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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主要是查哪些內容? 社保稽核主要是查哪些內容?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并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社保繳費分為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并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社保繳費分為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和 ·家庭內部協議有沒有法律保障? 家庭內部協議有沒有法律保障?一、家庭內部協議有沒有法律保障?家庭內部協議有法律保障,只要是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共同協商,并且簽字屬于有效的。家庭財產分割法律法規是以平均分配為基本的原則進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 ·一、遺產分割上訴狀怎么寫? 一、遺產分割上訴狀怎么寫?上訴狀上訴人:(填寫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因何案羈押于何處)被上訴人:(同上)上訴人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號刑事,現因不服該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寫明上訴人不服原審裁判,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銷原裁判,或者要求變更原審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上訴理由:(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認定事實方面,具體提出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上有哪些錯誤,并闡述否定或變更原審認定的事實根據和證據。2、適用法律方面,具體提出原審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及有關定性、量刑的不當之處,并論證原審裁判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3、訴訟程序方面,具體提出原審法院在審理案件、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有那些違反訴訟程序之處,并指出糾正的法律依據。此致ΧΧ人民法院附:本上訴狀副本份上訴人:年月日二、遺產分割的四種方式有哪些?1、實物分 ·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部分有效嗎? 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部分有效嗎?公證遺囑只寫部分財產是可以,公證遺囑沒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凡屬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合法權益,均可用公證遺囑進行處理。因此,公民立遺囑時或公證機構鑒別遺囑內容時,首先必須搞清楚產權的范圍,區別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或各自專用的財產。二、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制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后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后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后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有工資嗎?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有工資嗎?疫情期間在家辦公工資標準?在延遲復工期間,如何計算在家休息或在家工作的工資,并不統一。一些地方法規規定,在延遲返回工作期間,在家工作的工資應為假期的兩倍。也有人認為,符合條件且不受延期復工令限制的企業,在安排職工在此期間在家工作時,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雖然春節假期與延遲復工期在時間段上前后相接,但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春節長假屬于假期,延遲復工是停工期。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未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春節假期休假的,加班費按1月25日至27日三個法定節假日勞動報酬的300%支付。其他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延期復工屬于停工期,而不是春節假期。對于依法停工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基于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0年1月24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退社保需要的手續有哪些? 退社保需要的手續有哪些?退保手續如下:(1)參保單位已為該職工辦理停保手續并繳納所欠的社保費;(2)填好的《養老保險退保失業保險一次性生活補助申報表》(單位蓋章);(3)參保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張;(4)本人到最后參保的社保局辦;(5)本人到銀行領取退保款項。現在已經就不能退了,只能轉移。若要轉移需在原工作單位去開“社保轉移申請”到購買社保的機構去開具“社保繳費憑證”,將此憑證拿到你以后打算買的地方社保局就可以累積年限買下去。也可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咨詢電話。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1、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繳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由企業勞資工作人員到基金征繳科申報退休停繳,打印養老保險清單。2、企業勞資人員呈報所需材料,進行退休審批。需呈報材料:1、職工檔案。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3、二代身份證原件。4、企業職工退休核準表。社保查詢:1、退休金計算方法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 ·沒買社保可以鑒定工傷級別嗎 沒買社保可以鑒定工傷級別嗎可以。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不交保險的責任在單位,你可以申請工傷鑒定,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也就是說,是否繳納社保,與做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并不存在直接的關系。實踐中,就算所在的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給職工繳納社保。在職工發生傷害事故之后,仍舊可以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做工傷鑒定。不過,工傷認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的先決條件,沒有工傷認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會受理你的鑒定申請。所以,需要先申請了工傷認定,確認屬于工傷事故后,才能申請做工傷鑒定,也就是勞動能力鑒定。二、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鑒定程序是怎樣的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經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填寫《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是否舊傷復發爭議,申請當地設區的市級勞動力年齡階段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導致傷殘程度發生變化的,在初次鑒定結論作出滿1年之后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但工傷職工與遭受事故傷害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如果父母都健在 如果父母都健在,就是兩份.如果只有一人健在,那就是一份;有遺囑按遺囑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按法定第一順繼承人繼承,即:配偶,父母,子女。這里的父母是每人各占有一份繼承份額。《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 ·一、繼承遺產償還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一、繼承遺產償還債務糾紛如何處理?繼承遺產償還債務糾紛可以私底下關于繼承償還債務協商達成一致來進行解決,或者是通過法院進行判決。一般情況下涉及到繼承遺產方面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在遺產繼承首先是需要償還債務完畢之后才能夠對剩余財產進行繼承。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 ·疫情期間醫療糾紛防范,疫情期間醫療糾紛怎么處理?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了診療行為;二是患者受到了損害;三是醫療機構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四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相關法律法規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因患者或其近親屬不如實陳述與疫情有關的出行情況或接觸史,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規范的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新冠肺炎”屬于新型病毒引起的突發疫情,醫療衛生機構采取的診療措施受當時、當地的醫療水平和醫療條件限制,診療的效果受到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等因素影響。因此,在醫療衛生機構已經采取緊急救治措施、不存在延誤治療或者治療方案無明顯過錯的情況下,應認定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醫療機構不承擔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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