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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提存標的物的程序 債務人提存的程序標的物分以下幾步:第一,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2、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3、存在提存原因的證明材料;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5、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在哪些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這是指債權人能夠并且有義務受領給付,卻無理由地不予受領。但必須是債務人現實地提出了給付,個別情況下是以言詞提出給付。如果債務人未現實地提出給付(包括允許以言詞提出給付),則不構成提存原因。2、債權人下落不明。這一提存原因是基于沒有給付受領人,債務人無法給付,即使給付也達不到債的目的的客觀事實而規定的。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
·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定義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
·債務抵銷的效力 債務抵銷的效力主要有:1、雙方債權的消滅。雙方債權額相同時,其互享的債權或互負的債務全部歸于消滅;雙方債權額不同時,就其相等額而消滅。2、債權債務關系溯及到最初適于抵銷時按雙方債權能相互抵銷的數額而消滅。抵銷的溯及力主要表現在:1)自得為抵銷時起,就消滅了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2)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3)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后,一方當事人所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于消滅。
·債務抵銷須具備的要件 債務抵銷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于當事人對于對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問題。2、雙方債務的給付須種類相同。為確保雙方債權目的的實現,只有雙方債務的給付種類相同時才可抵銷。1)金錢債權,不論是否為相同種類的貨幣,一般均可抵銷;2)雙方債權均以特定物給付為標的的,即使該特定物屬于相同種類,也不得抵銷;3)一方的債權以特定物的給付為標的,他方債權以同種類的不特定物
·債務免除的方法和效力 債務免除的方法為:1、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構成法律行為。因此,民法關于法律行為的規定適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債權人的代理為之,也可以附條件或期限。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為單獨行為,自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因此,一旦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債務免除的效力有:1、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因使債務消滅的結果,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債務、擔保債務等,也同時歸于消滅。債務全部免除的,債務全部消滅;債務一部分免除的,則僅該免除部分消滅。債權人
·債務免除的法律特征 1、免除為單獨行為。2、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首先,免除為債權人拋棄其債權的意思表示,如其內容不屬于對其債權的拋棄的,則不是免除;其次,既然免除為債權人處分債權的行為,因而免除人應當具有處分該項權利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為免除行為。無處分權時,也不發生免除效力。3、免除為無因行為。免除債務的原因或動機,不為免除的內容,其不成立或無效,不影響免除的效力。4、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的原因雖得為有償或無償,但因與免除的效力無關,免除本身乃屬無償行為。5、免除為非要式行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須特定的方式,無論
·在哪些情況下當事人的解除權消滅 合同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的解除權消滅:第一,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實際上也是對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在一方違約后,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并不是說,一旦違約就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而且非違約方并非愿意解除合同,這時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對違約解除情況在法律上無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資源的有效利用。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n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二,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為了切實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合同解除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債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債務人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而且還包括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所應賠償的損害一般包括:債權人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債權人因失去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所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時,債務人因拒不履行返還給付物的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債權人已經受領債務人的給付物時,因返還該物而支出的必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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