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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否有權提起刑事抗訴程序? 公民是否有權提起刑事抗訴程序?有權利提起的;《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并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后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二、公民對刑事案件抗訴的條件是什么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被害人的申請抗訴期為5天,自收到判決書后第二天開始計算。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申請書后5天內做出決定。要是對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不服的話,此時被告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而要是檢察院表示不服的話,那此時做出的就不再是上訴了,而應該是抗訴。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1、第二審 ·財產沒有分割可以離婚嗎? 財產沒有分割可以離婚嗎?可以離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所以,只有在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均有協議得以處理的前提下,雙方才能夠自愿離婚。需要指出的是,在離婚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日后因為不履行而產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登記離婚應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并承擔法律后果。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并自覺履行這種承諾。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三、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1、確定 ·偷稅漏稅數額達多少會構成犯罪? 偷稅漏稅數額達多少會構成犯罪?一、偷稅漏稅數額達多少會構成犯罪?偷稅漏稅數額達五萬元以上就可能會構成犯罪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 ·女方離婚會得到什么補償 女方離婚會得到什么補償補償是沒有的。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有財產,是可以均分的,但這不屬于補償,而是自己應得的一部分。但如果一方有過錯或完全過錯,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院會少分給財產以示懲戒。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式。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式。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 ·假想防衛法條規定的特征有哪些? 假想防衛法條規定的特征有哪些?(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于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并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于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于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并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對 ·審查起訴后多久到法院? 審查起訴后多久到法院?一、審查起訴后多久到法院?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到法院要一個月的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2、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 ·一、父母出資買房稅費由誰來進行承擔? 一、父母出資買房稅費由誰來進行承擔?父母出資買房以后買賣的稅費由父母繳納,以父母名義買房可贈予或買賣過戶,過戶的話辦贈予費用約為報稅價(即你們商定的房產轉讓價)的6%(公證費3%,過戶稅費3%)。但贈予過戶后轉讓房產,單一項個人所得稅就要交報稅價的20%。建議采用買賣過戶,即直接由父母轉讓房產給兒女,稅費約為房產報稅價的8%(賣方: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大于5年的免)、營業稅5.5%(房產證大于5年的免),買方:契稅1.5%,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以上稅點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計算)。買賣過戶如房產證過五年也不用交個稅,只需交契稅1.5%,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即總共1.8%左右。報稅價是你們自己定的。房管局的電腦系統對當地每個區域有一個最低的評估價。你們報的報稅價高于那評估價就按你們的價計稅。低于的話就按系統的評估價計算。對這評估價最了解的是當地同區域的房產中介。二、結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如果房子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期限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刑事案件移送管轄期限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移送管轄期限法律上并無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情形是:(一)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轄的情形1、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此種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2、基層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情形(1)應當移送的情形。《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2)可以請求移送的情形。《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重大、復雜案件;(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 ·刑事案件中有批捕證就判刑嗎 一、刑事案件中有批捕證就判刑嗎?有批捕證也不一定會判刑,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關押了起來,如果將來人有釋放了,認為不構成犯罪,那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于是辦理了錯案,要追究責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被判刑的。建議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 ·一、孩子的撫養費是百分之多少? 一、孩子的撫養費是百分之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二、相關費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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