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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圣合律師事務所 海口市瓊山區龍昆南路89號匯隆廣場.電話:0898-658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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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山區律師文集 |  | ·一、臨聘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臨聘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不可以隨時辭職,臨聘人員也是簽訂合同,構成法定的勞務有關系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民事訴訟法關于筆跡鑒定誰來承擔費用? 一、民事訴訟法關于筆跡鑒定誰來承擔費用?需要按照情況而定,可以按照鑒定結果來認定和處理的。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二、鑒定費用的承擔原則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鑒定費...
·監理企業分公司怎么簽合同? 監理企業分公司怎么簽合同?必須經總公司授權后才可以簽訂,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二、具體內容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
·一、試用期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試用期里可以隨時辭職嗎?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是要有正當理由。《法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二、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法》: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強奸罪犯罪中止的量刑是什么? 強奸罪犯罪中止的量刑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
·一、遺囑繼承房產出售需要繳稅嗎? 一、遺囑繼承房產出售需要繳稅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個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使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二、繼承房產的流程繼承房產產權,是以死者沒有遺囑為前提的,必要條件是直系親屬才能有權利分享繼承權。所以,在繼承產權之前一定要先確定可同時享有該物業產權的人數,并提供有效的證明。先要去辦理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經被公證過...
·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是以販賣兒童和婦女為目的將兒童或者是婦女騙離原來生活場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犯罪的認定(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
·一、沒簽訂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沒簽訂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八十二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未簽勞動合同工資的訴訟時效及認定根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一、試用期簽合同了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試用期簽合同了可以隨時辭職嗎?不可以隨時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二、員工辭職應注意什么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么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
·犯罪預備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預備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1、概念不同《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2、責任不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能減輕處罰;犯罪中止一般會免于刑事處罰;故意犯罪,應負刑事責任。3、階段不同犯罪預備屬于前期準備階段,犯罪中止還沒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為特殊原因沒有達成預期后果,故意犯罪是以完成犯罪。二、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征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著手實施和完...
·一、違反買賣不破租賃需承擔的賠償責任? 一、違反買賣不破租賃需承擔的賠償責任?(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2)承租人的責任1)按合同規定負責日常維修保養的,由于使用、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2)因擅自拆、改租賃物而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3)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或利用租賃物進行地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4)未按規定時間和金額交納租金,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追索欠租,并應加罰利息;過期不還租賃物,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人的權利在承租期內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屆滿后,原承租人優先續租。承租人的義務按合同要求正當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屆滿時...
·一、法拍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情形是怎樣的? 一、法拍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情形是怎樣的?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在租賃之前已經辦理了抵押手續的房屋是可以被法院拍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什么?1、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規定即充分體現租賃合同的物權化特點,也可稱為買賣不破租賃。2、物權是對物的直接管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最典型的物權是所有權,此外還包括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典權等。所謂租賃權的物權化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可以對抗第三人,即使第三人是該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或享有其他物權的人。根據該條規定,出租人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將租賃物的...
·一、事業編隨時辭職可以嗎? 一、事業編隨時辭職可以嗎?(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如下: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二、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
·一、申請遺囑公證要帶證件嗎? 一、申請遺囑公證要帶證件嗎?需要,需要身份證和戶口本,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以下材料:1.身份證和戶口本,無論到哪里辦理什么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資料,證明個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經出境的,還要提供護照、通行證的復印件來證明;2.遺囑中需要繼承的財產的財產清單及相關的產權證明,遺囑繼承繼承的財產只能是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需要證明該財產均是屬于個人所有的,且無其他的產權糾紛。3.遺囑書或者是遺囑文件等,這是遺囑公證最根本的,要保證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處會對提供的遺囑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進行公證。4.遺囑公證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當明確寫明遺囑人的各項信息,方便審查,包括了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等的身份信息。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對于自書遺囑或者是代書遺囑等遺囑的,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性。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是什么?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
·一、政府購買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政府購買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政府購買人員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侵犯公司名譽權答辯狀如何書寫? 侵犯公司名譽權答辯狀如何書寫?一、侵犯公司名譽權答辯狀如何書寫?答辯狀由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三部分組成。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被告人是公民的,就列寫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如果是法定代理人,還要寫明他與答辯人的關系。如委托律師代理,只寫明其姓名和職務。被告人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法人)的,先列寫答辯人及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另起一行列寫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再另起一行,列寫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職務。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不用單獨列寫,可在下面的答辯理由說明起訴人和上訴人是誰,起訴或上訴的案由是什么。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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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糾紛律師 南京合同糾紛律師辦理買賣合同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等各類南京合同糾紛案件,南京合同法律師在線法律咨詢,南京合同法律師,南京合同糾紛律師提供合同審核、合同詐騙、合同糾紛仲裁、經濟合同糾紛等法律咨詢服務。南京合同糾紛律師代為起草、審查、修改、訂立合同,解決諸如買賣合同、承包合同、勞動合同等法律問題,為當事人提供合同法法律法規咨詢、合同訴訟,合同審核等合法糾紛法律服務。南京合同糾紛律師談合同常識: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范圍廣泛,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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