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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人們在與他人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合同時,要注意合同是否會生效。因無效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都會影響合同的履行。就效力待定合同來說,有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呢?在合同簽訂后,如果發現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那么對于效力待定合同怎樣才能生效呢?對于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詳細為您說明。一、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和第51條規定了三種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訂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且該合同不是純獲利益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有三種情形:①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合同。②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即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代理關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與第三人簽訂合同。③代理權終止后簽訂的合同。即簽訂合同的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原來存在代理關系,但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 ·2023許昌征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內容? 許昌征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內容?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為了更好的服務當地百姓,發展當地經濟加快快速發展的一種用地行為。廣泛的用于醫療、教育、基礎建設等政府行為的用地。那2018許昌征地補償標準都有哪些內容呢,下面我們就這一問題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許昌市國土資源局對各縣(市、區)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研究,參照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考慮我市物價因素,經綜合平衡,對原許昌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進行了調整,現將新補償標準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一、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拆遷各類房屋的補償費,包括舊料損失、拆除、搬運等費用。二、樹木補償標準:1.移植樹木,在非移植季節,按保留補償。花木、苗圃及樹林按照園林部門規定或本地區當年度(當季)市場價格補償。2.經濟林按照林業部門規定計算。三、水井、水渠補償標準:1.水井補償包括開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計算。鑄鐵管井筒可參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價 ·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條件都有哪些要求? 土地是我國比較特殊的一種資源,在我國有著比較特殊的作用。土地在進行轉讓和使用上都有著較為嚴格的要求,那國有土地使用證轉讓條件都有哪些要求呢,這一類事件在生活中比較少的接觸。下面我們就這一特殊情況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你。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根據該條規定,凡房屋建設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開發土地未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不得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 ·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隨著我國的金融市場不斷的規模化、健康化、可持續化的發展,我國的公司也在越來越迅猛的發展。我國對公司在社會中的一些日常行為正常的發展起著保護作用,為其專門制定了公司法作為其保護法律。那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和董事人都有哪些職責?本站我們為您做解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人數有哪些規定?一、《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的法定人數為5--19人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有哪些? 在我們的生活中,您可以看到親朋好友之間關于民間借貸的利息糾紛經常發生,且如果此類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則嚴重影響到彼此之間的和諧。那么,在實踐中,出現的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有哪些呢?,而針對這些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又該怎么去處理呢?下面將為您具體闡述。一、民間借貸利息糾紛有哪些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如下: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 ·到底民間借貸的糾紛有哪些 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繁榮和發展,各種形式的經濟活動日漸頻繁。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面臨的諸多融資困難、加之股票、基金的多種投資、理睬方式的持續升溫,自然人(個人)之間相互借款的現象非常普遍。那么,民間借貸的糾紛有哪些呢?此外,我們又該如何防范民間借貸糾紛呢?下文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介紹。一、民間借貸的糾紛有哪些1、借款未出具借條糾紛因為是熟人之間的借款,且借款的數額一般都不會很大,個人之間的借款通常都不會簽訂專門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間借款時相互之間關系非常要好,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似乎會破壞朋友之間的感情,也會讓人產生不信任對方的錯覺。所以在借款時很多情況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這樣就會給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礙。在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時,或者雙方關系惡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借款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索要,但往往因為沒有借條,不能提供當時借款的證據而敗訴。司法實踐中代理律師也常常會指導當事人在協商還款過程中通過錄音的形式獲取證據,但因為 ·土地使用證鄰居簽名相關的法律是哪年出臺的? 土地使用證是我國對土地權限移交給個人的一種權屬證件的代表,農村的土地使用證代表著當事人有權利和義務對證件上的土地進行使用,一般自建住房為多。那土地使用證鄰居簽名相關的法律是哪年出臺的呢,下面我們就這一問題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你在日常生活中對你有所幫助。2008年頒布的《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流程》第二項有明確規定相鄰地使用者簽字條款:1、申報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2、權屬調查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 ·怎么處理債務糾紛 怎么處理債務糾紛(一)調解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二)訴訟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 ·民間借貸是否受法律保護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 在銀行信貸緊縮情況下,民間金融更加活躍,個人之間的借貸涉及的金額也越來越大。但是,很多人對于民間借貸沒有明確的認識。那么,民間借貸是否受法律保護呢?生活中,人們最常見的一種民間借貸就是高利貸,那么,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請看下面的詳細介紹。一、民間借貸是否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筑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與其他經濟活動一樣,民間借貸也會伴生一些違法犯罪行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門通過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處罰和打擊。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二、如何界定高利貸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 ·如何確定返還借款的期限? 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當事人應該約定返還借款的期限。不過,如果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時沒有約定返還借款的期限時,債權人應該如何確定返還借款的期限呢?如果借款合同中有約定返還借款的期限,但是借款人未按期返還借款怎么辦呢?這些問題都是債權人需要了解的,對于這些問題,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一、如何確定返還借款的期限?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之間一般都約定有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之間應當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即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借款人未按期返還借款怎么辦?借款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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