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欠繳社保可以隨時辭職嗎?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可以隨時辭職嗎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并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 ·店面合同如房東違約怎么辦 店面合同如房東違約怎么辦商鋪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違約的,承租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1、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即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承租。2、可以要求房東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造成的損失大于房東支付的違約金的,則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預先或事后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和幅度,但這種約定不得顯失公平。違約金過高或低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體現法律公平性的要求。你可以退租,也不必支付下一年的房租,但是你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你在租賃期內,中途擅自退租,你應該按合同總租金適當額度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因為你們之前沒有約定違約金,所以你現在可以與房東協商違約金的數額,如果數額過高你可以訴訟要求降低違約金數額。《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 ·一、租賃合同沒有備案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 一、租賃合同沒有備案買賣不破租賃是否適用?租賃合同沒有備案買賣不破租賃是適用的,有約定的從約定,如合同約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出租合同生效條件的,則出租合同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生效,但是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對方已經接受的,則合同亦生效。如出租方將租賃房屋已經交付給承租方,承租方已經收房的,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承租方接受的等情形。合同無約定的,則合同是否辦理備案登記手續與合同生效無必然聯系。如合同無特別約定生效條件,則根據合同的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自承租方出租方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買賣不破租賃一般不需要在合同里體現,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賃期限;(七 ·一、逾期交房有哪些? 一、逾期交房有哪些情況不負擔責任(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臺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生戰爭、強制征收等。在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后,開發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實踐中,開發商有隨意擴大解釋不可抗力的現象,其實,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是很嚴格的,開發商不得以諸如“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作為法定免責事由主張免責。(二)約定免責事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開發商通常會與購房人約定其他關于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如購房人未付清房款及其他應交費用、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政府指令導致逾期交房、因市政配套設施接通延誤或市政府規劃變更導致逾期交房等。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政府行為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霸王條款,如天氣 ·一、沒買社保隨時辭職可以嗎? 一、沒買社保隨時辭職可以嗎?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金,職工可以隨時辭職,并且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 ·犯罪中止如何定罪判刑? 犯罪中止如何定罪判刑?一、犯罪中止如何定罪判刑?《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特別提示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二、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后,然后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于不具備有效 ·拆遷中什么樣的房屋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拆遷中什么樣的房屋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1、被征收房屋具有非住宅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用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征收房屋;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二、房屋征收活動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的一般有以下幾類: (1)設備、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設備、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調試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征收倒閉、解散后職員的安置費用、經濟補償金;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系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三、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作出房屋征收 ·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具備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一)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二)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三)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四)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五)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二、不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以下幾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5、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一、先抵押后出租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用嗎? 一、先抵押后出租買賣不破租賃可以用嗎?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但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有例外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也就是說,在先抵押后出租的情況下,抵押權優先于承租權。抵押權人在債權無法實現時,將抵押物變賣,購得該抵押物的買受人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二、買賣不破租賃為什么不能用于動產?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五種情形是什么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五種情形有哪些1、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擔保也有“保質期”,法律條文中對這個保質期叫“保證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以《擔保法》規定為準。《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對于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免責情況(1)主合同債權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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