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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時,承租期限已滿,承租人能否獲取征收拆遷補償 一、拆遷時,承租期限已滿,承租人能否獲取征收拆遷補償 雖然未續簽租賃合同,但一直按時履行給予租金的義務,原租賃合同并未對征收/拆遷等情形做出約定,因此次征收/拆遷遭受了損失,是應該獲得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租賃期間雖然因征地拆遷的發生造成租賃物的所有權變動并不影響承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合同效力的變動,故承租人依然可以通過與房屋所有權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款項進行合理的分配。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中,都說明承租人是有權獲得征收補償,包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犯罪中止損害結果是怎么處理的? 犯罪中止損害結果是怎么處理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
·承租人拆遷損失無處主張,是否有資格提起相關的訴訟? 一、承租人拆遷損失無處主張,是否有資格提起相關的訴訟? 承租人具有獲得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及裝飾裝飾補償的權利。因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過程中未賦予承租人評估機構選定權、評估報告復核權、復核結果申請鑒定權,亦即承租人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沒有參與權與話語表達權。 同樣作為有權獲得政府征收補償的房屋所有權人,不僅在房屋征收過程中享有救濟權,而且還享有行政復議權、行政訴訟權。如若不賦予承租人訴訟救濟權,會造成“無救濟則無權利”成為一句空談,也會造成同等的權利不受到同等保護,也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化解 具體到用于出租的經營性房屋而言,房屋價值的補償屬于房屋所有權人無疑;但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及停產停業損失顯然應歸屬于承租人;同時若承租人進行了裝飾裝修,則構成對裝飾裝修有添附的承租人權益的實質影響,承租人亦有權獲得裝飾裝修價值補償。亦即承租人存在因國家征
·詐騙行為招搖撞騙行為的認定和區分是什么 詐騙行為招搖撞騙行為的認定和區分是什么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
·一、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用不用公證? 一、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用不用公證?自書遺囑不公證也生效,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且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1、《繼承法》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2、《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二、自書遺囑的特征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
·招搖撞騙和詐騙想象競合是否成立? 招搖撞騙和詐騙想象競合是否成立?招搖撞騙和詐騙想象競合是不成立的,而是屬于法條競合,法條競合是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法條競合在德國刑法理論上,占支配地位的觀點將其分為特別關系、補充關系和吸收關系。日本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法條競合除了上述三種形式外,還有擇一關系這種形式。所謂擇一關系,是指可以同時適用于一個行為的數個構成要件相互處于可以兩立的關系時,只適用其中某一構成要件,排除其他構成要件的適用。不過,日本也有學者認為,擇一關系所針對的情形,實際上只不過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并非各法條本身的競合。二、法條競合,通常被分為以下四種:(1)特別關系: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于特別關系時,依特別規定優于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系;二為普通
·公房拆遷,承租人做好這個三點,輕松獲得合理補償 一、公房拆遷,承租人做好這個三點,輕松獲得合理補償 公有房屋,簡單的來說就是所屬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相對應的就是人可以向主管單位申請使用公有房屋,或者福利分配這類的公有房,也可以通過租賃關系的建立來做擁有公有房屋的使用權。因此,相對的人可以通過合法的程序取得公有房屋的公有住房使用權,雖然承租人并不具備公有房屋的使用權,但是不等于在拆遷的過程中,不具備擁有自己的合法權益。 1.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這說明房屋承租人作為拆遷行為的利害關系人,理應參與到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應當向承租人告知有關拆遷的一切事宜,包括補償方案等。 2.拆遷租賃房屋時,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要提前解除租賃關系,或者拆遷人對于房屋承租人有進行安置處理,或者給于被拆遷人一定的經濟補償,而這些補償需要二者協商一致。 3.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訴訟主體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訴訟主體是什么?由于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房東將房屋出售后,租客也可繼續租賃房屋,在這方面發生糾紛,解決的辦法主要是調解仲裁或者起訴。房屋賣掉后,如果新房東不承認租賃合同,租客可以主張違約賠償,要求對方支付雙倍定金。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在房屋糾紛賠償中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申請仲裁解決,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同時,一旦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
·招搖撞騙罪屬于哪類犯罪? 招搖撞騙罪屬于哪類犯罪?一、招搖撞騙罪屬于哪類犯罪?區分招搖撞騙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招搖撞騙罪屬于侵犯財產類犯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1、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一、配偶去世有遺囑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一、配偶去世有遺囑共同財產怎么分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沒有遺囑或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死亡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共同財產的一半為配偶所有,剩余的財產為死亡一方的遺產,由繼承人按規定繼承。(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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