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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包括什么 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包括什么一、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包括什么(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處未成年人,是指開庭時是未成年人,犯罪時是未成年人,而在開庭審理時已經滿18周歲的不包括在內;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二)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另外,最高院規定了以下七種情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適用于審判的各個階段,即 ·阻止探視權的證據包含哪些 阻止探視權的證據包含哪些(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二、探視權糾紛起訴需要準備哪些證據起訴探視權需要什么證據:1、存在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離婚后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養后,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生父母對于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權。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才適用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關系的法律規定,因此如果未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權。(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系,并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簿。(2)如果 ·規定我國專利權類型是什么 規定我國專利權類型是什么我國專利有以下的種類: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香港專利法中規定有:標準專利(相當于大陸的發明專利)、短期專利(相當于大陸的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部分發達國家中分類: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1.發明專利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體現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取得專利的發明又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制造方法)兩大類。2.實用新型專利適于實用的 ·爺爺奶奶可以爭小孩撫養權嗎 爺爺奶奶可以爭小孩撫養權嗎?看實際的情況;父母是孩子的法定撫養人,如果母親沒有撫養能力,爺爺奶奶也可以撫養孩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二、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三、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夫妻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有哪些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確定原則(一).法官自由裁量原則。這一原則,是英美法系國家所采用的基本原則。一般認為,法院“應該斟酌各種情況,以自由心證之原則來量定,并且沒有必要顯示該數額的算定依據”。(6)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的規定給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提供的立法依據。該解釋第10條第(五).(六)項規定因素的確定方法,實際上是法官自由裁量原則。離婚損害賠償實質是精神損害賠償,依《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處理這類案件時,可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有關規定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二).適當合理原則。這一原則為瑞士、哥倫比亞所采用。例如《瑞士債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人格關系受侵害時,以其侵害情節及加害人過失重大者為限,得請求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的規定,實際上是法官自由裁 ·父母身亡后誰撫養這類子女 父母身亡后誰撫養這類子女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2、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二、法律法規《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父母死亡孩子的撫養權可能會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親戚的身上,具體可以親戚之間互相協商或是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撫養,簡單地說,就是“保護并教養”。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并且是長輩對無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護并教養,強調的 ·一、疫情期間免房租有法律規定嗎? 一、疫情期間免房租有法律規定嗎?疫情期間免房租有法律規定,疫情期間房租減免的依據: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情勢變更原則法律上沒有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二、政府有鼓勵性減租沒有強制性,各個地方的政策也會有所不同。比如廈門:《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若干工作要求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間,支持國有企業對自持運營的長租公寓適當減免兩個月租金,倡導機構化租賃企業適當減免或延期支付兩個月租金,并可視疫情發展情況再行調整。在疫 ·一 一,現行法律嬰兒撫養費每月給多少每個月的撫養費,通常為未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具體數額需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的日常開支來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通知是什么?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通知是什么?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通知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疫情防控期間,準許企業延期申報納稅。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企業,依法延長不超過三個月的稅款繳納期限。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依法合理予以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定期定額”戶,合理調整定額或簡化停業手續。及時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等政策。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不能正常經營的民營承租企業免收第一個月租金,減半收取第二、三個月租金;鼓勵其他物業持有人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租金。免租金兩個月以上的企業,按免租金月份數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擴大疫情防控急需重點調撥物資產能或轉產上述物資的,對其符合條件的設備購置額加大獎勵力度。二、其他的通知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在貨款回收、原材料供應、項目發包等方面,加大對產業鏈上中小企業的支持,促進產業鏈運行平穩。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企業 ·不能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有哪些 不能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有哪些1、行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緩刑、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故意犯罪的;2、行為人多次犯罪的;3、因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導致的,涉槍、持械、雇兇或受黑惡勢力操縱引發的案件;4、其他不宜適用和解的刑事案件。二、適用刑事和解的范圍1、故意毀壞財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和輕傷害案;2、妨害通訊自由案;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4、因合法債務、經濟糾紛非法拘禁他人,沒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5、交通肇事案;6、因生活無著而初次盜竊、詐騙的案件;7、初犯、偶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以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糾紛引發的,屬于自訴范圍的案件。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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