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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追責應該怎樣進行一、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醫療事故糾紛追責應該怎樣進行一、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1、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執行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決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尤其是進一步做好防范醫療事故的具體措施。2、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3、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損害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分為嚴重差錯和一般差錯。4、嚴重醫療差錯是指由于醫務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長治療時間。5一般醫療差錯是指醫務人員雖有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患者造成痛苦。6、醫療事故、醫療差錯的直接(主要)負責人,是指其行為與患者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關系,并對不良結果起決定
·什么情況不屬于醫療糾紛什么情況不屬于醫療糾紛1、醫療 什么情況不屬于醫療糾紛什么情況不屬于醫療糾紛1、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醫療意外的發生,并非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屬于醫療意外。2、醫用產品損害醫用產品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使用醫用產品而導致了不良后果。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后就可
·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序是怎樣的一、訂立公司章程二、股東繳納出資(1)對于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此外,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向該股東
·代位權訴訟是否通知債務人 代位權訴訟是否通知債務人一、債權人的債權具有強制執行力時,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也可以不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債權人的債權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該債權的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直接申請執行的債權包括三類:(1)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所確認的債權;(2)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所確認的債權;(3)公證機關制作的、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確認的債權。上述三類債權,債務人到期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須再經過審判或仲裁程序。因此,上述三類債權的債權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時,由于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權訴訟中無需再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存在及合法性進行實質性的審查。法院只需要審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以及
·欠債不還在哪個法院起訴在線咨詢>一、到哪里起訴? 欠債不還在哪個法院起訴一、到哪里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你要在他的經常居住地或住所地起訴,也就是他的戶口所在地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起訴。二、起訴時注意的問題1、訴訟時效的問題。要看借條上面有沒有還錢時間,若有,應在還錢時間到后3年內起訴,若沒有起訴,則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當事人無法獲得勝訴權。同時要看有無證據證明有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況。若借條上面沒有還錢時間,你可以隨時起訴要錢,不超過二十年的話,沒有過訴訟時效。如果對方并不抵賴,而只是一味以種種借口拖延
·外資公司注銷流程有哪些 外資公司注銷流程有哪些一、外資公司注銷流程1、股東會、董事會關于終止企業,并進行清算的決議,同時董事會任命清算委員會成員,成立清算委員會;2、清算委員會持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及清算申請報告,向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關送件申請。主管政府機關批準申請的,出具批復文件,政府機關批復日為清算開始日;3、清算委員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截至清算開始日止之會計報表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4、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60日內,在省級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10日內刊登。企業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5、清算委員會于清算期間,處置企業資產,處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并按照清算會計的要求,進行清算會計核算;6、清算委員會于清算期間,按期進行國、地稅稅務申報;7、清算委員會于清算結束日,編制
·商場拖欠貨款如何應對 商場拖欠貨款如何應對一、對新客戶或沒有把握的老客戶無論是代銷或賒銷,交易的金額都不宜過大,寧可自己多跑幾趟路,多結幾次賬,多磨幾次嘴皮,也不能圖方便省事,把大批貨物交給對方代銷或賒銷。須知欠款越多越難收回,這一點非常重要。很多銷售人員都有這樣的經驗:有些新客戶,一開口就要大量進貨,并且不問質量,不問價格,不提任何附加條件,對賣方提出的所有要求都滿口應承,這樣的客戶風險最大。二、貨、款無歸的風險有時是由推銷人員造成的。有些推銷人員惟恐產品賣不出去(特別是在市場上處于弱勢的產品),因此在對客戶信用狀況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就采用代銷或賒銷方式,結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為避免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在企業與銷售人員之間實行買賣制,即企業按照100%的回款標準向銷售人員收取貨款,客戶的貨款由銷售人員負責收取。這種辦法把貨、款無歸的風險責任落實到銷售人
·醫療事故糾紛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糾紛司法解釋是怎樣的一、醫療事故糾紛出臺的背景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一般采取的觀點是,鑒定如構成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如不構成醫療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賠償,而是按“民法通則”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數額則更大,執法的“二元”性,確實不太合理。另一方面,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法院審理醫療糾紛過程中,逐步被司法鑒定結論所取締,即使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夠成醫療事故”,法院還是要重復做司法鑒定,這樣既增加了執法成本,也延長了醫療糾紛處理的時間,對醫患雙方都沒有好處。因此,國家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案件,依法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出臺了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醫療事故糾紛司法解釋的新規定(一)關于案由的問題1、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
·行使撤銷權需要多少 行使撤銷權需要多少錢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在所難免會遇到被他人侵犯代為撤銷權利益的事情發生。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通常會通過贈送財產給他人、假意轉讓財產等方式逃避債務,這種行為極大地損害了我們債權人的利益。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運用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正確的行使撤銷權,并且行使撤銷權需要多少錢呢?下面就由我們給您講解一下有關行使撤銷權需要多少錢的相關內容。一、什么是撤銷權?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二、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撤銷權的要件包括:⑴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為撤銷的行為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為,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么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
·增資后股權轉讓能避稅嗎 增資后股權轉讓能避稅嗎?增資也就是增加投資,是原股東擴大股權或者企業引入新股東的一種方式。但是,有時候這種方式卻被人不法利用,以實現自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能夠少繳稅或不需要繳稅的目的。那么,增資后股權轉讓是否能夠避稅呢?一、原股東增加原股值的辦法只有增資1、原股東通過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等非現金出資,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非現金出資依法需要評估,而評估可以通過人為干擾標準而加大非現金資產的價值,以實現股權轉讓時沒有增值的效果;2、原股東不實際出資而是用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從表面上來看,原股東還是實際增加了注冊資本,但受讓人的股權轉讓價格其實是包含了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所以,原股東以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以減少與股權轉讓價格之間的差額,實際上是逃避了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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