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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哥已經與我嫂子協議離婚,但是現在女方天天去我家無理取鬧,父母不堪其擾。跪求律師幫忙!!! 我哥已經與我嫂子協議離婚,是女方先提出來的,協議也是女方寫的,但是現在女方天天去我家無理取鬧,見誰罵誰,父母不堪其擾。請問現在怎么辦啊?能起訴嗎?跪求律師能處理這件事,我家是新鄭農村的,有律師可以給予幫助的聘請你的幫助!我電話15978616984 ·商丘市律師熱線:13462758396(宋律師) 15137062566(王律師)
·土地補償費分配規定哪個文件才是真正依據 2009因松建高速建設,征用我家承包山地(林權證2004年—2054年)現在村里以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為由,說土地補償費也是村集體的,與被征地農民無關!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
·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分配糾紛 姐弟三人(老大姐,倆弟弟)住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60年代相繼離開農村到城里工作,都是非農業戶口。父母早已離世,沒留下遺囑。在村里有宅基地500平米左右,無房屋建筑。2003年大弟弟回家建房十幾間,他家人在此居住。2010年拆遷,分三套房指標及拆遷款300多萬,大弟分小弟10幾萬,分大姐3萬,姐弟倆覺得分得少,請問宅基地拆遷補償有沒有大姐和小弟的份額,大概是什么比例。
·涉及刑事案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涉及刑事案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商丘市律師熱線:13462758396(宋律師) 15137062566(王律師)
·你好,我在鄭州東站附近工地項目上上班,8號帶班的口頭 你好,我在鄭州東站附近工地項目上上班,8號帶班的口頭通知我說公司用不了那么多人了,我被辭退了,到10號就可以走人了,請問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補償嗎?要是走法律程序都需要什么資料?
·你好手機號多少我可以麻煩問問嗎? 你好手機號多少我可以麻煩問問嗎?
·關于婚姻,沒結婚證,孩子的戶口怎樣變更 我結過婚,沒辦結婚證,我年齡夠,男方年齡不到,當時懷著身孕,結了婚后男的就開始在外面鬼天酒地談女朋友,后來被我發現了,得到了解決,我生了孩子之后,他跟他的同事好上了,談起了戀*,我再怎么管他再怎么說他都不聽我的,之后我再家等了他一年,這期間我給他打電話他不接發信息他不回,我想著過一家不容易,也不想離,不想讓孩子不上不下,直到我孩子病了,我給她打電話他不接,我就一直一直的打,他接住了,我說咱女兒生病了,他說明天”打回來點錢,等 ·商丘市律師熱線:13462758396(宋律師) 15137062566(王律師)
·土地使用權被侵害,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家承包的土地位于一條河流的邊緣,另外一家在河邊栽種許多樹木,4年前,這家為了保護自己家的樹苗,提出和我家交換地塊,經村委會協商(有書面的證明),更換了地塊,可是現在這家發現自己的樹已經長大,影響他自己的莊稼生長;不經商量就直接在我家現在種的地塊了種莊稼,侵害了土地使用權,經村委調解無效,該怎樣辦123.12.106.127
·江西景德鎮個7級傷殘,公司跟社保賠付標準 江西景德鎮個7級傷殘,公司跟社保賠付標準
·房產已經過戶,老人還能把房產作為遺囑留給其他子女嗎? 家里老人有5個子女,3個女兒,2個兒子,以前老人一直說房子是留給2個兒子的,贍養這些也是2個兒子贍養。而且其中大兒子在很多年以前就已經得到了老人的其中一套房子,當時過戶還是瞞著其他幾個子女的。后來老人歲數大了,生了很嚴重的病,需要做大手術,手術費需要好幾萬。但是2個兒子都說自己沒錢,拒不拿錢。沒辦法,后來是我母親,也就是其中一個女兒拿的手術費6萬,整個大家庭商量的結果是老人把剩余的這套33個平方的房產過戶給我母親,但是一直讓 ·商丘市律師熱線:13462758396(宋律師) 15137062566(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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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種類及適用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拘留分為三種,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一般僅限于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最長為15日。因這種拘留主要針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范的一般違法者,所以也被稱為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在學術上又稱為人身罰,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該決定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并執行,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決定權。此外,對犯罪行為定罪,也可以只以非刑罰方法進行處罰。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刑事拘留也應依法由公安機關決定并執行。另外 ·司法拘留的適用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 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批準、決定逮捕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一、逮捕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批準逮捕的程序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 ·逮捕與拘留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起來,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所有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措施,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羈押的時間較長,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時為止。因此,采用時必須持謹慎態度,嚴格依法辦事。只有依法正確使用逮捕措施,才能準確及時地追究犯罪,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的決定權和執行權是相分離的。有權決定逮捕的司法機關,不能執行逮捕;有權執行逮捕的機關,無權決定逮捕。這樣,使得司法機關互相制約,保證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準確性,兩個機關聯合采用逮捕,體現了我國法律對采取逮捕的慎重態度,對公民人權的重視與保護。正確使用逮捕措施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錯捕錯押就會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同意,才能決定逮捕。對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逮捕的執行程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①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立即執行逮捕,防止因執行逮捕不及時而發生社會危險性。②執行逮捕是一種法律性很強的訴訟行為,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布逮捕,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時間。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適當的強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 ·錯誤逮捕的認定 國家賠償法中所稱錯誤逮捕,是指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因為逮捕是與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有力手段,因此實施逮捕必須以犯罪事實存在為根本前提。如果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而對被告人施以逮捕,那么,這種逮捕顯然是錯誤的,國家理應予以賠償。當然,國家承擔因錯誤逮捕引起的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根據本法規定,構成錯誤逮捕的國家賠償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1.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了錯誤的逮捕決定。這一般是因為決定機關的疏忽、不負責任或者案件的復雜性導致的;2.被逮捕的人無罪,這是形成錯誤逮捕的本質要素。對確已構成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實業已查清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存在錯誤逮捕問題;3.被逮捕的人有被實際羈押的事實,如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雖然已作出了逮捕的決定,但是,在執行逮捕前發現決定錯誤而及時予以糾正,并未對決定逮捕的人施以逮捕和實際羈押的,國家則不擔負賠償責任;4.錯誤的逮捕決定與無罪羈押之間有因果關系。 ·逮捕權限劃分和程序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依法適用逮捕措施,將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逮捕是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準逮捕;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nbs ·逮捕的證明要求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既是適用逮捕的首要條件,也是逮捕的證明要求。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關于實體事實的要求,即“有犯罪事實”;二是關于證據的要求,即“有證據證明”。這兩個方面緊密相連,共同構成逮捕的證明要求。 1.關于“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1)發生了犯罪行為;(2)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逮捕中,只要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達到了上述要求,就符合逮捕證明要求中“有犯罪事實”的要求,至于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涉案內容,在適用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 2.關于“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行為”和“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憑空設想的,而必須根據已有證據依法認定,這就是逮捕的證明要求中的“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包括對證據的質的要求和量的要求。具體講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1)證據必須是確實的。這是對證據的質的要求,即審查逮捕中適用的證據,必須是經過查證屬實的。(2)證據可以互相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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