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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林鎮法律常識 |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故意傷害應該怎么辦?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故意傷害應該怎么辦?一、相關法律法規《刑事訴訟法》規定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
·漏診是醫療過失嗎 漏診是醫療過失嗎漏診是醫療過失嗎?一、要先論證醫院是否有責任,必須從法律角度審視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錯,如果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則醫院應當負有賠償責任。救死扶傷是醫院的法定職責,患者在被送到醫院后,醫院應當及時對患者進行救治但醫院并沒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顯然醫院對此存在過錯。患者家屬交納相應費用后,與醫院已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更應當對患者進行全面科學的診斷、治療,如果醫院沒有診斷出,則醫院屬誤診或漏診,醫院對此存在過錯;如果醫院檢查出左側也受損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對癥治療,則醫院屬誤治,醫院亦存在過錯。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醫院是否有過錯是由醫院來負舉證義務的,如果醫院沒有證據證明其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法院從而判令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醫療糾紛案件是最復雜的訴訟案件之一,操作起來并不如說的那么簡單,此類案件必須有
·實物證據的排除對象都有哪些? 實物證據的排除對象都有哪些?對于非法方式取得的實物證據,應在衡平的基礎上予以有限排除。在我國,現行法律對非法實物證據并無明文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以采信為原則。考慮到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和司法實際,對于非法實物證據應通過審慎的法律衡平,對于不同的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采取不同的排除規則,力求達到防止程序違法與查明案件真實的平衡。具體到個案,對于案件重大,而某一非法實物證據的違法性較輕對案件真實的查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時應予以采信;對于那種重大程序違法,對當事人基本權利有著嚴重侵犯的非法實物證據則應遵循程序至上原則予以排除。簡言之,對與非法實物證據,應該采用有限排除的方式,在立法上應根據違法程度不同,對人權侵犯的程度不同,分類對待,有限排除。1.強制排除刑訊逼供所獲得的實物證據實物證據不僅可以通過逮捕、搜查和扣押的方法取得,還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自己供出
·離婚的最直接證據都有哪些? 離婚的最直接證據都有哪些?只靠間接證據,不能認定事實。有的原告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證人證言屬于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法庭否定。因為提供證言的證人往往是原告的親朋好友,因為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親近關系,對事件的陳述,有可能存在夸大、隱瞞甚至是虛構的現象,可信度當然遭到質疑;而且,單個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必須要與其它證據聯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一、直接證據包含的內容以下五類關鍵的直接證據,能夠單獨、直接的證明婚外情的存在,具有很強的證明力:(1)婚外情突然曝光后,過錯方寫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針對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文件與事實;(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
·哪些證據屬于直接證據?怎么運用直接證據? 哪些證據屬于直接證據?怎么運用直接證據?一、什么是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這里所說的證明關系,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二、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1、當事人的陳述。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
·債權人保全死亡債務人遺產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保全死亡債務人遺產程序”,如果債務人發生意外,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的遺產保全。即使債務人去世,未償還的債務仍舊能夠通過合法的手段要回來。那么具體規定是怎樣的?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盡介紹。一、選擇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
·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能定案嗎? 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能定案嗎?一、間接證據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嗎?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過程比較復雜,因此必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二、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原則運用間接證據定案具體有以下幾點原則:(一)間接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種證據。自偵案件的所有間接證據亦不例外,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達到本身確實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利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導致間接證據本身不確實,據此得出的關于案件事實的結論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觀真實。因此,對每一個自偵案件所涉及的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和現場勘查筆錄等間接證
·只有言詞證據的行政處罰是什么? 只有言詞證據的行政處罰是什么一、只有言詞證據的行政處罰在刑事訴訟中,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言詞類證據材料,不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應由偵查機關重新收集、調取;對重新收集、調取的言詞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為定案根據。物證、書證等物的證據方法具有客觀真實性,其本身的內容、性狀及證明價值并不因取證主體、取證程序的不同而改變,因而承認它們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地位符合客觀公正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但是言詞證據具有較強的主觀性,容易發生變化,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律、法規等收集言詞證據的程序、證明對象、法律后果、權利與義務、保護力度等,明顯不如刑事偵查機關依刑事訴訟法收集言詞證據嚴格。雖然公安機關既有行政執法權又有刑事偵查權,但其收集刑事證據尤其是言詞證據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加以收集和認定
·言詞證據效力是什么 言詞證據效力是什么一、言詞證據效力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是一個重要的指導原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辨認筆錄、電話錄音等。鑒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言詞證據,它是鑒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發表的意見或看法,從而作出的書面結論,其實質仍是一種人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鑒定結論就屬于證人證言的范疇,稱為“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由于言詞證據表現為人的陳述,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一個突出特點是能夠從動態上證明案件事實,因為當事人、證人
·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 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在日常生活中,債務糾紛時常發生,債權人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依舊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債務人死后,債務該有誰來承擔呢?下面我們將為您作出解答。一、債權人把債務人逼死了怎么樣?債權人逼死債務人的,債權人存在過錯的,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不是債權人使用非法手段造成,債務人的死亡其不承擔任何責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債務人死后,債務該有誰來承擔?債務人死后,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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