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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后多久要提起訴訟? 訴前財產保全后多久要提起訴訟?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 ·一、懷孕被辭退有辭退離職經濟補償金嗎? 一、懷孕被辭退有辭退離職經濟補償金嗎?懷孕被辭退的有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公司不能辭退職工的情形(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 ·買了車輛全險,哪些情況保險公司不賠償 買了車輛全險,哪些情況保險公司不賠償一、撞親屬致傷亡不理賠。在保險條款中,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疇之外。所以,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保險公司視為免責。同理,被同一單位名下的車輛碰撞也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二、新車未上牌、無臨時牌照期間造成事故損失,不理賠。在汽車基本險的四個險種的免責條款中,都明確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三、車輛未在規定時間內年檢或者未通過年檢出事造成的損失,不理賠。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只對合格車輛生效,對于未年檢的車輛只能視為不合格車輛。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車主上了保險也沒有用,包括車損險、三者險等在內的所有賠償將由消費者自己承擔。四、車輛修理期間出事故造成的損失,不理賠。車輛在檢測、維修、養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原因是保險公司認為維修點負有看管車輛的責任,車輛被盜或者損 ·單位辭退無錯過員工有法律保護嗎 單位辭退無錯過員工有法律保護嗎一、單位辭退無錯過員工有法律保護嗎?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4、從入職日算年限,每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若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則按兩倍的賠償金計算。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員工病假累計多長時間可以辭退? 員工病假累計多長時間可以辭退?職工請病假已經超出了法定醫療期以后單位才可以辭退的,但就算是超出了法定醫療期被單位辭退的也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在法定醫療期限之內單位不可以隨意的辭退患病職工,可是對于每一位不同的職工來說,法定醫療期的時間長短也不一樣,最長的病假可以有兩年的。勞動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原勞動部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具體規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對應的醫療期,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 ·一、領完結婚證彩禮還要退回嗎? 一、領完結婚證彩禮還要退回嗎?領了結婚證一般是不會退彩禮的,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共同生活或是對方因為給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就需要退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于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二、離婚彩禮返還的范圍是什么?1、在男方家給付彩禮錢之后,這部分彩禮分了兩部分,一部分是通過 ·沒離婚與小三生了孩子算重婚罪嗎? 一、沒離婚與小三生了孩子算重婚罪嗎?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二、重婚犯罪有哪些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2、客觀要件重婚罪在客觀方面 ·一、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 一、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違法辭退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不支付補償金勞動仲裁的流程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雙方的事實婚姻要經過法院嗎 雙方的事實婚姻要經過法院嗎未登記不構成婚姻關系,雙方有一方離開即告解除同居關系,孩子、財產有爭議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提請法院解決。孩子未滿兩周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周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周歲法院還會征求孩子的意見。另一方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并有權探視。沒有經過登記的婚姻(94年以后的同居),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所以雙方當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之間沒有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等法律義務。如分手,雙方直接分開即可。當然,如果對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間析產糾紛或者撫養權糾紛起訴至法院,單純起訴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二、協議離婚(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 ·自愿放棄繼承權可以反悔嗎 自愿放棄繼承權可以反悔嗎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由此可見,繼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有異議的情況下,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法律明確規定是不予承認的。二、放棄繼承的有效條件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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