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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陽法律常識 |
·離婚財產不分或少分的情形是什么 離婚財產不分或少分的情形是什么?離婚財產不分或少分的情形是,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可以要求退回彩禮的情形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
·離婚財產少分與不分的要件是什么 離婚財產少分與不分的要件是什么?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二、離婚財產分割糾紛必須本人出庭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處的“特殊情況”由于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實務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嗎? 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嗎?一、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嗎?住宅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5.倉儲用地50年;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二、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流程是什么?(1)申請登記。由用地者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股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建筑許可證,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2)地籍調查。由國土資源局派人到實地調查,全面核實土地登記申請的內容,計算宗地面積,繪制宗地圖。(3)權屬審核。由國土資源局專職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用途權屬
·雇傭關系工地死亡賠償費用有哪些? 雇傭關系工地死亡賠償費用有哪些?工地死亡事故賠償需要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發生死亡事故之后計算賠償金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償,賠償金按照統籌地區的標準計算。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有哪些內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
·土地使用證為劃撥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證為劃撥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二、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特征有哪些?1、公益目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于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對此《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明確只有下列建設用地才可以適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1)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2)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從上述規定來看,在制度設計上,我國已經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定位在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上。2、行政行為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過錯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過錯方離婚財產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
·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形下的情況有哪些? 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形下的情況有哪些?一、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形下的情況有哪些?《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二、對證人作證的要求有哪些?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
·蓋廠房沒有土地使用證可以嗎? 蓋廠房沒有土地使用證可以嗎?蓋廠房沒有土地使用證,擅自建廠房是屬于違建行為,無法辦理環評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
·一方是過錯方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 一方是過錯方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1、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應當少分或者不分。3、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4、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二、一方有重大過錯法院會判決離婚嗎?一般都會判決離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得財產嗎 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得財產嗎?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得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注意哪些事項?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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