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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 刑法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一、刑法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刑法條文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 ·異地羈押手續應該怎么辦理? 異地羈押手續應該怎么辦理?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2.在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兩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3.改變管轄的,憑辦案機關改變管轄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收押。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送押機關的公函,并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收押。5.抓獲網上在逃人員需要臨時寄押的,憑《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中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和電子法律文書的打印件,并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收押。6.判決前未被羈押,一審判決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憑一審判決書和《逮捕證》收押。7.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執行完畢、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通知書》收押。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緩刑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憑人民法院撤銷假釋、緩刑的裁定書 ·犯罪分子拿判決書會被收監嗎? 犯罪分子拿判決書會被收監嗎?是否會被法院直接收押(即逮捕),關健是要看法院是否在判決時適用緩刑。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沒有被法院判處緩刑的,在法院進行宣判的同時一般就會決定對當事人執行逮捕收押,而如果被法院判處緩刑的,則應對當事人進行社區矯正,當事人就不會被法院執行逮捕而被收押。緩刑就是實刑緩期執行。根據刑法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 ·儀器無償贈與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儀器無償贈與合同的內容是什么?甲方(贈與人):×××(寫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贈人):×××(寫明姓名、住址)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1、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2、贈與物的交割(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等等)。3、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4、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5、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是什么(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 ·犯罪中止的三個條件分別是什么 犯罪中止的三個條件分別是什么犯罪中止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為了更好在司法實踐中掌握犯罪中止應用,有必要對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進行比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1、犯罪中止必須是發生在犯罪過程中,這是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條件。2、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自動地中止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這里的自動中止必須是徹底的。3、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條件。犯罪既遂是對犯罪中止的絕對排斥。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二、犯罪中止認定要注意什么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后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后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著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于在預備過程的中止。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一、離婚財產公證書變更可以嗎? 一、離婚財產公證書變更可以嗎?1、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2、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4、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二、如何變更離婚協議書針對不同的情況,離婚協議書的變更方式也是不同的:1、辦 ·買賣不破租賃已經交付租賃權給第三方承租者依然適用此條款嗎? 買賣不破租賃已經交付租賃權給第三方承租者依然適用此條款嗎?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合同法》第229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二、買賣不破租賃的生效條件買賣不破租賃的生效條件包括以下四個條件:(1)租賃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租賃物已交付承租人;(3)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4)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三、買賣不破租賃生效條件的具體理解(1)租賃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租賃合同非真實意思表示、主體錯誤等情形下,租賃合同并未成立,不能對抗買賣;租賃合同存在無效情形,則自始無效,不得對抗買賣等物權;租賃合同附生效條件,但條件未成就,亦為同理。(2)出租人已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實際占有;租賃合同如 ·老公在外欠債老婆需要還嗎 老公在外欠債老婆需要還嗎老公欠錢老婆有沒有義務還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婚姻關系續存期間,一方在外欠的債務,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投資經營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現在還不了,妻子有義務償還。如果是男方單獨欠下的債務,用于個人投資或者消費的,則屬于個人債務,女方無償還的義務。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二、夫妻債務屬個人債務的情況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2、未經夫妻協商一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模板的內容有哪些?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模板的內容有哪些?租賃終止合同協議書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出租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即承租人,下稱乙方)茲因甲方基于鄰居(其它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所簽,標的物坐落于______縣市______市鎮鄉區______里(村)______鄰______路(街)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余悉依下列協議履行:1、雙方于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系。2、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臺設施拆除,并將標的物返還于甲方3、甲方應于終止租約時起______日內,返還押金新臺幣(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計______元整予乙方。4、原租約中若有其它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手機兌換卷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哪些?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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