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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的喪葬費該怎么賠償 交通肇事中的喪葬費該怎么賠償一、交通肇事中的喪葬費該怎么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法院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一、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3、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而反爾”,隨意反悔。所以,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有效的。二、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還能反悔嗎當事人之間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理,只要
·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若有未成年子女的話,那么此時需要對子女的撫養權做出處理,一般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那日后,是否還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為你做詳細解答。非撫養方對于子女的撫養權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的情形: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我們提醒您——子女撫養權有如下處理方式:1、協議處理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
·二手房買賣合同怎么簽 二手房買賣合同怎么簽一、二手房買賣合同怎么簽1、明確了房屋房款交付等關鍵環節合同示范文本對二手房交易中最容易出現糾紛的房屋、房款交付方式以及稅費支付方式等環節作出了詳細規定,能盡量避免糾紛的發生。例如賣房人不交稅無法過戶,例如加上“物業出現任何質量問題,則合同自然失效”等內容。不要填寫買方支付首期款的具體日期,一般填寫為:在成功遞件當日支付首期款,這樣避免房東反悔不賣房,反而說買方違約不支付首期款。2、合同上注明房齡合同示范文本不但對買賣雙方之間的違約責任,同時也對買賣雙方與中介之間的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同時,示范文本對違約情況進行了細化,有效避免了類似爭議的出現。業主故意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訂立買賣合同時必須同時要求對方將轉讓房產的維修資金戶名、水、電、煤、電話等戶名在一定的條件下同時過戶。二、賣方逾期辦
·購買二手房要評估嗎,購買二手房應注意什么 對于居家過日子的老百姓來說,住就圖個實在,圖個安穩,圖個節省。相對于商品房來說,二手房有很多優勢,如今很多購房者把目光轉向了二手房市場。購房者應事先對二手房買賣相關事項了解一下。那么,購買二手房要評估嗎?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購買二手房要評估嗎?只有以下幾種情形發生時需要評估:1、二手房價格明顯過低時需要房地產評估。二手房交易價格的多少與所繳納的稅費是相關的,買賣雙方當事人為了少繳稅費往往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其成交價格時低報、少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如果認為該價格明顯低于房地產價值,交易雙方又不愿意調整的,就會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交易的二手房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的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2、買賣雙方認為有必要時需要評估。交易雙方為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也可以委托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作為交易價格的參考。一般情況下,買
·出租人變更條件要怎么辦 出租人變更條件要怎么辦一、出租人變更條件要怎么辦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的。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為新約定的期限,并向鑒證機關登記(城市私房應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新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則
·小產權房的類型包括哪些 小產權房的類型包括哪些一、小產權房的類型包括哪些具體來說,小產權房可以分為三類,分別如下:1、通常意義上的小產權房:占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筑。2、限制銷售的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并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3、軍產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后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以上三種小產權房,最常見的是第一種。當下,我國在小產權房中矛盾和沖突最普遍的也是第一種。二、小產權房有哪些特點小產權房是相對于具備完整產權的大產權房而言的。作為小產權房,其特點也是相當明顯。而這些特點,也在一定程度上對小產權房的擁有者或者購買者產生特定的影響。小產權房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價格優勢明顯
·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怎么做 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如果受傷不嚴重,意識清醒,就要積極采取應對措施,不能被動,以避免肇事人逃逸后無法找到肇事人等不利于被害人的情況出現。具體來說,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怎么做才好呢?我們馬上為你做詳細介紹。一、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怎么做1、如果沒有報警的立即報警;2、迅速記錄、復制肇事者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相關信息,比如:肇事者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及行車證復印件、肇事者住址、車輛投保強制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單(這些信息均可以在交警辦案人員處獲得);3、保存好醫治病情所花費的一切費用單據(醫療費、掛號費、護工費、急救費、交通費)如果住院的出院后復制住院病歷;4、開具因誤工所造成的誤工損失證明,出院后如果仍需要家人護理的,還要開具家屬護理人員因護理而造成的工資損失。以上需要準備的材料中,尤其應該提醒注意容易被忽視的是肇事車輛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
·單位是否可以開除試用期員工 可以說試用期是勞動者就職時期的一個過渡階段,很多單位都會認為在試用期內是可以隨時辭退員工的,這樣就能以較低的人工成本來完成一些不是特別重要的事情。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單位是否可以開除試用期員工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單位是否可以開除試用期員工很多用人單位都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不單單損害勞動者的權益,也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
·哪些試用期的約定無效 在工作中,我們要知道,有些試用期約定是無效的。而試用期約定一旦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么可能就無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了。因此實踐中了解清楚哪些試用期的約定無效,其實也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們就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一、哪些試用期的約定無效1、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勞動合同,規定了長短不同的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就是違法的。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對試用期的最長時限有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都是合法有效的。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了超過一次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假定某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約定過了一次試用期,如果該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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