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榮樂西路999號,是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局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來訪路線:沿著榮樂西路開到三新路,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就在兩條路的交叉口,家樂福超市在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的馬路斜對面。
友情提示:看守所不準家屬會見,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需要會見、取保候審、申訴、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保外就醫、減刑等法律幫助的,聯系律師
.。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相關單位:
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分局地址:中山東路290號
上海市女子監獄:是上海市唯一一所關押女罪犯的監獄,坐落于松江區泗涇鎮,收押對象是上海市各級人民.判決生效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女性服刑人員。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蘭某所在的單位在本案的偵查和審查起訴環節已經超額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系單位犯罪,單位涉嫌犯罪的原因是單位領導在特定的環境和特定的背景下為了單位的整體利益,為了提升單位的核心競爭力和單位三百多員工不至于下崗才實施的違法行為,該類犯罪行為的本質是為了集體利益而忽視了國家利益,是沒有正確擺正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其危害后果是國家稅源的減少和稅金的降低。
本案案發后,被告單位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并在認識錯誤的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向司法機關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且是超額退賠,該退賠的行為意在消除逃稅行為給國家造成的損害,如果把祖國比作母親,把企業比作兒子,那么也就是說兒子在生活困難的時候在母親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拿了母親的財產,現在又還給了母親,辯護人認為,兒子的悔過行為足以感動母親,我們偉大的祖國母親也一定會給與諒解的,也一定會對她的子女從輕處罰的。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販賣毒品
對起訴書指控的..項、第二項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被告人許某并非實施了販賣行為,而是與被告人嚴某、司機張某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請求合議庭予以考慮認定。
..,起訴書指控的..項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許某向被告人嚴某販賣毒品10克,該指控僅有被告人嚴某于6月27日22:00-6 月28日2:00..次訊問筆錄(見刑事偵查卷證據卷第46頁)中模糊的陳述,被告人嚴某稱被告人許某先后十幾次向其販賣毒品,但均未明確指出時間和地點,對于販賣毒品這種秘密性極大地交易,被告人應是極小心的,對于案發前不久的事情應當是記憶清楚的,為何模糊其詞?綜合被告人嚴某的七次訊問筆錄,對起訴書指控的..項犯罪僅有一次供述,另外,結合張某的供述,被告人許某今天當庭陳述,其三人曾一同吸食毒品,毒品由被告人許某提供,可見,起訴狀指控..項犯罪缺乏證據證明,不應認定為販賣毒品,僅為二被告人.同吸食毒品。
第二,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許某的第三項犯罪,即向被告人嚴某販賣14克毒品的犯罪,與該項指控相印證的則僅有被告人許某于6月28日第二次訊問筆錄中的供述,但在被告人許某后期的訊問筆錄和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許某對此均予以否認
.。被告人嚴某的供述也沒有印證該項指控的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實施的第三項犯罪沒有證據證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單憑口供不能定罪的原則,望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對該項指控予以否決
.。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從行為實施的程序上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是酒店公司的股東決定的。通過發行VIP卡發展會員而吸收存款,是兩個股東商量決定后由吳某某具體實施的(吳某某8月16日訊問筆錄,偵查卷第二卷第21頁),符合“單位決策機構做出決策由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的單位犯罪的重要特征
.。作為本案證人的薛寶出具的說明吸收公眾存款為吳某某決定實施的“證人證言”,因為涉及作為另案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完全可能是他基于推脫責任而做出,不足采信。
人民.的《起訴書》也指出,群眾申報的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吸收的公眾存款,而不是吳某某個人吸收的公眾存款。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傷害致死
辯護人認為,某某泉可能確實實施過違法行為,且該行為當時并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
