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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職會查病史嗎? 公司入職會查病史嗎?公司入職前是否會查病史,各個企業的規定都是不一樣的。通常情況下,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的時候,需要提供健康證明,單位對員工的健康狀況有知情權。二、員工入職隱瞞病史會被開除么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享有知情權,而勞動者具有如實告知義務。但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于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則沒有義務加以說明。而即便員工隱瞞病史,可術后身體健康,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會活動能力,并不存在嚴重影響工作,甚至根本不會妨礙,即與勞動合同的履行并無直接任何關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離婚之后兩個孩子撫養權歸誰 離婚之后兩個孩子撫養權歸誰對于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定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時,法院一般情況會判決一人一個,這是法院出于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如果還在哺乳期,原則上會交由母親撫養,對方需要給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如果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原則是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小孩上學生活需要來定的,一般不超50%月工資收入。二、離婚孩子撫養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 ·主合同與補充協議矛盾如何處理? 主合同與補充協議矛盾如何處理?主合同與補充協議矛盾處理應當是按照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準,補充協議名為“補充”實際也是協議,一般情況下,只要與主合同不沖突補充協議可以作為主合同的補充,應當有效;當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產生沖突時,只要主合同中沒有“不允許補充協議對主合同修改”的限制條款,一般應以補充合同為準。二、合同生效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 ·員工入職隱瞞病史會被開除么 員工入職隱瞞病史會被開除么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享有知情權,而勞動者具有如實告知義務。但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于與履行勞動合同無關的,則沒有義務加以說明。而即便員工隱瞞病史,可術后身體健康,具有正常的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及社會活動能力,并不存在嚴重影響工作,甚至根本不會妨礙,即與勞動合同的履行并無直接任何關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 ·詐騙罪的是怎么認定的? 詐騙罪的是怎么認定的?一、詐騙罪的認定1、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2、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3、與招搖撞騙罪界限兩者都使用騙術,后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員工罷工犯了法律了嗎 員工罷工犯了法律了嗎一、員工罷工犯了法律了嗎不違法。沒有發生破壞生產秩序和公共財物,文明罷工的合法,做曠工處理。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克扣工資可以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于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二、勞動法規定離職后多久給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員工離職后的十五天之內結清全部工資。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 ·繼承房產更名需要什么手續 繼承房產更名需要什么手續?房產遺產繼承改名字需要的手續有: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 ·農村宅基地審批多少錢一平方? 一、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二、農村宅基地申請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1、村集體組織成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分戶后父母親身邊須有一個子女),分戶后需要建住宅又無宅基地的;2、村集體組織成員需建住宅,沒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積未達到標準并承諾在宅基地標準面積內擴建住宅的;3、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4、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宅基地滅失的;6、因人口增加,現有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三、農村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的六條規定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一)不 ·使用假學歷工作犯法嗎 使用假學歷工作犯法嗎一、使用假學歷工作犯法嗎求職時造假學歷,被單位錄取,如果被查出,會被開除。偽造、使用假學歷的,學校和單位甚至可以報警,給使用者以治安管理處罰。《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即明確規定勞動者有如實向用人單位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的義務。未如實說明簽訂的合同屬于欺詐,不能獲得賠償。同時如果因欺詐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有過錯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有權利要求勞動者賠償公司損失。二、拿假文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使用假文憑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欺詐行為。《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采取欺詐、威脅死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十八條對勞動合同中的欺詐作了如下定義:“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用人單位在人為應聘者確實有該文憑的情況下,才 ·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還要給嗎? 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還要給嗎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但是實際中經常發生由于用工單位違約在先,如未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致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此時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報酬的;(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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