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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犯犯罪預備可以減輕處罰嗎? 實行犯犯罪預備可以減輕處罰嗎?是可以的;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說,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二、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
·一、買賣不破租賃假的租賃合同有效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假的租賃合同有效嗎?“買賣不破租賃”是為保護承租人的弱勢地位而設立的特別制度,其賦予了承租權這一債權具備了物權化的對抗屬性,是對合同的相對性的突破。然而實踐之中有些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卻惡意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制度,意圖限制在先買受人的權利。其“作案手段”往往表現為倒簽合同,形成虛假租賃關系,或者雖然租賃合同簽訂在先,卻為借貸關系之擔保形式,“承租人”實則為房主之債權人,而其后意欲以此租賃對抗房屋后買受人。其本質皆非真實租賃關系,故而只有揭開其虛假面紗之后,方能沖破“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維護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保護合法買受人的權益。因此,假的租賃合同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自己承擔。因虛假租賃合同之惡意,相互串通之“承租雙方”往往具備較為緊密的關系,若不具可信任性,則難以達到相互串通以逃避債務或規避執行之目的。而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按人口算還是按實際面積算? 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按人口算還是按實際面積算? 1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是按房產證面積計算的,但由于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當地狀況的補償安置政策,來進行科學合理的征收拆遷和補償安置,以兼顧社會經濟發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補償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可享優惠待遇,在這樣的情況下才按戶口人數的計算。 因此,房屋拆遷補償,是以人口和房屋面積兩相結合的科學方式來綜合考慮計算的。 2、從具體的征收拆遷項目看,有的項目是按房產的面積為補償計算的依據,對于房產的戶口的情況不予以合計,而有的回遷安置項目則把戶口的數量做做為安置面積的計算標準。因此將戶口作為補償依據多存在于有回遷安置房的項目中。 3、在房屋拆遷補償這單一補償項上,亦需要考慮多重因素。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和城市拆遷補償標準有相同也有區別,住
·一、買賣不破租賃政府征收適用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政府征收適用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就是民法理論上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它體現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體體現,有利于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體現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價值目標。征收人一旦開始拆遷,必須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這就違背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權為物權,承租人的承租權為債權。雖然民法理論上認為物權優先于債權,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使得承租權成為債權中的例外,故政府在征收補償的問題上應堅持物權優先、兼顧債權的原則,對承租人的利益給予充分保護。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
·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拆遷有補償了 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拆遷有補償了 一、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拆遷有補償了 第一,《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蓋的房子 眾所周知,我國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準則,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沒有房產證,也歸于合法修建,如果拆遷方不供給補償,絕對是在忽悠你。 第二,《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的房子 在鄉村,我們建造房子都要請求宅基地,只要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無證自建房,就算現在看來違規,但也是歸于合法修建。 2019年這幾類房屋不再算“違建”了,拆遷有補償了 第三,審批手續不完整的房子 一般而言房子除了宅基地使用權之外,建房許可證也是必不可少的,但在鄉村很多人的房子手續都不完好,但是依據相關規定就算農民沒有得到全部的批閱手續,也不能作為違建房子進行撤除,而且還有機會補辦批閱手續。 第四,
·員工簽訂合同可否與分公司簽? 員工簽訂合同可否與分公司簽?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并且可以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是否能作為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標準在于是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有哪些?1、主體資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僅僅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2、稱謂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名稱,必須冠以某某分公司
·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理由應當要免除刑法嗎? 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理由應當要免除刑法嗎?應當要免除的;犯罪中止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僅主觀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而且客觀上也實施了一定的犯罪行為,是應當受處罰的。只是對于犯罪中止出于寬大處理的立場和原則,同時也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及時終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才給予免于處罰的。我國刑法之所以對中止犯采取這種立場,完全是出于實現刑事政策公平正義價值的考慮—既對中止犯網開一面,鼓勵其及時懸崖勒馬,在犯罪結果出現前放棄繼續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又對那些造成一定損害后果的犯罪人保留適當處罰余地,從而避免放縱犯罪的不公正現象發生。二、犯罪中止的犯罪放棄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的進行(即“能達目的而不欲”)。如果行為人在自
·一、試用期內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 一、試用期內是不是可以隨時辭職?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是要有正當理由。《法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二、勞動者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法》: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
·商標續展可自行辦理嗎? 商標續展可自行辦理嗎商標續展的這件事情當然可以自己前去辦理的,目前商標法規定的申請商標續展的方法一種就是當事人自己到商標局的注冊大廳去辦理,還有一種就是委托給商標代理機構。如果委托給商標代理機構的話那肯定需要交代理費,自己去辦可以節省一部分支出。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一)委托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對商標續展注冊申請審查后,核發商標續展證明,不再另發商標注冊證,原商標注冊證與商標續展證明一起使用。二、商標續展流程是怎樣的?(一)準備申請書件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2、每一件
·一、試用期是不是隨時可以提出辭職? 一、試用期是不是隨時可以提出辭職?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試用期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是要有正當理由。《法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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