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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 大學生畢業,找到工作單位后,要和單位簽署一份勞動合同。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簽訂合同,否則就是違規行為。而目前勞動合同通常是一年一簽,到期后雙方會商量是否續簽。如果單位單方面不續簽,要支付補償款。那么,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下面我們跟隨我們做個了解。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必須要補充么?根據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 ·工傷怎么鑒定傷殘等級呢? 一、工傷怎么鑒定傷殘等級?1、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2、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鑒定,并把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鑒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鑒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4、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并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鑒定的職工。其中工傷鑒定標準如下:(1)一級工傷鑒定標準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2)二級工傷鑒定標準二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 ·外國人勞動仲裁管轄有什么規定? 外國人勞動仲裁管轄有什么規定?在仲裁中,勞動仲裁是最常見的,您都知道中國公民在進行勞動仲裁時,只要確定了管轄地和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就可以了。但是,當外國人到中國來工作,發生了勞動爭議需要仲裁時應該根據什么規定來進行仲裁呢?下面我們來為您介紹外國人勞動仲裁管轄的規定。一、外國人勞動仲裁管轄的相關規定一是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說,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二是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出現圍繞同一爭議雙方當事人互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兩個爭議案件時,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三是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這是明確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地域管轄。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 ·一二線城市房價較低,許多外來務工人員可以選擇租房或買房。而對 一二線城市房價較低,許多外來務工人員可以選擇租房或買房。而對于一線城市的外來人員,買房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們大多數都選擇租房住。但是同在一個城市住,卻享有不同的權利,難免讓人感覺不公平。于是國家提出了租售同權的概念,下面,我們來簡要了解一下租售同權有哪些權。一、租售同權有哪些權7月18日,住建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等9部委發布的文件《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涉及這方面的內容是:“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承租人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憑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申領居住證,享受相關公共服務。”可見,9部委文件并沒有明確指出租售同權的“權”包含哪些權利,只是籠而統之地稱之為“相關公共服務”。更進一步講,國務院發布的《“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中,我國城鎮居民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八個領域的81個項目”。其中,“公共教育”位列首位。在優質教育 ·拒絕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理由有什么? 拒絕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理由有什么?仲裁在中國是很常見的爭議糾紛解決途徑,您都知道仲裁做出裁決之后就要執行,但是這前提是中國國內做出的仲裁裁決才能執行,很多人就會問,那外國仲裁裁決呢?根據相關規定,是可以拒絕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那么,拒絕的理由是什么的?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規定了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第5條分兩款,第1款規定了須由被申請人舉證證明的拒絕執行的理由。第2款涉及到違反執行地公共秩序的理由,法院可以自行決定依照這些理由拒絕執行裁決。各國法院的實踐表明,依照公約第5條所述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例子是不多見的。一、拒絕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理由有什么?《紐約公約》第5條規定了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第5條分兩款,第1款規定了須由被申請人舉證證明的拒絕執行的理由。第2款涉及到違反執行地公共秩序的理由,法院可以自行決定依照這些理由拒絕執行裁決。(1)《紐約公約》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青苗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青苗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城鎮土地屬于國有土地,政府在進行舊城改造的時候,可能會對部分土地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居民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后,可以拿到一部補償款,包括安置費、補償費。如果上面種植農作物,則還涉及到青苗費。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青苗補償標準是怎樣的?下面請看本文的介紹。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青苗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農作物。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城市郊區菜地,是指城市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3年以上常年種菜或養殖魚、蝦的商品菜地和精養魚塘。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期未能收獲,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 ·盧氏社保補繳新政策的內容是什么 社會保險在我國是一種主要的保險,當某些人喪失勞動力或家庭貧困時就可以獲得社保的幫助,但是社保要是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到后期就要將這之前幾個月沒交的費用補上,也就是社保補繳,下面我們就來說說盧氏社保補繳新政策的內容是什么。一、盧氏社保補繳新政策的內容是什么1.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2.基金籌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3.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檔次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4.政府補貼。選擇100-400元繳費檔次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500元以上繳費檔次政府補貼為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么?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么人?仲裁是我國法律規定提供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救濟途徑,仲裁不僅可以受理本國的爭議糾紛還可以受理涉外的事務,也就是涉外仲裁。我們相信您都知道進行仲裁之前要成立仲裁委員會,但是也有很多人卻不知道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么人。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介紹一下。一、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以是什么人?仲裁員是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知識和判斷力為當事人審理案件,其裁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并可強制執行的人。仲裁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充任裁決者角色。他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有權主動調查,有權按照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并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權受到當事人的尊重,有權獲得報酬和補償,有權拒絕向任何組織和個人透露案情,或者對其具體證明方法作出解釋。仲裁員的權力,同于仲裁權,當事人一經約定,不得撤回,仲裁員一經指定,除非存在正當理由請求回避,當事人亦不得撤回。仲裁員權力來源于當事人的授權,它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開發商拿到國有土地后,辦好土地使用證,拿到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設計、施工。一些小開發商通過參加土地拍賣拿到地后,由于經營陷入困難,導致土地閑置,浪費了土地資源。開發商為了抵債,可以出售公司資產。那么,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下面我們就分析下這個問題。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有什么?關于 ·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很多的不確定因素,比如說有時候我們剛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隨后可能出現一些意外的情況讓你解除合同。那么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適用于那些方面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再做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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