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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發生高空墜物物業責任是否需要承擔? 小區發生高空墜物物業責任是否需要承擔?為了方便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管理安全,現今人們一般都會居住在小區里面,而小區會有良好的物業管理和保全保護。而近年來,一個問題漸漸成為您關注的焦點,那就是,小區發生高空墜物物業責任是否需要承擔?今天,我們為您收集整理如下資料做一個詳細解答。一、是否有物業責任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物業公司將物業管理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舉證出來就可以了。全力配合業主解決此事,這是物業公司應該做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發生高空墜物傷人誰擔責? 發生高空墜物傷人誰擔責?近年來,高空墜物傷人是一個非常常見的詞語了。城市里高樓大廈鱗次櫛比,高空墜物是一個只能防范卻無法避免的事故。因此,法律對于高空墜物傷人也詳細完善了賠償規定和擔責規定。今天,針對發生高空墜物傷人誰擔責?我們為您收集整理了如下資料進行解答。一、法律解讀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采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沖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著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傾向于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回避了正義價值。面對價值沖突,要盡可能平衡 ·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進行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進行的相關規定是什么?我國的民事訴訟一般是由原告當事人提起,經過審核、立案、再繳納相關的訴訟費用,如果案件符合受理的條件,就進行開庭審理,做出判決。然而,我國的司法也離不開監督,這是防范司法作假、賄賂的重要制衡手段。那么,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進行的相關規定是什么?第一條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等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啟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復申訴將依法不應當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二條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一般應當由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九)項裁定再審的;(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四)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我國司法體系中對于民事訴訟的訴訟期限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而,在縱向的時間限制之外,在橫向的地域管轄限制也是有著一定的規定和要求的。特別是現今人們的戶籍和長期居住地經常是不一樣的。那么,民事訴訟地域管轄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今天,我們給您答案。民事訴訟法第二節地域管轄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 ·建筑工地施工高空墜物建筑方有責任嗎? 建筑工地施工高空墜物建筑方有責任嗎?人們的生活離不開衣食住行。而衣食住行中,住是人們最重要的需求之一。因此我國的建筑市場一直處在不斷增長狀態。然而由于建筑的長期以及建筑中無法避免的一些事故情況,經常會出現一些責任糾紛。那么,今天我們為您介紹的就是建筑工地施工高空墜物建筑方有責任嗎?一、理論主張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采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沖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著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傾向于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回避了正義價值。面對價 ·高空墜物預防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預防措施有哪些?改革開放發展帶來經濟的繁榮和城市化,當前,我國大城市拋掉了過去平房水泥的建筑構造,鋼筋水泥,高樓林立,成為了城市建筑的主要特征。然而,平房有平房的好處,高樓也有高樓的壞處。我國的高空墜物造成的傷害開始逐漸擴大。今天,我們主要就和您探討一下高空墜物預防措施有哪些?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高樓住戶如何防范高空墜物1、不主動拋物從高層主動拋物是違法的行為。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2、注意檢查房屋從高空墜下的物體小到紙巾、果核、牙簽,大到晾衣 ·民事訴訟的審限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民事訴訟的審限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您都知道,我國法律規定了我國的訴訟是有一定的時效的,超過規定的訴訟期限就不再具有上訴的權利。除此之外,我國法院審理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不可以拖長案件的受理,也不能潦草收短。那么,民事訴訟的審限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今天,我們為您詳細解答。一、民事審判審限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志著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二、審限期限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 ·法律是一個國家立足根本的基石之一,有了法律的約束、限制,國家 法律是一個國家立足根本的基石之一,有了法律的約束、限制,國家才能有規矩和法度,才能為人們創造安寧和平的生活環境。而人們也要加強法律意識,了解法律知識,更好的充實自己。那么,今天,我們要和您一起探討的就是民事訴訟一審駁回起訴終審判決如何處理?一、民事訴訟一審駁回起訴終審判決怎么處理?1、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2、第一審在民事訴訟程序上,有第一審程序和上訴審程序之分。第一審程序是民事審判程序的基本程序。3、第二審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 ·民事訴訟一審立案繳費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一審立案繳費期限是多久?我國法律中的民事案件通常遵循著不起訴就不追究的原則。因此,對于民事案件來說,需要原告當事人去法院進行起訴,立案,繳納相關的訴訟費用之后才會開庭審理。那么,民事訴訟一審立案繳費期限是多久?今天,我們為您收集整理了如下資料進行解答。一、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繳費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會開具繳費發票給當事人,并告知其應在7日內到指定銀行進行繳費,若超過7日未繳納相應訴訟費則視為撤訴。二、民事案件立案后的訴訟費繳納標準依據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條件是什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條件是什么?您都知道,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我國的兩大重要的基本法律。刑事法律主要對象是犯罪程度嚴重給人民造成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民事法律主要是對民事行為的違法犯罪情節的判斷和處理。那么,如果合起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條件又是什么呢?一、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第77第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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