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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區別 我們所說的刑事訴訟,一般是說對刑事犯罪案件里面的訴訟;我們所說的民事訴訟,一般是指非刑事犯罪,在日常生活(民間)因各種原因而引發訴訟案件。它們有以下區別:1.刑事訴訟中主要是以對被訴訟人以懲罰為最終目的訴訟,其他只作為附加刑罰(就例如剝奪一些權利或者處以合理罰金等等等)。2.民事訴訟中,則是以經濟賠償或者補償這兩種方式為主要處理手段,而就是附加的合理條件(例如公開,不公開的道歉等合理可以接受的條件)。3.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刑事案件除去其自訴的案件以外,一般采取的是公訴的形式。而民事案件,基本上是自訴的方式。4.兩者提起訴訟主體有所不同。在民事訴訟里面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其訴訟,但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是必須要等到原告起訴后,被告一方方可進行反訴,反之無效;5、舉證的責任也因此有所不同。日常的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誰主張權利則由誰負責舉證;而在一般刑事訴訟中,整個過程只有被告或者行政機關可以負責舉證。在整個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肩負著提供被告熱有罪的證據、并通過合理的證據以 ·借款未還起訴拘留多久? 借款未還起訴拘留多久?如果債務人有償還能力卻不履行償還義務,人民法院是可以拘留他的,拘留的目的是迫使他還錢。但如果債務人沒有經濟來源,也沒有償還能力,人民法院是不會實施拘留的。對于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最長不得超過15日。司法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僅僅是借錢沒有還,在一般情況下那只是民事糾紛案件,最多也就是調解調解,不會對債務人進行治安管理方面的拘留。同時由于不會涉及刑事犯罪,因此也不能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如果借款人被起訴,法院判決歸還的時,借款人惡意不還,就可能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二、債權人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 ·電話恐嚇一次能立案嗎? 電話恐嚇一次能立案嗎?一、電話恐嚇一次能立案嗎?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能否立案要根據情節而定,一般的恐嚇行為,只有一次的,情節很輕的,沒有造成什么后果的,不會立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二、遭到別人的恐嚇時,首先要搞清楚三件事情第一,威脅我的人是誰?尤其是匿名威脅,你得自己搞清楚。自己是否平日一不小心得罪誰了,基于說話口氣、筆跡、威脅內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捕捉到的證據,極可能 ·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可以得到賠償嗎? 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可以得到賠償嗎?一、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可以得到賠償嗎?惡意訴訟的標的是非財產權益也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但是此時賠償的數額,即使是由司法機關進行審理也是比較難以確定的。通常情形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之后,還會委托專門鑒定機構,來確定訴訟標的的市面價值,此后再確定訴訟費的繳納。二、惡意訴訟罪的認定標準(一)惡意訴訟的概念惡意訴訟在我國立法上尚無此概念,僅從字面上理解,惡意訴訟就是與善意相對的,有不良居心的訴訟行為。學界對此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認識,廣義的惡意訴訟包括所有的訴訟行為,貫穿起訴、審理、執行,還包括刑事告發;而狹義的惡意訴訟僅指起訴。本文探討的是廣義上的惡意訴訟。(二)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識別惡意訴訟是對其進行有效規制的前提,但實踐中由于這類行為往往在形式上具備合法的外觀,法官很難準確、及時地加以識別,有必要對照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判斷。三、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1.串通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虛構 ·刑事案件中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做什么 刑事案件中律師審查起訴階段做什么?一、律師接受委托(一)律師介入時間。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辯護。(二)律師辦理收案手續。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2.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據信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二、與公訴機關聯系1、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與公訴機關取得聯系,向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信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2、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及案件材料。三、會見和通信(一)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需經過檢察機關批準,可以隨時會見。(二)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通信,但內容應與本案有關。(三)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關案件的情況: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2、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 ·如果私闖民宅打他犯法嗎? 如果私闖民宅打他犯法嗎?【1】可以適當防衛、但是不能防衛過當,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也可以即時報警。如果有涉及到傷害的話,可以做法醫鑒定,根據鑒定結果來決定兩人之間的法律責任。【2】打得分寸要得當,只有當生命受到威脅時,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當對方喪失攻擊能力時后,不要再繼續傷害私闖民宅拿刀的。【3】法律是支持正當防衛,但是不能因為防衛過當而變成故意傷害罪。【4】當私闖民宅拿刀的停止違法行為時,當事人可以報警,讓警方處理。也可以把私闖民宅的扭送到公安機關,讓警方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二、私闖民宅證 ·暴力私闖民宅的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暴力私闖民宅的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暴力私闖民宅的行為會受到判處支罰金等的處罰,由于此種行為一般是在打破了房屋所有者的窗戶等之后才進入的其住宅范圍內,故此他人有受到人身傷害的可能,此時是可以采取正當防衛等的手段,來減少自己可能會受到的損失。二、私闖民宅定罪標準是什么對于私闖民宅的行為,一般是認定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自然定罪標準也就是關于此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強行侵入并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的。三、非法侵入住宅罪該如何認定(一) ·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辯護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辯護的司法解釋有哪些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7次會議、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9次 ·承德征地補償法的標準是什么? 承德征地補償法的標準是什么?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3、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 ·一、民法典夫妻個人財產法條是什么? 一、民法典夫妻個人財產法條是什么?民法典中對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都有相關條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后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二、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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