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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原值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原值如何確定?一、個人股東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
·撤銷權一年會怎么樣? 撤銷權一年會怎么樣?一、法律有關規定《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二、撤銷權有使用期限的理由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因為,可撤銷的合同往往只涉及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愿接受此種合同的后果,則法律就會讓此種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銷權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不主張撤銷合同,就會讓合同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
·五險一金就是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一起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的社保和公 五險一金就是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一起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的社保和公積金,有些人覺得交了社保和公積金,拿到手的工資總額就少了,甚至覺得不繳納五險一金更好,那么五險一金有什么作用呢?為你解答。一、交養老保險的作用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二、參加醫保的作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最大的好處就是實行社會統籌,具備共濟性,增強了抗風險能力,保障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能讓參保人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設立了歸個人所有的個人醫療賬戶,個人賬戶金在規
·代位權第三人訴訟中為什么是債務人? 代位權第三人訴訟中為什么是債務人?代位權,涉及的是三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欠債務人的債已到期的次債務人。并且,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而由債權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中,誰是原告,誰是被告,第三人又是誰呢?我們很容易知道,原告是債權人,被告是次債務人。而下面,為您解答為什么債務人是代位權第三人這個問題。一、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是債務人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這一規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債務人自愿參加代位權訴訟,其地位應該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二、代位權訴訟中第三人是債務人的理由(一)、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原則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訴訟請求的訴訟,因而債務人不應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二)、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關系而言,他們并不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因而
·縣區勞動爭議仲裁的流程有哪些 縣區勞動爭議仲裁的流程有哪些?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下面是勞動爭議仲裁流程1.當事人申訴:《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訴時效似有多重規定,見后面。2、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
·破產撤銷權訴訟時效的范圍 破產撤銷權訴訟時效的范圍一、破產撤銷權訴訟時效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3、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4、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
·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會怎樣? 現在社會購物越來越方便,可以不出門在網上看中商品直接支付,就會有人把你買的東西送上門。然后,科技的發達也鑄就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購物的便利,生產偽造一些劣質產品,通過銷售這些產品而得到豐厚的收入,不管是生產還是銷售偽劣產品一樣都是違法的,那么你知道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會怎樣嗎?在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未遂犯量刑時,應該遵循以下原則: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指的是刑罰的輕重要與犯罪人所犯罪行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它要求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時應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基礎,全面、充分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損害后果等因素,保持宣告刑與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之間的相當關系,從而體現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未遂犯而言,一方面,生產、購買后準備銷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
·代位權訴訟時效一年對嗎 代位權訴訟時效一年對嗎?一、代位權的訴訟時效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二、訴訟時效的內容1、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于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2、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
·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一、概念介紹破產撤銷權,指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法定期間內所為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并申請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際上,破產法上的撤銷權制度是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在破產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獨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國破產法均規定了破產撤銷權制度。二、破產撤銷權的構成(一)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為,必須是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何謂有害于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是指該行為減少了破產人的現有財產后增加了破產人的負債,使得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受到了減損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直接或間接受害者是全體破產債權人。對于行為的“有害性”,有的國家采用的是一般性標準,有的國家則采用的是債權人地位標準。前者是指行為的發生致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導致債權人的受償受阻或增加難度,該標準立足于行為的發生是否使債務人責任財產的經
·如果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兒子嗎 如果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兒子嗎?一、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含義與關系1、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2、對債務數額有爭議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權人,申請法院確認債務數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應予受理。債務人對本人所負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確定。如債權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而債權人又不起訴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確認債務人所負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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