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刑事犯罪辯護律師代理刑事犯罪案件,提供看守所會見、刑事辯護、取保候審、出庭辯護等服務,根據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提供最優法律刑事方案,如:會見犯罪嫌疑人、技術鑒定訴訟文書、一審(再審)申訴等,為當事人提供刑事辯護、取保候審申請、刑事訴訟等刑事法律服務。
★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死緩最少多少年?刑罰輕緩化的內涵界定
刑罰輕緩化是相對于刑罰的嚴厲、殘酷而言的,是刑罰進化過程中向著輕緩的方向發展的一種趨勢。刑罰輕緩的理念源自古老的法諺刑罰與其嚴厲不如緩和,其基本精神體現了刑罰謙抑的思想,即在刑事立法上,如果規定較輕的刑罰即可,就沒有必要規定較重的刑罰;在刑事司法中,對于已經確定為犯罪的行為,如果適用較輕的刑罰即可,便沒有必要適用較重的刑罰, 刑罰的輕緩涉及刑罰干預社會的廣度和深度,是刑罰合理化和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刑罰的輕緩要求國家在運用刑罰規制社會生活時,應適當控制刑罰的適用范圍和嚴厲程度,并力求以最小的刑罰成本達到 的社會效果-少用或不用刑罰獲取 的社會效益,以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實現刑罰的輕緩,必須防止立法上的刑罰過剩和司法中的刑罰過度兩種傾向
.。
★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死刑犯要求減刑、赦免權
被處死刑者(指尚待執行者)有要求減刑、赦免的權利,雖然未被我國目前刑法和刑訴法所采用、吸收,但卻已是眾多人權保障國際公約的.同規定,比如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任何被處死刑者應有權要求赦免與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予以大赦、特赦或減刑。”《美洲人權公約》第4條第6款也規定:“每一被判處死刑者人人均有權請求赦免、特赦或減刑
.。對一切案件均得給予赦免、特赦或減刑
.。在主管當局對請求作出決定之前不得執行死刑
.。”上述公約的相關條款的規定,旨在限制或廢除死刑。
賦予被處死刑者以請求赦免的權利,從理論上講是指特赦,即赦免特定的被處死刑者的刑罰,不僅死刑得以免除,自由刑也同時被免除。在一般情況下,如赦免死刑犯往往有點放縱犯罪分子的味道,是不能被人們特別是被害人(一方)所接受的。因而不考慮死刑犯的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有如聯合國的有關文件及其他地區性人權保障公約規定的那樣,統統地要求予以特赦,甚至大赦,顯然是置社會安危、社會秩序及被害人一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顧的喪失理智之舉,是不可取、不能取的
.。但在個別情況下,可能會由于錯判或被判死刑者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或社會危害性,或者同時有大功于社會,此時赦免其罪刑應是有益于社會之舉,但應對此進行完全排他的列舉性規定,從嚴掌握
.。
而對被處死刑者給予要求減刑的權利,同樣是基于慎用死刑的考慮而作出的
.。對被處死刑者,如其僅系偶犯、初犯,人身危險性不大或不再有什么社會危險性,對其執行死刑往往成為不必要,剝奪了其悔過自新或將功補過(比如通過勞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諒解)的機會,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講都是不合適、甚至不人道的。因而此時如其能徹底悔罪,請求最高審判機關予以減刑,其社會效果應該是積極的,同時又落實了“堅持少殺”的原則
.。至于減刑減到何種程度,應視情況而定,既可變更為死緩許多人,包括理論與實務界人士均認為被處死刑立即執行者改為死緩不是減輕處罰的情形,筆者認為,此論大謬
.。事實上,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有著本質區別,一生一死,天壤之別,何謂不是減輕?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人罪惡累累乃至罪惡滔天,僅因自首和有重大立功表現,就減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者司法者,心里有罪惡感,為立法缺陷而扼腕,也可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
因而,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被處死刑的一般刑事犯,只要不是罪大惡極、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險性極大,非殺不可的,應給其一定的請求赦免、減刑的法定期間,比如一年或兩年,以挽救一條誤入迷途的生命(但對曾經被處死刑而被赦免減刑后再次被處死刑者,將不再享有該項權利)
.。而對于那些罪大惡極、人身危險性極大,死不悔罪的死刑犯,不應賦予其請求減、赦免的權利,以體現區別對待的原則,達到保護社會的目的
.。我國死刑制度中的“死緩”適用對象,可不賦予此項權利,因為緩刑考驗期一過,只要沒有再故意犯罪,他們均有減刑的機會與可能
.。因而,筆者主張,請求減刑、赦免的權利只應賦予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者,賦予被處死緩者意義不是很大,或者無此必要。至于審批機關,為了與我國現行死刑復核程序相銜接,可由被處死刑者向最高人民.提出減刑、赦免的請求,由..批準是否準予以減刑、赦免,最后由國家主席(國家元首)簽發特赦令或減刑令,從而嚴格批準程序和批準責任。為加強簽批的可操作性,可規定每半年由最高審判機關向國家主席(國家元首)報批一次。為了加強被處死刑者該項權利的行使,應同時允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其行使該項權利。給予被處死刑者以請求赦免、減刑的權利,要力求避免出現象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那樣的罪犯被處死刑后久拖不決的被動局面
.。在美國,死刑犯的律師可以替他一二再、再二三地請求緩期執行,有的竟長達十幾年,既無謂地讓死刑犯承受死刑所帶來的恐懼的漫長煎熬之苦,又犧牲了司法效率,更增加了社會負擔。曾殘忍地殺死33人的美國殺入魔王蓋西,在1980年被處死刑后,其律師一再利用美國法律的漏洞,推遲刑期,一拖就是14年。自1978年蓋西被捕至1994年5月被執行死刑的16年間,僅蓋西一人就耗費納稅人300余萬美元之巨的款項,給社會帶來的負擔是何其的沉重。因而,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我國在吸收給予被處死刑者以請求赦免、減刑的權利的同時,一要限制適用對象,即僅賦予非罪大惡極、人身危險性不大的偶犯、初犯且被處死刑立即執行者,其余的均排除在外;二要在法定的一年或兩年的期限內,未被批準的,應立即執行死刑,不得再行拖延(有特殊情況的可以作為例外,比如婦女在此間懷孕或生育子女等情形)。給予被處死刑者以請求減刑、赦免的權利,還有保證司法程序公正的考慮,有這樣一個緩沖期,可以使司法機關有較為充分的時間來發現錯誤判決,及時改判,從而借被處死刑者的該項權利的行使達到實現程序公正的目的
.。如此,在處理死刑案件這樣至關重要的問題上,實現了程序公正與保護人權的有機統一,可謂一舉兩得。
★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我國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證據開示程序,但是帶有刑事證據開示性質的規定不斷出現在我國的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也進行了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試點工作,如廣東、浙江等。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偵查階段“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自人民.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審判階段,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
