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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犯罪中止可以減輕么? 法律規定犯罪中止可以減輕么?一、法律規定犯罪中止可以減輕么?可以減輕;《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根據本款規定,對中止犯的處罰是:(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二)對已經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應當減輕處罰。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協議離婚需要在當地辦理嗎? 協議離婚需要在當地辦理嗎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因而,夫妻協議離婚的話只需要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提出申請,而并非一定是在當地(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辦離婚手續的程序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
·民事案件立案前提有哪些 民事起訴和受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芭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含義是指與起訴案件的訴訟標的有直接有利害關系,或者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利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2、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爭議。但是需明確的一點是,法律只要
·股權登記日的簡單介紹 股權登記日的簡單介紹一、股權登記股權登記日后的下一個交易日就是除權日或除息日,這一天購入該公司股票的股東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紅配股。股權登記日之前持有的股票,就能得到贈送的分紅。二、股權登記日內容股權登記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進行配股時規定一個日期.在此日期收盤前的股票為“含權股票”或“含息股票”,即有權領取股利的股東有資格登記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前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才有權分享股利。在該日收盤后持有該股股票的投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有多長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有多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
·公司股東欠債對公司有什么影響嗎? 一、公司股東欠債對公司有什么影響嗎?股東對外的個人債務,公司不承擔責任,但股東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他債權人的,該股東在公司的股份會被拍賣。其他股東維護自身權益依據公司章程,例如章程約定股東因為資不抵債,公司其他股東可以按比例購買該股東股份,或者該股東退出該公司等公司章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公司法,股份被拍賣其他股東也享有優先認購權。二、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有哪些?(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管培生入職后的職級為什么? 公司在招新人入公司后,都會對新人有一個實習期的了解,如果公司對新入職員工還算滿意的還會對其進行管理培訓,認為該職員有可以發展的前途,將其培養成為公司未來的領導者,那么對于管培生入職后的職級為什么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管培生入職后的職級為什么?管培生在入職后根據培訓內容安排相應的職位,后續發展按照其表現確定是否可以成為公司的領導者。(1)工作要求1、事業心:就是許多外企強調的ambitious,強調事業心的原因在于,公司一般希望管理培訓生能夠通
·離婚訴訟庭審辯論 離婚訴訟庭審辯論,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訴訟案件,一般就夫妻過錯,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方面進行辯論,案件開庭時,應當將身份證,結婚證,帶齊,當事人做案情陳述,應當提前寫好材料,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陳述清楚,準備好佐證材料,帶齊證據原件。離婚案件一般有三個爭議焦點,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三個方面。那么在法庭辯論中針對這三方面如何辯論,北京離婚法律咨詢中心分析如下:離婚案件開庭時,一定要將訴訟材料,
·單位宣布撤銷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 單位宣布撤銷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公司注銷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因經營情況和調整業務需要,可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對“客觀情況”的界限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2001年1月1日失效)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本條
·法定繼承子女怎樣分割財產遺產的分割由繼承 法定繼承子女怎樣分割財產遺產的分割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分割方式: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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