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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合同違約金沒寫怎么辦 門面合同違約金沒寫怎么辦一、門面合同違約金沒寫怎么辦?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或者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訴訟,也可以約定指定一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沒有約定,則只能在合同的履行地或者被告的所在地進行訴訟。另外要提示的,如果約定仲裁,則應當約定仲裁的機構,不可以約定不存在的仲裁機構——越秀區仲裁委,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這些都是無效的。二、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上限法律沒有直接規定違約金的上限,沒有最高限額,但違約金過高或過低都是不妥的,違約金過低,彌補不了守約方的經濟損失;違約金過高,既不嚴肅也不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利益損失,主要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在實踐中,大多數人很少知道,有這樣一種合同存在于建設工程中, 在實踐中,大多數人很少知道,有這樣一種合同存在于建設工程中,叫做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工程價款,簽訂合同后,如果該工程的業主不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者變更工程設計,就不得變更合同條款。但是,這樣的合同也存在著一些糾紛。下面,就由的我們為您介紹一下建設工程固定總價糾紛處理與結算方式。一、固定總價合同現狀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允許調整;所謂“總價”是指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由于固定總價合同具有易于結算、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據研究,業主承擔風險比例大致為20%,而承包商為80%)以及承包商索賠機會少等優點,因此,近年來很多工程項目都以此形式為合同約定。但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項目往往
·湖北省發生工程結算糾紛是哪個部門管? 湖北省發生工程結算糾紛是哪個部門管?一、發生工程結算糾紛后找哪個部門《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訂)第三十五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發包承包雙方委托,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調解?!督ㄖこ淌┕ぐl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號發布)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逗笔〗ㄔO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發布)第十九條在工程竣工結算活動中發生爭議的,由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根據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處理,也可依照合同約定提請仲
·工程建設糾紛有哪些 工程建設糾紛有哪些類型?一、建設工程民事糾紛1、民事糾紛的特點:(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二、建設工程行政糾紛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
·工程設計糾紛案例的相關內容是什么? 工程設計糾紛案例的相關內容是什么一、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定義及內容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文件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準立項后,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與勘察工作相同,設計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而我國法律對于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建筑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般也包括下列條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家屬可以嗎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家屬可以嗎?一、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含義與關系1、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2、對債務數額有爭議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權人,申請法院確認債務數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應予受理。債務人對本人所負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確定。如債權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而債權人又不起訴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確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二、債權人
·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終止的情況有哪些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的消滅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債的關系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終止。2、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債的關系消滅的,依附于主債權債務的從屬債權、債務,如擔保、違約金等一并消滅。3、負債字據應當返還。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明,債的關系消滅的,債權人應當將債務人的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因故不能返還的,應向債務人出據債務已經消滅的字據。4、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后契約義務。后契約義務是在債的關系消滅后,依誠實信用原則在原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通知、協
·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區別 債權轉讓債務轉讓的區別是哪些一、債權轉讓與債務轉讓的區別債權轉讓以及債務轉讓都改變了合同主體,沒有改變權利義務關系,都需要另加補充協議。其中,債務轉移應取得債權人同意,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才能對債務人生效。二、債權債務轉讓的一些注意事項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債務部分轉讓的法律風險:由于原債務人并沒有從原合同關系中消失,這種債務的轉移形成新的債務關系,因此,在轉讓債務協議訂立之前,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逗贤ā返诎耸臈l有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
·什么叫債權債務?債權和債務分別是什么? 什么叫債權債務?債權和債務分別是什么?一、債權債務的基本含義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二、債權的基本概述1、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2、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①契約?;蚍Q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②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
·濱州債權債務糾紛調解案例 濱州債權債務糾紛調解案例一,案情摘要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原告胡某某等109名民工為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明業建筑公司)承建的濱州市濱魏高層一期住宅樓工程提供勞務,施工期間該建筑公司一直存在拖欠工人工資情形。截止到起訴之日,共拖欠民工工資1168300元。另查,該建筑公司承建的濱魏高層一期住宅樓工程工地負責人為袁某某,袁某某對上述拖欠工資的數額簽字予以確認。濱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胡某某等109人為該建筑公司承建的濱州市濱魏高層一期住宅樓工程提供勞務,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該建筑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民工工資。該建筑公司共拖欠民工工資11683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濱魏項目部負責人袁某某在勞務協議上簽字以及對拖欠工資數額簽字確認,其行為系職務行為,應由該建筑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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