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出資及法律風險 1、隱名出資人基本法律風險公司中的隱名出資是指一方(隱名出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出資人卻為他人(顯名出資人)的法律現象。隱名出資人實際認繳企業出資,但企業實際的出資認購人與公開登記的出資人不一致。實際的出資認購人是隱名出資人,而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出資人為顯名出資人。實踐中,隱名出資人既有公司的隱名股東,也有合伙企業的隱名合伙人。隱名股東,無論隱名出資人還是顯名出資人對公司債務均只承擔有限責任。而隱名合伙中,隱名合伙人仍只承擔有限責任,但顯名合伙人應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隱名合伙人又稱為有限合伙人。實踐中設立隱名股東一般出于兩種原因:一種是非規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見的如實際出資人不愿意公開自身的經濟狀況等;另一種隱名股東的設立主要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規避法律強制
·公司股權設置及法律風險 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但在最初設立公司時都會有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但大多人考慮的是:公司由誰享有控制權?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當股東之間發生爭執時,能否有效決策?1、畸形股權設置一:平衡股權結構所謂平衡股權結構,是指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的股權比例相當接近,沒有其他小股東或者其他小股東的股權比例極低的情況。在設立公司過程中,如果不是一方具有絕對的強勢,往往能夠對抗的各方會為了爭奪將來公司的控制權,設置出雙方均衡的股權比例。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超過兩個,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較為科學。但是如果這種能夠對抗的投資人只有兩個,則將形成平衡股權結構。案例1:某有限責任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雙方各占50%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決議需要過半數的表決權股東同意才有效。后來,兩個股東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爭議,雙方互不同意對方的提議,導致公司無法
·合伙協議條款法律風險 合伙協議內容豐富,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也很多,協議制定的不夠周祥,必然為合伙企業將來的運作留下法律風險。(1)合伙財產條款的法律風險合伙出資形式多樣,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并不相同,合伙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首先,合伙財產歸屬的約定,通常提到合伙財產時,多數人都簡單地認為屬于合伙人共有,而實際的情況則復雜得多。對于以現金或財產的所有權出資的財產應認定為共有財產;對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在合伙經營期間,由全體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權,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權;對于合伙人以勞務、技能等非財產權出資的,勞務、技能雖然可以進行價值評估,但因其具有行為性的特征,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當合伙人以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既可能以所有權出資,也可能以使用權出資
·公司章程的法律風險 公司章程,是指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活動方式、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基本法律特征是: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經營范圍、注冊成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公司章程是對外的信譽證明;公司章程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重要法律文件,經營范圍與注冊資本是法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該事項對于公司對外進行經營活動,保障交易安全至關重要。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
·公司設立協議及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協議是出資人為規范公司設立過程中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而簽署的協議。設立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內容:公司的注冊資本數額、出資方式和出次時間,出資人在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設立不成時費用的承擔等。正因為設立協議主要解決出資人出資問題,因此也常被稱為出資協議。1、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實踐中,公司的出資人因較少考慮公司設立過程出現的問題,或缺乏書面的設立協議。因出資人之間缺少設立協議的約束,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模糊,當公司設立活動出現與預想結果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可能性增加。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劃分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之間。2、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公司設立協議從本質上隸屬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出資人而言都是違約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雙方或者一方是軍人的離婚訴訟應該在哪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政局收養登記辦理程序 一、申請收養人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結婚證;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并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3、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和不能生育的證明;4、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鄉鎮計生站)出具的并加蓋縣計生局公章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5、公安機關(鄉鎮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nbs
·刑事案件審判后一般多長時間得出判決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庭宣判的,應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告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上述人員.意思說,根據你的情況,因為沒有當庭宣判,而是則日定期宣告,所以,只要在審判的審理期限內都可以的.但這里情況就比較復雜,分以下幾種供你參考:1,一審公訴的,1個月,最遲1個半月,案情復雜的,可再延長一個月2,一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羈押,6個月審結,特殊情況再延長3個月3,簡易程序審理的,20天4,二審期限同一審,但如果有有發回重審時間就會變得很長,如果加上延長期限,重審后又上訴,最長時限可以達到10個月!這10個月是理論上的10個月,只指法院受理起訴后開始的期限.另外,根據高法解釋,定期宣告判決的,會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所以,什么時候接到這通知了,
·認定馳名商標的程序 目前我國認定馳名商標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行政程序,認定機關有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另一種是司法程序,認定機關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1、在商標管理案件中認定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州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對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
·企業并購中的盡職調查程序 盡職調查通常程序:1.由賣方指定一家投資銀行負責整個并購過程的協調和談判工作。2.由潛在買方指定一個由專家組成的盡職調查小組(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和財務分析師)。3.由潛在買方和其聘請的專家顧問與賣方簽署“保密協議”。4.由賣方或由目標公司在賣方的指導下把所有相關資料收集在一起并準備資料索引。5.由潛在買方準備一份盡職調查清單。6.指定一間用來放置相關資料的房間(又稱為“數據室”或“盡職調查室”)。7.設立一套程序,讓潛在買方能夠有機會提出有關目標公司的其他問題并能獲得數據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復印件。8.由潛在買方聘請的顧問(包括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作出報告,簡要介紹對決定目標公司價值有重要意義的事項。盡職調查報告應反映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實質性的法律事項,通常包括根據調查中獲得的信息對交易框架提出建議及對影響購買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