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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有哪些一、合同要約與承諾的區別有哪些?一)概念不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合同解除權的時效限制規定是什么? 合同解除權的時效限制規定是什么?合同解除權的時效限制規定是應當是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進行。對于合同解除權而言,其是沒有訴訟時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間。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故而,民法典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后面規
·勞務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勞務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勞務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犯罪嫌疑人詐騙財產在二萬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
·房產證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么? 房產證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么情況一、房產證上使用期限20年是什么情況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大致可以區分兩種情況:(一)如果購買的是新開發的商品房,出現這種情況,那只能說明開發商辦理土地使用權交納出讓金的時候,只交納了20年的出讓金,所以只獲得了20年的土地使用權;(二)如果購買的是二手房,出現這種情況,那么就說明,土地使用權的剩余使用年限只剩下20年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倉儲用地50年;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是什么?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是什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是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行政處罰方式如下所述。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罰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罰人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糾正違法行為并不再繼續違法。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于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占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
·行政處罰200元個人影響征信嗎? 行政處罰200元個人影響征信嗎?不影響個人征信記錄。個人信用征信是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的活動。個人信用報告是征信機構把依法采集的信息,依法進行加工整理,最后依法向合法的信息查詢人提供的個人信用歷史記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據以識別個人身份以及反映個人家庭、職業等情況的個人基本信息;2、個人與金融機構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機構發生信貸關系而形成的個人信貸信息;3、個人與商業機構、公用事業服務機構發生賒購關系而形成的個人賒購、繳費信息;4、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公共記錄信息;5、其他與個人信用有關的信息。由此可知,行政處罰未列入個人征信紀錄。二、行政處罰會留案底嗎?會留有行政處罰記錄,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
·機動地承包20年可以嗎? 機動地承包20年可以嗎?可以的,機動地的承包年限,法律暫無規定,一般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承包期限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的期間,在這個期間內,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二、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種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期還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多少? 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多少?合同到期不續簽賠償勞動者工作年限所對應的時間的工資金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二、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怎么認定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
·普通合同違約要坐牢嗎? 普通合同違約要坐牢嗎?不會坐牢的,合同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包括:1、實際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受損害方在要求違
·合同從何時成立何時開始生效? 合同從何時成立何時開始生效?一、合同從何時成立何時開始生效?按照《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時,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是,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需要在具體簽訂合同時,要考慮法律、行政法規對該類合同的生效是否規定有相應的程序性條件。二、合同有哪些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在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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