.。但通過上述分析,應已明確某某泉所實施的行為并非本案行為。司法機關如果張冠李戴,從表面上看似乎追求了正義,將實施違法或者犯罪的行為人繩之以法,但從實質上,這種行為不僅是偵查人員凌駕于法律之上運用偵查手段,濫用職權破壞法律的權威,而且極可能造成冤假錯案。因為,某某泉供述的該行為應定性為犯罪行為還是違法行為?發案的時間是在什么時候,當時各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達到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當時有哪些人參與了該行為?當時各參與人應根據自己在其中的地位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現在都無法評價。如果貴院判決本案各被告人對本案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極可能給偵查機關日后的偵查行為帶來極壞的標桿作用,從而促使冤假錯案的進一步增大
.。
同案李某的供述不能推定被害人之死系邢某所致。有關被害人被誰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李某推定可能是邢某,因為邢某曾指著手中的鐵棍對他說“還是這好使,一下就悶倒了”。邢某未對李強說過以上話語,且,在李某《口供卷》P53、P85和P46、P77四次的供述中出現了兩種不同說此話的地方
.。前兩次,李某供述為“在往賈某的足療店面走的時候,邢某過來指著手中的鐵棍說的”;后兩次,為被害人倒地后,李某還在踢被害人時,“邢某過來拽我走的時候,指著鐵棍說”
.。如李某前兩次供述邢某說話屬實,根據現場監控當時八人一道返回,他人也應聽見,但除李某外無他人提及,有悖常理。如李某后兩次供述邢某說話屬實,則與案發現場其他同案供述存在矛盾。同案梁某《口供卷》P33、張某《口供卷》P30、蔣某《口供卷》P60的供述,當時被害人倒地后,李某還在打被害人,只有梁某拉走了李強,其他人沒有拉過或拽過李某。邢某與李某并未接觸
.。同時,李某《口供卷》P37、P45、P77、P90所述金屬管外觀與本庭審查明的邢某所指的作案工具外觀亦并不吻合
.。顯然,李某所述并非事實。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銷售非法彩票
從犯罪的客體上看,xxx利用開獎結果接受投注的行為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而非市場經濟秩序
.。非法經營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市場秩序,而本案xxx的行為方式所侵犯的對象有限,僅僅對有限范圍內社會管理秩序造成較大程度的侵擾,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但對我國彩票市場秩序并未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不符合非法經營罪的客體要件
.。
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看,本案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遠小于實際發售彩票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因后者主要侵害到國家對彩票市場的管理,危害更為嚴重,故對發行、銷售非法彩票者,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而前者由于行為人沒有采用“彩票”形式,也沒有進行銷售、發行的行為,且投注者的范圍有限,社會危害性比較而言更小,因此,對xxx的行為應當以賭博罪定罪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行政執法
市公路局執法程序違法,具體表現執法車沒有車牌,執法人員強行開車,沒有告知處罰的依據理由及被處罰人應當具有的權利,沒有合法的處罰決定書就直接地進入了強制執行階段。
一輛沒有車牌的所謂執法車,是可以誤導人們認為它不是執法車,車上的人也不是在執法,甚至是那些人根本不是執法人員,本案的涉案人員并不熟悉這些執法人員,所以基于這些方面涉案人員對執法人員是不是在執法的概念是很模糊的,在這些人表示要強行扣車就是拒絕也是合法。但是涉案人員不單沒有拒絕,反而同意按執法人員的要求把車開到其指定的地方,不同意林啟彬開車是有理由的:其一,在這個地方近些年來存在有人冒充公路執法人員,以扣車方式搶走汽車的現象;其二,涉案人員不熟悉這些人的身份,一輛價值70多萬元的貴重小車的鎖匙能隨便交給他人嗎?所以黃培金堅決要求自己開車是保護自己合法財產權益的表現,也是配合執法的表現,對后來糾紛的引發是沒有任何過錯的;但林啟彬卻要搶鎖匙由他自己來開,他的行為目的是進一步扣車,繼續違法執法,林啟彬的行為由于執法手段違法,更使其執法行為錯上加錯
.。這里我要說明一下,就是執法人員擁有扣車權,正確的做法也是由執法人員用其執法車,通過拖車的方式把被扣的車安全拖到指定的地方,而不是由執法人員直接把車開走。請問市公路局有哪條法律賦予你擁有這種職權,所以這種做法是行政執法手段違法的表現,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犯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邢某某的行為屬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從《受案登記表》及訊問筆錄中可見:本案向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是莫某某,而莫某某與偵查機關是工作..,也就是“特情人員”。莫某某向偵查機關匯報被告人邢某某有犯毒意思是在5月24日,而被告人實施販毒是在5月30日
.。且販賣毒品的整個過程均由莫某某主導、安排,加之在5月30日實施犯罪時已被偵查機關布控,剛剛交易完就被抓捕。當毒品的供給方是公安特情時,由于公安人員不可能向行為人提供毒品,使得行為人購買毒品進行販賣的犯罪意圖,從著手實施犯罪時起就不能實現。對邢某某而言,是在其認識錯誤的情況下而形成的對其實現犯罪意圖的根本性的抑制,因此可以認定邢某某的犯罪行為屬為不能犯未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上看,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到4月10日20時許,我和謝某某講我被安徽人欺負的情況告訴了他……,到了23時許,謝某某說去幫我嚇唬一下那些安徽佬……”(刑事偵查卷第11頁)