2007年10月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第三十四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人民.收集、調取證據……”這幾條規定實質上是確認了受委托的律師在不同的階段的會見權、閱卷權及調查取證權,客觀上具有交流證據信息的性質與作用
.。此外,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 人大法工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除明確了檢察機關向.移送有關材料從而得以間接地向辯方開示的證據范圍外,還規定辯護律師在法庭審判過程當中,認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向人民.調取該證據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查閱、摘抄和復制該證據材料。因此,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從以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實際上已經規定有并存在實質意義層面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而這也是與我國具有對抗式特征的訴訟程序或模式相適應的。
★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談死刑犯是否具有生育權
依法被判處死刑,失去人身自由的人是否具有生育權?這是浙江省一名新婚的妻子向當地的兩級.提出想通過人工受精懷上已被判處死刑的丈夫的孩子而給我們提出的問題
.。這位新婚妻子的請求已經闖入了國內現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一個盲區。她的請求所帶來的現實困惑是,當夫妻雙方中一方當事人被判處死刑,被剝奪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是否也被剝奪了生育權?“人工受精”的要求是否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同意這種請求的人認為:死刑犯連生命權都沒有了,那么按傳統辦法根本不可能享受生育的權利,因此這種要求是不可能實現的,而且如果同意了這種要求,將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如出生后的孩子就將面臨沒有父親的現實,這對孩子來說是不公平的,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果死刑犯是女性,同意這種要求,那其就可利用這種方法來達到不被執行死刑,以此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而如果不同意,那么男女平等的原則如何體現?
對此觀點筆者不敢茍同
.。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一個人的民事權利的享有期間是自其出生至其死亡,而刑法也只是規定要剝奪死刑犯的政治權利,即剝奪其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權利
.。依據罪行法定原則,刑罰的處罰范圍只能以刑法規定的范圍為限,所以既然刑法沒有規定剝奪死刑犯的民事權利,那么一個死刑犯在其沒有被執行死刑之前,也仍享有包括生育權在內的民事權利。
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認為,現代法制社會的一個原則是: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再有,已在西方通行現在也已被我國所接受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在追訴犯罪人的過程中,在和法律沒有沖突的情況下,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這兩個原則,雖然我國現有的法律對死刑犯能否通過人工受精而實現生育權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法律也沒有明確的禁止,而且隨著現代醫學技術的發展,在夫妻一方被監禁的情況下用人工受精來實現生育權并不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為什么不能允許呢?而且在美國就有允許在押犯人和配偶同居的監獄,在我國也有一些監獄為了獎勵犯人,允許犯人和其配偶可以在監獄中團聚24小時,既然團聚都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么人工受精這種不須用團聚就可以實現生育權的方法為什么就不能允許呢?在出生后就面臨沒有父親的世界,以及因傳統觀念的存在所要面臨的生活壓力,這對一個孩子來說確實是非常殘酷的,但是我們不能因為現實生活中因傳統觀念在一定時期還存在以及其所產生的影響就否定一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利,這與我們建設真正的法制社會的理念是不相容的。允許男性死刑犯可以通過人工受精來實現他的生育權,雖然法律沒有對其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也并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符合法不禁止即許可的現代法制原則;而如果允許女性死刑犯也通過人工受精來實現生育權,就將導致對其不能適用死刑,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符現代法制原則
.。在目前法律沒有對死刑犯生育權的實現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許女性死刑犯可以通過人工受精實現生育權,這是以不違反法律規定為前提的,并不違反男女平等的原則
.。男女平等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正如刑法規定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而對男性卻沒有相應的特殊規定,這是出于刑罰人道性的考慮,因此講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規定為前提的。反過來講,難道我們以允許女性死刑犯通過人工受精實現生育權會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為理由而否定男性死刑犯應該享有的權利,這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則嗎?所以在目前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死刑犯應該享有沒有被剝奪的合法權利,但是基于刑法對懷孕的女性死刑犯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女性死刑犯不能通過人工受精來實現生育權,而只能允許男性死刑犯通過人工受精實現生育權。
★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談被鑒定人拒絕配合重新鑒定的問題
.。
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后,被鑒定人拒絕配合的,.應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目前還是法律規定的盲區
.。
