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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 一、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移送行政拘留是在行政部門下達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行政拘留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1、《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2條以及《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了關于行政拘留的情形,此條規定的行政拘留的情形是在環保部門下達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才移交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當我們遇到交通事故案件的時候,我們要上交的證據都有哪些? 當我們遇到交通事故案件的時候,我們要上交的證據都有哪些?一:能夠證明各涉案人員的身份和相互關系的證據1、需要原告方的身份證,用來證明原告方的資格。2、如果原告方是不足18歲的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疾病或需要他人監護的成年人,則要申請法定代理人,提交我們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用來證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3、能證明彼此的親屬關系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戶口本、村街道社居委證明及個人的單位證明等。4、能證明監護關系的監護證件。如果原告方是不足18歲的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疾病或需要他人監護的成年人,我們則要上交相關監護證件,證明監護關系的存在。5、在交通事故中若出現死者,需提交身份證明,證明死者的身份。6、在交通事故中,被告方是個人,需要提交個人身份證明,證明身份事項。7、在交通事故中,被告方是單位,需要提交單位在工商局登記的資料,證明
·兼職勞動合同不給錢應該怎么辦? 兼職勞動合同不給錢應該怎么辦?兼職勞動合同不給錢應該怎么辦一般處理單位拖欠工資的是可以分四步走的:1、和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支付工資;2、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監察大大),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協調,單位支付工資;3、員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仲裁工資支付;4、仲裁后單位拒不支付可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
·一、離婚買房復婚后怎樣是共同財產,合理嗎? 一、離婚買房復婚后怎樣是共同財產,合理嗎?離婚買房復婚后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誰出資購買的就屬于誰的財產,這與重新恢復婚姻沒有關系。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達成一致均同意將房產算作共同財產的,建議最好簽署一份婚內的財產歸屬情況并進行正式的公證,法律會認同,否則口頭的約定是不認同的。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相關內容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于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為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于另
·商標權可以轉讓嗎 1、商標,使商品具有專有性,獨特性的標志。換句話說也是指商品所有者為了使自己的商品提高競爭力,獨特于其他同類商品,所以商標注冊是指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提出商標注冊,使商品具有法律地位,予以商品法律地位,以此來保護期商品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商標權是指商品所有人依法進行商標注冊所產生的權利,也包括了商標權所創造的經濟效益方面的權利。而商標權轉讓是指注冊商標的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以合同轉讓的形式將自己的商標在生產加工制造,銷售等方面的權利轉讓給簽約人。2、換句話說,商標權屬于文化競爭力的一種,一種無形的非物質文化資產,因為商標權能在經濟發展中為其創造經濟價值,因此據我國《商標法》的明確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有關規定:商標權可以轉讓,需要由商標所有者及商標注冊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將商標用于抵債或者轉
·一、離婚前怎樣可以做財產保存? 一、離婚前怎樣可以做財產保存?1、要明確夫妻對財產處理法律權限。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一旦發生夫妻關系將要破裂的情況,為防止一方單方面處置財產,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輕易的將財權交給對方處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特別是對一方以孝敬父母、捐贈等名義將財產轉移的情況,要提高警惕。2、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夫妻雙方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為了使協議書具有更大的法律穩定性,可以進行公證或者是律師見證。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后果。但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對于我國傳統而言,是個挑戰,或許婚前的財產協議或者公證給婚后的生活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人決定嗎? 一、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人決定嗎?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人決定是合理的,一般都是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如果對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監護人還有異議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院的幫助。二、相關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民法通則》第二節監護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延續條款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延續條款是否有效?如果合同約定了自動順延,那么有效。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二、不續簽勞動合同但是繼續工作的相關問題1、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
·勞動合同法休假規定是怎么樣的? 勞動合同法休假規定是怎么樣的?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
·勞動合同蓋合同章有效是否存在問題 勞動合同蓋合同章有效是否存在問題勞動者是和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是專門主管人事合同的簽訂履行的,因此加蓋人事章也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法律規定是簽字、蓋章;有其一就可以,如果是簽字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也可以有效;蓋章后具有效力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于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后,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并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法人章就是公司章,你所謂的法人章是法人代表吧。那就不一定要蓋。蓋合同章也是可以。在一些場合,特別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時候,如果證據有利于勞動者,那么其他章被認可的機會很大。如果明顯理在勞動者,則被要求一定要公司章才承認的機會非常大。簽訂合同應當合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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