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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內犯罪構成累犯么? 緩刑內犯罪構成累犯么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據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犯罪人,并沒有刑罰執行完畢,所以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消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二、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如何處理緩刑考驗期是指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考驗期是緩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設立考驗期的目的,在于考察被緩刑人是否接受改造,以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效用。我國《刑法》根據緩刑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的表現規定 ·適用限制減刑的情節有幾種 一、適用限制減刑的情節有幾種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發生在上海,殺死乘客后拋尸滅跡的出租車司機蔣某犯故意殺人罪,被上海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二、限制減刑與終身監禁有什么區別?限制減刑與終身監禁有著根本的區別。限制減刑是指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是做了減刑的限制,法律規定限制減刑的減刑最低限度可以是執行刑期20年。終身監禁,顧名思義就是在監獄服刑直至死亡。具體是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財產,不屬于遺產。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造成死亡,事故責任者要支付給死者家屬一定數量的賠償金,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屬在獲得一定數量的賠償金后,因為拒絕用此筆賠償金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而被告上法庭,而且在法庭上,雙方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認定存在明顯爭議,對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用于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問題,爭論得面紅耳赤,互不相讓?!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因此,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在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找不到依據。二、死者近親屬包括哪些人近親屬在我國民事關系里 ·訂立哪種遺囑法律效力最高 哪種遺囑法律效力最高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并加蓋公證機關公章,制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也須經過公證機關。同一繼承有幾個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同時存在時,以公證遺囑為準。二、公證遺囑相關內容根據我國《公證法》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行為、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遺囑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和證明效力。但是,并不意味著每個人都要訂立公證遺囑,也并不意味著只有公證遺囑才有法律效力。依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 ·犯重婚罪到哪里報案 犯重婚罪到哪里報案1、對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并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系。3、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具結悔過;屢都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4、對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 ·代位繼承要有怎樣的條件 代位繼承要有怎樣的條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范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范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范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3]:“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 ·再審發回重審是發回哪一級法院 再審發回重審是發回哪一級法院再審中發回重審,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就發回一審,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就發回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1、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2、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 ·與分公司簽訂合同需注意哪些 與分公司簽訂合同需注意哪些一、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有無營業執照(一)、若分公司有營業執照1、合同效力:根據《公司法》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無效。2、法律后果: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法人資格,無獨立財產及完整的責任能力,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故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向對方可選擇由分公司承擔、總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總公司共同承擔。3、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谝陨弦幎?,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不具有獨 ·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由于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這種關系是否能夠解除,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的區分??梢越獬^父母子女關系的情形包括: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后,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準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后,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二、如何證明繼父母子女關系1、撫養教育 ·拐賣婦女罪六個情形分別是什么 拐賣婦女罪六個情形分別是什么拐賣婦女罪,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本罪的對象限于婦女。婦女是指年滿14周歲的女性。這里的婦女兒童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既可以是與行為人無任何關系的,也可以是行為人的妻子、子女及其他親屬;既可以是有合法身份證明的,也可以是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行為人實施了拐賣婦女的行為是本罪的關鍵所在。所謂拐賣婦女,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另外,買賣婚姻以及行為人確屬通過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的,均因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不構成本罪。二、拐賣婦女罪客觀要件是怎樣的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脫離家庭或監護人并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并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系,花言巧語夸某地生活好,以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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