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臺州律師黃頁 |
律師咨詢 |
法律常識 |
·買賣合同對履行地點的要求 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點,是指出賣方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提取標的物的具體地點,該約定是買賣合同中的一項重要條款,《合同法》對此作了如下規定:一、合同中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交付地點約定不明確的,可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是“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二、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n ·買賣合同的法律定義 買賣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后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二、買賣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是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后,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買物物權的義務。三、買賣合同的主體具廣泛性。1、財物的所有權人;2、抵押權人;3、質權人;4、留置權人;5、人民法院;6、行紀人。 ·贈與合同的撤銷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義務的合同,因此贈與合同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可分為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可以任撤銷的贈與合同是指:一、沒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可以依贈與人的意思任意撤銷,如果贈與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后,贈與合同則不可撤銷。二、贈與合同中確定的標的物未經交付,贈與財物的所有權人仍是贈與人,如果標的物交于受贈人,贈與合同已實際履行,或者贈與標的物已經登記機關登記,則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三、贈與合同中確定的標的物是為了救災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為了扶貧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該條所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則屬法定撤銷:&nb ·贈與合同的效力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物關給他人,轉移財物所有權的單方承擔義務的合同,因此,由此而產生的法律效力只對贈與人具有以下的約束力: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法律定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但在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 ·贈與合同的法律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屬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無償的給予受贈人而訂立的合同,贈與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二、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三、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因此贈與合同具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征,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喪失財產所有權,受 ·贈與合同何時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時間因為是諾成性合同或者是實踐性合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如果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那么,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成立;如果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應當自贈與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 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贈與合同一般被視為實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之所以將其確定為實踐性合同,是因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決定了法律允許贈與人在實際交付贈與物之前反悔,因為這種反悔不會損害任何人的利益。 《合同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里表明合同法將贈與合同當作一種實踐性合同加以對待處理。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因此,有兩種贈與合同已經變成諾成性合同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列兩種情況:一、一方要求變更和解除;二、法定變更和解除。一方要求變更和解除,必須征得對方的同意,達成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協議,未達成借款合同解除和變更協議,單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法定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是單方的行為,在借款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單方可以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對方,如果對方認為變更、解除借款合同的法定因素不存在,應采取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解決。一、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二、工程項目經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nbs ·借款合同中貸款人的權利、義務 《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中貸款人享有下列權利: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規定,貸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權利。二、貸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合同法》賦予的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檢查、監督權。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貸款,享有停止發放未發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四、向借款人提出糾正借款使用建議書的權利。《合同法》規定,貸款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提供給借款人借款,逾期交付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權利、義務 依《合同法》規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權利:一、請求貸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交付貸款,并獲得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二、依合同的約定的方向使用借款;三、不能按期還款,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日前向貸款人申請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內的時間;四、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借款。依《合同法》規定,借款人應履行以下義務:一、需要提供保證的,借款人應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二、向貸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三、依合同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