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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組的工作方案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清算組的工作方案是怎樣的?企業破產清算組工作方案企業破產律師事務所根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及有關規定指定我所為企業破產清算組成員之一,并負責向法院匯報清算工作。為保證清算組在人民法院監督與指導下,本著對債務人、債權人負責的精神,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完成此次清算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時間安排1、清算工作必須在人民法院登報公告企業破產期滿3個月內完成,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間按規定96年月日,清算工作結束時間年月日(清算組進入接管破產企業時間96年月日)。2、債務工作小組:按月破產企業提交的債務清冊10日內發出申報債權通知,30日內匯總出初步債權申報數據,60日內將初步認定申報債權金額進行匯報,破產公告期滿止,將全部債權認定金額提出匯總表格。3、債權工作小組:按破產企業提交的債權清冊5日內發出催收通知,1
·農村宅基地有繼承權有法律條文嗎,具體是怎樣的 農村的宅基地是否有繼承權?若有繼承權是否有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支撐,相信這兩個也是很多農村宅基地擁有者想要知道的問題。下面我們這就帶您去探索一下“農村宅基地有繼承權有法律條文嗎”的具體問題。一、宅基地所有權能否繼承?《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
·工程居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工程居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一、建設工程居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將居間合同改為中介合同,確立了其法律制度。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2、雖然《招投標法》的規定,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投標結果,當是招標公告雖然為公開事項,但并非公開的事項就眾所周知。因此,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協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并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活動中,施工企業委托他人進行居間,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所付居間費用
·上海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其上面的房屋如何處理? 農村宅基地問題是農村土地三大問題之一,上海又是我國較為發達的城市,有許多和內省不一樣的政策。的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上海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的問題以及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所有權屬于誰的問題。歡迎您的閱讀。一、上海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嗎農村宅基地的本質是村集體為本村戶籍村民所提供的邊坡荒地建房,以供居住。宅基地具有一定限制的繼承權,如果繼承人是本村戶籍的村民,在國家和集體允許的面積范圍內,可以繼承宅基地。如果繼承人是非本村戶籍、或非農村戶籍、或本村戶籍但自有宅基地面積已滿足居住需求(達到法定面積的),是不具有宅基地繼承權的。宅基地上的農村房屋,是允許繼承的。但繼承人如非本村戶籍居民、或已有滿足居住條件本村居民,僅僅只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可以維修保持房屋的居住條件。但不允許該房屋繼承人改建、擴建、推倒重建。此房屋如因任何原因倒塌,則繼承人失去了該處房屋
·草擬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法律如何規定 草擬合同有法律效力嗎?法律如何規定草擬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合同只有經各方當事人簽訂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僅草擬而不簽訂則未生效力,因此只要雙方簽字草擬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一、合同的草擬應做如下的準備1)明確起草合同的目的。你首先要弄明白你即將起草的“條約”的目的是什么,是割地賠款還是雙贏共享,是城下之盟還是劃江而治。既然法律都認為,合同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一個文件,那么,你的這個合同是開創一個新的局面還是讓一個漫長的談判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為了保證公司或企業良好的運作,在招錄員工成為正式員工之前,都會有一個試用期,所以在生活中也會出現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就有不少的人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接下來,我們為您解惑。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如何規定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公司對試用期不符合條件員工的辭退,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公司的運營,更大限度的保障公司的利益,也是為了員工的利益,讓員工可以找到更適合自己地崗位,這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利益的最好的方式。我們將在下文為您詳細的介紹這個問題。一、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錯誤的理解為企業提前3天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員工也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否則要承擔不利后果。第一種合法情形: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第二種情形:過失性辭退此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第三種合法情形: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
·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解決方案 宅基地使用是國家對農民的政策,農民有權使用土地進行建宅。但面臨宅基地使用權責任人更改時,我們會遇到很多問題,有些是轉讓,有些是繼承等。因為人有生老病死,所以子女有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但子女較多時,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糾紛發生就較頻繁,接下來為您詳細說明。一、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
·居間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居間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一、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二、居間合同解除條件居間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適用解除合同的條件,賣方與中介在解除合同時可以適用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一)
·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么? 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么?起訴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么?向法院起訴對方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對方。?權利救濟的方式分為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在合同解除條件成就的情況下,以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時合同解除,是自力救濟;合同解除條件成就后,不向對方發出通知,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屬于公力救濟,無需事先通知對方。并非“通知是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在現實生活中,在涉及合同解除的糾紛中,我們通常會碰到這兩種情況:1、原告在向法院訴訟以前已經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2、原告未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直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第一種情況有很大的風險。因為原告既然在起訴前通知了被告解除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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