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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鎮法律常識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其保護期從著作權產生之日起計算。一、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自軟件著作期產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權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權人終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自然人之間合作開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從最后一個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截止于該軟件首次發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該軟件自開發之日起五十年內未發表,則不予保護,換句話說,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從軟件開發之日起,只保護五十年。
·軟件著作權的認定 軟件著作權應歸何人所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據該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屬于該軟件的開發者。何謂“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該條第二款指出:“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于自然人。二、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在合作開發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合作開發者沒有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1)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整體著作權;2)合作開發的軟件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
·計算機軟件保護的范圍 依據《計算機保護條例》規定,計算機軟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是: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二、文檔。是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定、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
·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規定,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個人申請登記時,提交有效身份證;單位申請登記時,提交法人單位證明;二、接受委托開發的軟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簽訂的書面合同;三、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提交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書;四、在保護期內的繼承人、受贈人提供有關繼承或者受贈證明;五、在保護期內的受讓人,提供轉讓合同;六、利用他人軟件產生的修改本、合成軟件,提供原軟件著作權人同意書或者授權書;&nbs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管理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管理,由國家版權局負責。國家版權局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管理規定通知如下:一、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認真對本地區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情況,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二、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大力開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得計算機軟件的開發、銷售單位和個人依法辦事,同時要求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合法軟件;三、各地版權管理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務院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三百三十九號令《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有關條款,對侵犯計算機軟件的有關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對于性質嚴重的制作、發行、銷售盜版計算機軟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的權利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置能力的裝置內;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nbs
·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復制權 計算機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冥用工具,對程序的復制是指把程序轉載在有形物上的行為。程序的載體可以是紙張、軟磁盤、硬磁盤、卡片、穿孔紙帶、磁帶、只讀存儲器ROM、隨機存取存儲器RAM、光盤等,把程序從某種載體上轉載到任何一種現有介質或將來可能出現的介質,都是對程序的復制行為。復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存貯形式。即程序貯存在載體上的具體形式,一種有形的物理狀態;2.感知結果。即通過感官直接感知或是借助顯示器、打印機、錄音機等設備間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標文本。一般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貯存形式可以有多種,如果其感知結果是同一的或實質相似
·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署名權 署名權,即作者表明自己是開發者身份的權利,署名權包括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自己所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決定署名形式,諸如真名、筆名、匿名、假名等,同時也有禁止非軟件開發者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未經合作開發的人同意,將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單獨開發的軟件發表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開發的軟件署名發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發表權和署名權。 軟件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不僅體現在權利人在原作中行使也可在軟件的演繹作品中行使,例如:某軟件原用FORTRAN語言寫成源程序,經該軟件著作權同意后他人可將該軟件源程序改用PASCAL語言寫成,而原軟件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新的演繹軟件上署名以表示自己是該軟件開發者的身份。如果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對其開發的軟件進行修改,則原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修改本上標示系根據原軟件改編。
·軟件著作權的權利——發表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1.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2.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出租權、出租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等。發表權是指將軟件公之于眾的權利,是軟件著作權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權利。因為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從軟件首次發表開始計算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則其他各項權利均無從行使,這種潛在的權利也并非都是無期限永久存在的,《軟件保護條例》只規定了軟件開發者的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軟件首次發表后的25年。《TRIPS協議》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護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計算,則保護期不得少于經許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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