.。由此可見張某某及謝某某在本案的作案動機是因為張某某在拉客過程中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心感不公進而與謝某某傾訴后,是謝某某首先起犯意要嚇唬教訓被害人的,所以謝某某是首其犯意者。而張某某顯然是只是從犯,只是主觀上受了謝某某的慫恿,并在醉酒中失去了理智后,參與了毆打被害人的犯罪行為。
從行為的作用上看,謝某某在作案過程中,手持刀具,對三名被害人相繼揮刀猛砍,直接造成兩名被害人受傷的結果,是犯罪的主要實行犯
.。相反,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口供供述:他在作案過程中,僅僅是手持鋼管,且只是用鋼管敲打了自己的三輪車篷,目的是嚇唬被害人而沒有作出導致被害人受傷的毆打行為(刑事偵查卷11頁)。張某某的該部分供述與其作案前的主觀心態,以及三名被害人的受傷情況(除刀傷外未見其他受傷痕跡)是相互吻合的,能相互印證的。因此,張某某的行為從作用效果上看,是遠遠不及主犯謝某某的行為對結果的作用,其行為充其量只是起了次要作用,是典型的次要實行犯。
綜上,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以及行為的作用上看,謝某某是首起犯意者,也是犯罪的主要實行犯,應當認定為主犯,而張某某僅僅是次要的實行犯,且其主觀惡性較小,與危害結果間沒有直接因果..,應當認定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自首。
區公安分局6月4日對吳某某的“抓獲經過”和“發破案經過”兩份材料證實,4月17日,在該轄區花樣年華樓下發生三臺車玻璃被砸盜竊車內財物案件,該公安分局也就是根據此案鎖定吳某某并將其抓獲的,也就是說公安部門當時對.同團伙犯罪中搶劫顧某某的案件事實并不掌握。在5月6日區公安分局對被告人吳某某..次訊問筆錄中,吳某某不但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砸車盜竊的事實,還對公安部門不掌握的搶劫顧某某的犯罪事實做了詳盡供述
.。在5月10日區公安分局刑偵七大隊兩名警官找顧某某核對案情的詢問筆錄,也進一步證實了這一點。在該詢問筆錄第四頁記載,顧某某稱因被搶東西不值錢,而且后來工作忙就沒有報案
.。因此,被告人吳某某對于搶劫顧某某的犯罪事實構成特別自首無疑。按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另外《最高人民.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對于自首的犯罪的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實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在庭審中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否認,并供述他們的庭前供述是受到了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或誘供做出,本案案發現場的視頻監控錄像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也和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相矛盾,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不應被合議庭采信。
在堅持上述意見的前提下,辯護人同時堅持庭審中對各被告人供述證據的質證意見
.。辯護人已經書面提出申請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提訊證》的情況下,偵查機關拒不提供,說明偵查機關訊問被告人的程序違法;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時間、作案地點、作案方式等與本案受害人報案情況不同,說明被告人的供述與本案并無關聯性;被告人的供述與錄像所反映的情況存在實質性矛盾,當然應以錄像客觀反映情況為準,說明被告人的供述不真實
.。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非法證據應予排除
被告人遭到了刑訊逼供,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當然是非法證據。黃子富5月之前的三次訊問以及在2010年9月的庭審中,他都沒有認罪。在被刑訊逼供后,并且是在公檢法聯合訊問的5月30日,卻..次認罪了。但其后又不認罪,并說是被打得認罪的。后來的訊問中又再次認罪了。對于這樣的反復,在辯護人會見他時,他非常明確地講是被打了,并且展示了身上的傷疤,還講到被電擊的情況,這種情形下,要什么口供都可取得。其他幾個被告人都有相同的被刑訊情形。
從本辯護人會見時要搜身安檢、會見前對律師進行口頭警告、會見時警察陪同監視、檢察會見筆錄等情形,以及被告人裴金德、楊炳棋等人對律師前去會見通過看守所傳話說是否需要律師還沒考慮好、律師會見時不說一句話、對律師行使“沉默權”、裴金德遞出紙條說“本人不愿會見律師”、到9月20日庭上不要 的辯護律師等等這些情況,也可知這些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人身等合法權利,一定遭到了嚴重的限制和剝奪,不可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其口供一定是言不由衷,是非法的。因為任何一個人在身處絕境時,是絕對不會拒絕任何外來的幫助的。
●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罪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有著很強的主觀性,對這一點我會在下面集中陳述,這里僅就被告人的一份口供指出這一點:唯一提供了同步審訊錄音錄像的筆錄是對徐某某的第三次訊問,制作地點在某某市看守所,制作時間在5月5日23:00至5月6日凌晨2:30。這份筆錄嚴格說來,應該屬于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
..,提訊證上的偵查人員姓名和訊問筆錄上的偵查人員姓名不一致,屬于嚴重違反程序;
