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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法律常識 |
·收養人可以收養多個子女?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什么人可以被收養? 《收養法》 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什么人可以作送養人? 《收養法》規定: 第五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收養人必須是年滿30歲的身邊無子女的健康人,必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是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子想要收養婦孩子,雙方年齡必須相差40周歲以上。
·入贅女婿有沒有繼承岳父母遺產的權利 法律認定,女婿與岳父母間是一種姻親關系,沒有血緣關系,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繼承權的。一般姻親關系不是取得繼承權的依據,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關系才是取得繼承權的根據之一。雖然夫妻的婚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但它本身并非是血親關系或姻親關系。因此,夫妻雙方互有法定繼承權,而姻親關系無法定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無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即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無繼承權。因此,我國《繼承法》未將入贅女婿作為法定順序繼承人。但是,如有下列情況的,可以適當分得和繼承岳父母的遺產:1、贅婿與岳父母一起生活對岳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得岳父母的遺產,但這不是作為父母的繼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對岳父母贍養較多,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繼承法原則取得的報償。&n
·繼承人有什么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有如下權利及義務: (一)繼承人有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非其義務。 (二)繼承人有取得遺產的權利。沒有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便可已取得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財產(遺產)。 (三)繼承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遺產被幾個繼承人同時繼承時,如經其中某一繼承人的請求,那么可以將遺產予以分割。當然,分割遺產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 (四)繼承人有管理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那些實際占有遺產的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以前應認真管理遺產。 (五)執行遺囑的權利義務。 (六)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繼子女的繼承權怎么確定? 繼子女在現代社會十分常見,由于父母一方離婚或死亡,雙方或一方再行結婚,子女同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夫或妻即為繼父母子女關系。確認繼子女的繼承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系時,繼子女才有繼承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二)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
·在確認喪失繼承權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在確認喪失繼承權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1)繼承人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動機是否是爭奪遺產,也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主觀故意,都應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至于過失殺害被繼承人的,則不能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只要主觀上是故意,且具有爭奪遺產的動機,則應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過失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或不具有爭奪遺產的動機,則不能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才能確認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至于其遺棄或虐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則在所不問。如果繼承人因被繼承人的過錯而導致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分居或來往不密切的,以及繼承人僅僅只是對被繼承人不夠尊敬、照顧
·繼承人在什么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所謂喪失繼承權是指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繼承人,依法取消其原來享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至于是既遂還是未遂,在所不問。但過失殺害被繼承人的,并不導致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殺害其他被繼承人的動機不是為了爭奪遺產,則不能確認犯罪人喪失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而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偽造、篡改或者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的繼承權平等嗎? 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以后,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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