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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條款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條款有哪些?根據《民法典》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
·建筑企業分公司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嗎 建筑企業分公司可以獨立簽訂合同嗎建筑企業分公司能單獨簽合同的,分公司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所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分公司可以獨立經營,對外簽訂合同也無需總公司批準,上面加蓋分公司的公章或者合同章。現在大型公司都有不少分公司,有的分公司有營業執照,對外簽訂合同也是常有的事情。當然,一些重大合同可能需要總公司審核。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于
·一、公益崗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公益崗可以隨時辭職嗎?是可以的,但除用人單位有嚴重違法的情況外,任何單位、任何崗位都不能隨便辭職。公益性崗位只是崗位的性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響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性質。公益性崗位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勞動法的規定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另外,公益性崗位除了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辭職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公益性崗位錄用合同對于辭職的有關約定。公益性崗位不能隨便辭職,相反公益性崗位的辭職比普通員工的辭職會受到更多的限制。二、辭職的步驟第一步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
·一、出租人違約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一、出租人違約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1、強制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2、賠償損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3、支付違約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
·宣判無罪宣告無罪是一樣的嗎? 宣判無罪宣告無罪是一樣的嗎?宣判無罪宣告無罪并非是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
·一、買賣不破租賃保證金及繳納之后可以被退還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保證金及繳納之后可以被退還嗎?買賣不破租賃保證金及繳納之后可以被退還,定金和保證金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適用原則、數額標準及目的均不盡相同。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質物以擔保合同債務的履行。從其內容和《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關于定金的規定來看,它不是擔保物權,也不是保證擔保,而是一種特殊的金錢擔保,即金錢質。二、不動產租賃的限制有哪些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對于我國合同法第229條的規定是否應當適用于動產呢?筆者認為,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2,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于
·一、法律規定遺囑繼承無需公示嗎? 一、法律規定遺囑繼承無需公示嗎?需要公示,具體情況如下:1,法律沒有規定遺囑必須在什么時間公布,一般是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開始時公布遺囑2,如果在繼承開始后,有人隱匿遺囑,損害其他繼承人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內提起訴訟3,可以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百八十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二、遺囑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區別是什么?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和招搖撞騙罪區別是什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是指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構成本罪,行為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不構成犯罪。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其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期限是否有規定?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期限是否有規定?買賣不破租賃的期限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二、租房糾紛的起訴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
·分公司簽訂合同風險防范的辦法是什么? 分公司簽訂合同風險防范的辦法是什么?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總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總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二、具體情況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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