第二,根據某某市看守所墻上的公告,提訊時間是每日的8:30-11:30,14:00-18:00,夜間、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提訊,需經縣級公安機關(分局)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提訊手續。而辯護人在卷宗內未見任何簽字手續,同樣屬于嚴重違反程序;第三,整個訊問的錄像為110分鐘,還不到2個小時,而筆錄中記載的是三個半小時,相差100分鐘,且分段錄制,那未錄音錄像的100分鐘內,雙方在談什么?更嚴重的是,辯護人對這份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進行了逐字逐句的記錄,驚訝地發現,錄音錄像中顯示的內容和書面筆錄里顯示的內容,得出的結論完全相反,在書面筆錄里徐某某雖然也有辯解,但整體上是供述,是承認犯罪;而在錄音錄像里徐某某雖然也有承認壓手等細節,但整體上是辯解,是說半推半就。徐某某陳述的大量對自己有利的口供即辯解部分,都未記入筆錄
.。比如說筆錄里記載的是“在床上我就開始吻潘某的耳朵和嘴,剛開始的時候,她不配合我,嘴也沒有張開。”,而實際上公安機關問這個問題時候,潘的回答是“起初吻她的眼睛、耳朵這些,都沒有任何的問題,吻她的嘴,那時好像還不是非常迎合我。”而且筆錄中直接說潘某不愿意不配合的話,根本不是徐某某本人所說,都是偵查人員說的,書面筆錄把偵查人員的表述作為徐某某本人的口供記錄在徐某某名下,徐某某本人的辯解卻被整段整段地被遺漏了
.。連同步錄音錄像的訊問在記錄中都帶有如此的主觀傾向性,對其余8份筆錄的內容到底能反映多大的案件真實,辯護人持有合理的懷疑。因此辯護人再次強調,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該以當庭陳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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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幾個看守所?地址、電話、怎么去?
行駛證上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或者一個單位行駛證屬于一種法律責任界定。也就是說,當車輛出現事故、逃逸、查詢等問題的時候,只可以有一個唯一對應對象,那個人就是行駛證上的名字主人。所以,在行駛證上只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去公證處公證車輛為兩個人共同共有。《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四條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變更.
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 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如果駕駛證已經過期但未超過一年時間,還沒有換證的話,這個時候可以按照正常的手續來辦理換證業務。要將自己的身份證件原件以及復印件帶到車管所去,然后在車管所填寫駕駛證換證申請表格,將自己的證件,一寸照片遞交上去,就可以辦理好新的駕駛證了。如果的駕駛證過期已經超過一年的話,這個時候想要辦理新的證件就需要重新參加考試,只有重新參加科目一的考試才能重新擁有駕駛.
不需要 不需要,擺地攤從事經營活動,屬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法律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如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作出了規定,就按照當地的規定來
執行;如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未作出了規定,則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暫時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九條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現在離婚有一個月的冷靜期嗎
現在
離婚有冷靜期嗎有。根據法律規定,
離婚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
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
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
離婚登記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
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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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的實施.
父母一方有犯罪記錄,對子女以后有何影響 雖然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罪責自負,從法律上說,父母犯罪,子女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對子女存在如下影響:1、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有影響,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政審就是對其個人及直系親屬進行政治審查,這個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在進行這項工作時,可以派黨員前去調查,也可以發函請有關單位的黨組織協助調查。有些政審工作,由于情況特殊,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負責進行。政審的內容和范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2、對子女以后出國或者其他相關的情況可能會受到影響,特別是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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