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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退休的待遇還會發放嗎? 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退休的待遇還會發放嗎?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退休的待遇是不會發放的;退休人員犯罪判刑后停止發放養老金,服刑結束后可以繼續按原來標準享受養老金。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二、監外執行的程序就怎么樣的?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制作《暫予監 ·房產繼承走法院費用怎樣計算 房產繼承走法院費用怎樣計算按照住房的評估價格,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房屋繼承費用怎樣計算1、繼承房產需要公證,公證費是房屋評估值的2%,正常過戶就不需要了。如果房屋沒過五年,正常過戶要交營業稅,繼承不用交。2、繼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賣的話,永 ·被監外執行可以在當地上班嗎 被監外執行可以在當地上班嗎一、被監外執行可以在當地上班嗎?被監外執行的罪犯可以在當地上班,監外執行期間需要遵守以下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2)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3)確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或者離開居住區域的,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執行機關批準;(4)進行治療以外的社會活動應當向司法所報告,并經執行機關批準(5)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二、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 ·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什么一、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什么合同生效需要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1、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1)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2、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合同生效是包括兩種情況:(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3)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二、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未辦理特定手續的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 ·父母先于兒子去世,不能繼承兒子遺產 父母先于兒子去世,不能繼承兒子遺產父母在世兒子去世,父母按法定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兒子遺產。將來父母去世,按法定繼承,兒子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應該由兒子繼承的遺產份額《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 ·一)江蘇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一)江蘇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1、人體傷后治療效果。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二)江蘇交通事故賠償標準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 ·騙取合同保證金算詐騙嗎 騙取合同保證金算詐騙嗎騙取合同保證金也是構成合同詐騙的情形之一,自然也是屬于詐騙。但是要注意,只有當其詐騙財物的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合同詐騙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很多人可能會問,那我如何識別對方是否是采用了欺騙手段呢?我們將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以下幾種:(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來簽訂合同;(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來作擔保;(3)自身并沒有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二、合同詐騙罪與普通合同糾紛有什么區別?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以簽訂或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為目的,應具有主觀上 ·父母有一方去世后房產怎么繼承? 父母有一方去世后房產怎么繼承?1、房產歸父母共同的,父母各占50%份額;2、父親去世了,父親的50%成為遺產,由母親和四個子女平分,各10%;3、如果母親立遺囑,可以處分的部分為60%。二、房產繼承條件有哪些?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三、遺產繼承順序是怎么樣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對子女有影響嗎 1、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準:(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第三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第四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罪犯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出監、出所后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監獄、看守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患有屬于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 ·哪些情形下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哪些情形下合伙企業應當解散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二、個人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嗎個人合伙不適用合伙企業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其次,他需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在合伙企業解散時要像法人一樣進行清算。在法律適用上合伙企業主要是使用《合伙企業法》用《民法通則》作為補充。而個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間有合伙和議并進行實物或勞務等出資即可。且主要是規定于《民法通則》之中。三、合伙債務的負擔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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