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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怎么寫? 公司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怎么寫?一、公司辭退員工的處理決定怎么寫?《辭退通知書》________先生/女士:因為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您所學的專業和您的經歷、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請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離開本公司。謝謝您多年來對本公司的支持和幫助。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我公司的________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處理。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年月日注:由于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使得企業辭退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終止勞動合同,則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則可以簽署解除協議或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二、相關法律規定:1、《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第39條規定,勞
·哺乳期被辭退賠償哪些? 哺乳期被辭退賠償哪些待遇哺乳期的女工,用人單位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辭退職工,但可以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辭退合法的,沒有補償;違法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而實際單位需要支付該女職工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二、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
·合同期限內被辭退有補償嗎? 合同期限內被辭退有補償嗎?一、合同期限內被辭退有補償嗎?有補償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根據一年的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額為一個月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金,金額為經濟補償的二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近親屬申請辯護有什么手續 近親屬申請辯護有什么手續?只要提供戶口信息證明親屬關系即可,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擔任辯護人:(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二、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①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②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刑訴法第4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訴法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③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保管合同是雙務不要式合同,有償或無償須根據當事人約定。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一)違約責任1、《民法典》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
·仲裁裁決是公開進行的嗎? 仲裁裁決是公開進行的嗎?《仲裁法》依規定仲裁的開庭審理原則的同時,又在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這一規定進一步肯定了開庭審理的仲裁方式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以公開審理為例外。所謂不公開審理是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不公開審理的目的在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然而仲裁最大的特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規定將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審理作為不公開審理原則的補充。即當事人協議公開審理時將允許仲裁審理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的則不允許當事人協議公開,必須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進行審理。二、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
·被檢察院批捕還要關多久? 一、被檢察院批捕還要關多久?1、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在批捕后兩個月內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如果案情重大或者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2、如果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檢察機關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在補查后一個月內將案件再次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的退補以兩次為限。3、檢察機關在受理后三日內會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義務,但具體提審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都是承辦人在審查完案卷后才去提審,原則上不會超過一個月。二、批捕的期限《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關于仲裁裁決能否強制執行? 關于仲裁裁決能否強制執行?首先,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被執行人在國外的,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裁決的承認及執行。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執行。由于我國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實行級別管轄,因此,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其級別管轄參照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執行。其次,當事人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包括仲裁裁決書(正本)、仲裁裁決書送達證明、仲裁協議書或者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以及人民法院規定要提交的其它證明文件及材料。被執行人在國外的,按其所在國法院的規定提交材料。最后,申請仲裁裁決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
·名譽權和隱私權的差別有哪些? 名譽權和隱私權的差別有哪些一、名譽權和隱私權的差別有哪些隱私權與名譽權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隱私權與名譽權主體不同。隱私權僅自然人享有;而名譽權不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組織也享有。2、隱私權與名譽權客體不同。隱私權的客體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或不宜公開的秘密;而名譽權的客體是公眾對特定人的社會評價。3、隱私權與名譽權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隱私權的方式常見的是未經自然人同意或授權而披露、傳述、散布、竊取他人的個人隱秘事項;而侵害名譽權的方式常見的是侮辱和誹謗。4、隱私權與名譽權侵害的內容不同。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人散布、公開的內容并非捏造、虛構的,而是事實;而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人散布的內容是捏造、虛構的.并非事實。5、隱私權與名譽權侵害行為人的心理狀態不同。侵犯隱私權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過失;侵犯名譽權大多
·有什么人不能做監護人? 什么人不能做監護人監護人既為保護被監護人而設,自然須具備相當能力,故監護人的資格是確定監護人是否勝任監護職務的重要問題,它關系到被監護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問題。各國法律均對此做出了規定,對于不能勝任監護工作者,法律規定不許其擔任監護人,這就是所謂“監護人缺格”(消極資格)的規定。“監護人缺格”的情形,歸納起來主要在有下六種:(1)未成年人;(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被法院免職的法定代理人或保護人,如正在受刑罰處罰(不包括緩刑、管制的)的人,有危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人等;(4)破產人;(5)對被監護人提起訴訟或曾經提起過訴訟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親,即可能對被監護人人身造成危害或損害其利益的人;(6)去向不明的人。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人的資格并未如外國立法例列舉監護人缺格的原因,僅于第16條第2款原則規定監護人須有監護能力。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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