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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貸款操作的風險有哪些 并購貸款操作的風險有哪些?并購貸款作為一種滿足市場需求的新型信貸產品,目標主要是各行業的大中型企業。在目前來說,并購貸款由于本身比較復雜以及其風險性,在國內并沒有廣泛的應用。在法律層面上,缺少相應的對并購經驗豐富的法律人才也增加了并購貸款操作的風險,在此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那么,它的風險有哪些呢?下面會為您詳細分析。從法律層面來說,風險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1、未進行詳盡和有效的法律盡職調查。這將會是一個總括性的風險來源。盡職調查(銀行實踐中也稱為授信調查)是商業銀行貸款業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特別是中長期貸款和項目貸款,調查和分析會更加深入和全面。并購本身具有復雜的特性和高風險性,這就需要銀行對與并購相關的各個事項——包括主體資格、資產與業務、交易結構、擔保安排、批準與登記、勞動關系、關聯交易、訴訟與合規、對外投資等,進行深入全面的調查和分
·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及相關規定 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及相關規定集體合同,是一種書面性的集體協議,一般由企業和工會簽訂。不過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并且發展起來的。但您對集體合同的認識與了解程度并不深。那么針對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是什么時候?關于集體合同又有怎樣的法律規定等問題,我們將作出具體闡述。一、集體合同生效的具體時間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集體合同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生效日期自第十六日起計算;在十五日內經審核登記,勞動行政部門制作《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簽訂雙方代表的,生效日期為《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確認的生效日期。凡未履行其法定報送程序的集體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訂立
·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一、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管轄權確定的依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
·隨著我國快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 隨著我國快速發展,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為了維護公民的權益,保護國家資源和人群的健康及權益,培養更多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師是必不可少的。一、政策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指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2、《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指出確保有一定理論與實際工作經驗的科研人員專職從事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試點工作,建立地方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庫,盡快形成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能力。要及時匯總研究成果,組織編寫培訓教材,結合案例試點評估,采取多種教學手
·環境損害是我國目前的一個熱點問題,由于我國近年來經濟的飛速發 環境損害是我國目前的一個熱點問題,由于我國近年來經濟的飛速發展,使我國的經濟水平大幅提高,但隨之而來的影響是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許多人也深受其困擾,但是由于環境損害是一個比較大范圍的污染,因此對于環境損害的評估難度也比較大,我國就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規定發表了若干意見,我們就為您淺析一下這些意見。一、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意義(一)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是應對環境挑戰的迫切需要當前,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隨著我國進入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發達國家二三百年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集中顯現,環境保護工作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而我國法律在環境責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機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污染者負擔原則的有效落實,與我國面臨的環境形勢及其對環境
·環境污染是現今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全球性危機,由于人為因素使環 環境污染是現今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全球性危機,由于人為因素使環境發生有害變化的行為并且造成的損失,將依法不問過錯,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為了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我們有責任以及義務向有環境污染侵權過錯的對象宣戰,將和您一起守護我們的明天。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概念:污染者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由一下幾個特征:1、環境污染責任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2、環境侵權責任保護的是環境,即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自然環境,保護范圍更為廣闊,具有更廣泛的意義。3、污染行為人是污染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污染環境的行為可以是作為的行為,也可是不作為的行為,不作為的形式更為常見。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的行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都構
·產品環境污染是指企業生產的產品由于存在著缺陷或者質量問題導致 產品環境污染是指企業生產的產品由于存在著缺陷或者質量問題導致環境受到污染,許多朋友不知道產品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因素以及其承擔責任的方式,明明自己被侵權了卻不知道自己怎么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今天我們就為您整理一下這種責任構成的因素以及其承擔方式。環境污染責任是指污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者不作為方式,污染生活環境、生態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一、環境污染責任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二、環境污染責任構成要件:1、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環境污染行為:A、作為和不作為;B、包括生活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污染。2、須有客觀損害事實:A、《環境保護法》規定為“造成他人損害”B、《侵權責任法》規定為“造成損害”。3、須有因果關系:A、實行推定因果關系規則;B、只要證明企
·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 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喜歡到超市、餐館等地購物、聚餐等,在這些場所消費時有可能出現一些意外情況,比如摔倒受傷。當我們真的發生這些意外時,責任是怎樣認定的?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到底屬于誰?下面我們為您解答。一、在超市摔倒的賠償責任對于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當中受到損害的權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相關問題有哪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相關問題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很多關于借貸的相關問題。借貸必定會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這兩種不同的法律主體。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嗎?下面由我們為您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一、債權人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處分自己的權利。但是,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債權人的轉讓權利時給其增加相應的義務,更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嗎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有所區別。有的國家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不必經債務人的同意,也無需通知債務人。這種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鼓勵交易,加速經濟的流轉,因而給債權人充分行使其權利的自由,但
·行政上訴期限到底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上訴期限到底是怎么規定的?行政上訴期限是個對我們既陌生又熟悉的詞語,因為您都知道行政上訴是有期限的,然而行政上訴期限到底是怎么規定的?應該怎么看?網站我們告訴您,行政上訴期限應該根據法律條文來看,那么,接下來就讓我們列舉幾條相關的法律條文,為您排憂解惑吧!行政上訴期限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復議后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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