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縣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蠡縣律師黃頁: |
蠡縣律師咨詢 |
蠡縣法律常識 |
·車禍致流產刑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車禍致流產刑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一、車禍致流產刑事責任是怎么規定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認繳注冊資本印花稅怎么交 認繳注冊資本印花稅怎么交?按照注冊資本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后,認繳但未實際收到投入的資本時,無需繳納印花稅,待實際收到投入資本時再繳納印花稅。印花稅賬務處理:實際收到資本注入時:借:稅金及附加——印花稅貸:銀行存款。公司注冊資本認繳的具體內容是:1、允許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理論上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可以申辦“一元錢公司”。2、允許自主約定首次出資比例,取消首期出資額至少需達到認繳注冊資本總額20%的規定,理論上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均可以“零首付”。3、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4、允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不再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的期限。5、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6、實行年度 ·股東不參與公司運營可以嗎 股東不參與公司運營可以嗎?可以,股東應出資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包括決策、分紅等權利,但同時需要履行相關義務,主要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后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5、追加出資義務;二、股東不參與經營有哪些弊端?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弊端包括不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不清楚其他股東或者主要管理人員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等。《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 ·再審申訴到開庭多長時間? 再審申訴到開庭多長時間?再審申訴到開庭大概是三個月的時間,實際上關于申訴到具體開庭的這樣的,一個時間限制在我國的民訴法當中,是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會盡快的來進行處理,只不過考慮到他們的事項比較多,所以在三個月左右。沒有開庭的相關規定,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 ·民事訴訟如何自我辯護? 民事訴訟如何自我辯護?在民事訴訟為自己辯護中有著五大基本辯護技巧,這分別是:直接反駁法、避實就虛法、設問否定法、借言辯駁法、引申歸謬法。(一)直接反駁法被告人及辯護人在庭審辯論中有時回避實質性問題,抓住表面特征來掩蓋事實真相,在次要枝節問題上做文章。公訴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擊要害的直接反駁法進行答辯。所謂直接反駁法,就是抓住對方的錯誤實質,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奪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如一位律師在張某搶劫案辯護中提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理由是張某沒有實施暴力,僅僅是揚了一下拳頭,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為只構成搶奪罪。顯然辯護律師的觀點是錯誤的,公訴人感覺到此案的關鍵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這一實質性問題,將一說即明,因而公訴人運用直接反駁法答辯:“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可見,暴力手段并不是構成搶劫罪的唯一條件,采用語言、用某種動作或示意進行威脅的手段同樣也能構成搶劫罪, ·一、夫妻財產約定和遺囑的區別主要是什么? 一、夫妻財產約定和遺囑的區別主要是什么?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則需要一個家庭里所有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協議上簽字后,協議才發生效力。2、遺囑處分的是個人財產,對他人財產做出的處理無效。而財產分割協議里處理的既有個人財產,也有共同財產,協議生效后,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算完成了,當事人不能反悔。3、遺囑有多種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多種形式,財產分割協議主要是書面形式。4、遺囑訂立后可以撤銷和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簽字生效后不能撤銷和變更,除非簽字人協商一致。二、遺囑無效的九種情形:(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最高法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 ·一、在公司半年了被辭退是否可以索要賠償金? 一、在公司半年了被辭退是否可以索要賠償金?在公司半年了被辭退是可以索要賠償金的,如果屬于過錯性辭退就不可以索要賠償金。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非過錯解解除動合同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 ·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出于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系而產生之權利并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在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婚姻法》第46條對此明確作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賠償與一般賠償區別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在其具體內容上是有重大區別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一)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 ·一、租房糾紛律師費怎么收取? 一、租房糾紛律師費怎么收取?房屋出租糾紛律師訴訟費是(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元/件;(2)涉及財產關系的,爭議標的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收取1000元的手續費;爭議標的超過1000元的,除每件收取2000元的手續費外,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標準分段收取:5%、4%、3%、2%、1%來收取。二、房屋出租糾紛如何處理1、首先考慮協商解決租房糾紛當發生租房糾紛時,應該首先考慮以協商的形式解決糾紛。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發生糾紛時,租賃雙方應該理性的換位思考,不要將糾紛擴大化。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相關的組織調解。發生租房糾紛時,租賃雙方往往不能心平氣和的協商問題,這時就需要請求外部的協助。居委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基層司法機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都可以幫助進行調解。3、通過申請仲裁解決租房糾紛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4、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租房糾紛若當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的營業期限是公司存續的時間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的營業期限。《公司法》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營業期限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公司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應當停止活動,進入解散階段。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章程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公司出現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應當解散的原因,公司就應當停止生產或者經營活動,進入公司解散程序。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的,可以由董事會制訂公司解散公司的方案,由股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