某地.就遇到這樣一起案例:在一起故意傷害案中,被害人的傷情經公安機關的法醫鑒定為重傷乙級(初檢驗結論暫定為輕傷甲級;復查檢驗被害人的功能恢復情況后,又定結論為重傷乙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鑒定結論提出質疑并申請重新鑒定結論,.作出了同意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委托了某鑒定機構對被害人的傷情作重新鑒定,但被害人一直以種種理由推托、不配合重新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只得被迫終止鑒定。由于傷情的輕重影響著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在被鑒定人拒絕配合重新鑒定后,由于法律無明文規定,.既不能強行帶被鑒定人去鑒定(即便強行帶被鑒定人去作重新鑒定,由于須對其功能性恢復情況進行檢查,若其在檢查過程中不配合,故意隱瞞身體某些功能的恢復,對鑒定結論勢必造成影響),又不能貿然對被鑒定人進行處罰(在此情況下對其進行處罰于法無據)。無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 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決定》或者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制定的司法解釋,均找不到解決上述問題的相關答案。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會議于2002年6月1日通過的《江西省司法鑒定條例》第二十四條也只規定了具有這類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筆者認為,現行法律對解決該問題的立法空白,使得法官對被鑒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鑒定束手無策,不僅有損于.的司法權威,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正確處理
.。
筆者認為,要解決被鑒定人拒絕配合重新鑒定的問題,應立法強化被鑒定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增設有關強制性和懲罰性規范。首先,應立法保障被鑒定人享有因重新鑒定導致誤工而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被鑒定人獲得經濟補償的范圍包括交通費、誤工費、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標準的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可明確規定該補償費用一律由國家支付
.。
其,應立法明確被鑒定人具有依法配合鑒定及重新鑒定、配合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的義務
.。
再,蘇州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應完善立法,對于被鑒定人不履行配合鑒定及重新鑒定的,立法增設有關強制性和懲罰性規范
.。(1)明確人民.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后,被鑒定人經兩通知仍拒不履行配合鑒定義務的,人民.可以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必要時可以對被鑒定人采取拘傳的辦法,強制其到場鑒定。(2)立法增設對于被鑒定人經做工作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人民.在審理案件時可以結合“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的刑事訴訟理念,采信不利于被鑒定人的證據。如: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被鑒定人系重傷的法醫鑒定結論提出合理質疑并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決定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后,被鑒定人經做工作仍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人民.可以采信不利于被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即可以按輕傷處理
.。當然,在適用此懲罰性規定時,人民.應該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慎重把握,不得隨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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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通知家屬批捕了的時效是多久? 一、警察通知家屬批捕了的時效是多久?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決定的人民
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到異地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
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
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
逮捕.
一、勞動合同解除檔案轉移程序有哪些?
一、勞動
合同解除檔案轉移程序有哪些?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
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
醉駕需要逮捕嗎?
醉駕需要
逮捕嗎不可以進行
逮捕。醉駕的拘役通常不能直接
逮捕。如果醉駕拘役了,可以保釋出來嗎不可以保釋。保釋在中國稱之為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役是刑罰,兩者性質不同。申請
取保候審要滿足以下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
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法院第一次開庭為什么會批捕
一、
法院第一次開庭為什么會批捕
法院開庭之前是由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然后移交,再由
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以開庭就已經被批捕了。按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第一次開庭,人民
法院就需要出具判決書,對于案件的判決,如果人民
法院當庭作出判決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法律未規定開庭審理的間隔時間,具體由
法院安排,應當在審限內審結。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1、簡易程序人民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2、普通程序人民.
一、一次酒駕后醉駕怎么辦,有什么影響? 一、一次酒駕后醉駕怎么辦,有什么影響?一次酒駕后醉駕后的后果以影響有:出國簽證不能通過;出了
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和參加司法考試;用人單位可解除用工
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想當兵,政審將通不過;如果想開公司,可能領不了營業執照;一年內醉駕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醉駕”將有哪些后果公安機關強調,從15日
拘留到1至6個月的拘役,不僅是約束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時間長度上有變化,且其行為性質從違法變為犯罪。這一改變,對于個人而言,影響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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