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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期間再犯新罪如何處理 保外就醫期間再犯新罪如何處理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里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制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保外就醫期間又犯新罪的,及時收監。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1、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在保外就醫期間,發現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應當及時收監。2、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罪犯在保外就醫期間又犯新罪的,屬違法犯罪行為,屬于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行為,監獄應當及時收監。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
·刑事案件調解書誰簽字有效 刑事案件調解書誰簽字有效刑事案件調解書應該由原告和被告的簽字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第一百九十八條 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的,應當不予準許。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第二百條 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么劃分發生交通事故時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么劃分發生交通事故時,在報警后,交警會及時出警,然后對交通事故的現場進行勘驗,并根據交通事故的勘驗情況,能夠劃分責任的,交警大隊會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證據不足,不足以劃分責任的,交警大隊會作出《交通事故證明書》。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對認定不服,可以向上級交警隊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作出復核決定交警隊的上一級交警隊申訴。如果對于交警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的,且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法律的程序規定,那么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將作為法院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責任的重要依據。二、怎么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可以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內容是什么?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內容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二、《合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
·經濟詐騙批捕的條件是什么? 一、經濟詐騙批捕的條件是什么?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了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第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第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1、一般詐騙罪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
·合同無效的認定必須經過法院認定嗎? 合同無效的認定必須經過法院認定嗎?無效合同需要去法院進行認定。但是不是必須經過法院認定。一般都是當事人去申請確認,法官不輕易去申請認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目的。你如果想要主張自己的相
·一、如果男方先提出離婚是否影響財產分割? 一、如果男方先提出離婚是否影響財產分割?1、如果男方先提出離婚是不會影響財產分割,離婚訴訟中,男方和女方誰先提出并沒有什么不同,法律上會同樣處理。2、可以協議離婚的,可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3、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4、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一般而言第一次起訴,法院都會做調解和好工作,如調解不成,法院一般也不會判決離婚。但如果要求離婚的一方在6個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會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會依法判決離婚,因此,如
·租房合同沒生效前毀約可以嗎? 租房合同沒生效前毀約可以嗎?租房合同沒生效前毀約是不可以的,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經成立,毀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生效,是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換句話說,只要是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之間的聯系在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而且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的一般原則。但它們之間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2、第四百九十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如果租房合同期沒到期的,單方中止合同的,違約方需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是怎么規定的? 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是怎么規定的?一、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法院是怎么規定的?不定期租賃合同解除賠償是不需要的,對于出租人已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前的,不可以要求賠償,否則按合同約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二、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是什么?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
·刑法中從犯的處罰怎么規定的 刑法中從犯的處罰怎么規定的《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同時,《刑法》第二十八條對【脅從犯】也進行了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二、共同犯罪中沒有認定主犯,可否直接認定從犯?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認定所有犯罪分子都是主犯的,主犯要承擔全部犯罪的罪行。不能只認定從犯,主犯和從犯是相對應的,沒有主犯就沒有從犯,不可能存在只有一方的情況。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司法機關是在審查案件中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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