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麻城律師黃頁: |
麻城律師咨詢 |
麻城法律常識 |
·在民事訴訟中,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哪些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并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于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 ·保證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況 保證人可以不承擔責任的幾種情況1、超出“保證責任期限”不擔責擔保也有“保質期”,法律條文中對這個保質期叫“保證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可以在合同約定,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以《擔保法》規定為準。《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對于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免責情況(1)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 ·故意犯罪中止的處罰是什么? 故意犯罪中止的處罰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二、犯罪中止的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為人客觀 ·司法鑒定做不了的情況有哪些 一、司法鑒定做不了的情況有哪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1、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的;2、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鑒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4、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范的;5、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6、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二、司法鑒定有哪些原則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 ·評估報告可以拒絕接收嗎?會不會影響房屋補償? 一、評估報告可以拒絕接收嗎?會不會影響房屋補償? 房屋拆遷評估只是房屋征收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在評估報告上簽字,證明同意這個評估結果,不代表必定同意被征收。房屋征收需要重新簽定房屋征收合同才行。如果評估報告已經簽字同意,而且已超過給定的5天的重新申請期限,那么是無法再申請重新評估了,此評估價應視為認同的賠償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托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2、負責本評估項目的注冊房 ·農村宅基地房主能立遺囑嗎? 農村宅基地房主能立遺囑嗎農村宅基地房主不能立遺囑的,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首先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據此,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么農村宅基地的繼承實際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一審終審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 一審終審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一、一審終審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1、選民資格案件;2、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4、認定財產無主案件;5、確認調解協議案件;6、實現擔保物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以及: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執行。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 ·二手房貸款有什么限制嗎? 二手房貸款有什么限制嗎一般來說,有這幾方面限制:(一)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或立即可以取得房地產權證并入住的商品房;(二)房齡:不超過20年的普通住房和不超過15年的其他房產;(三)貸款成數:普通住房最高8成,而其他房產最高6成;(四)貸款期限:普通住房的房產已使用年限與貸款年限之和最長不超過30年,其他房產的已使用年限與貸款年限之和最長不超過20年(且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五)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實際年齡之和不得超過65周歲。二、如何辦理二手房貸款?二手房的貸款方式主要是房屋抵押貸款,與商品房抵押貸款的形式基本相同,但在貸款額度、房屋價值評估、階段性保證方面有不同之處。下面就二手房貸款手續作一些簡單介紹:1、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提交相關材料,選擇貸款方式。2、銀行初審合格后,由銀行指定的房產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雖然購房者已經與房屋所有權人就房屋的價格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已有約定,但銀行是以其指定的房屋評估機構對房 ·一、根據法律規定怎樣寫自書遺囑? 一、根據法律規定怎樣寫自書遺囑?根據法律規定書寫自書遺囑的時候必須要有以下內容,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二、自書遺囑怎么寫才有效1、自書遺囑中只有處分了個人完全合法所有的財產,那么才會有效。但如果處分了共有財產,則會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法律中規定,公民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財產,這里的財產法律明確規定為“個人財產”,必須是個人擁有所有權的、現實存在的財產。也就是說,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如果處分了屬于無權處分,處分無效。遺囑也不能處分立遺囑時存在的、但到繼承時已不存在的財產,如果被處分的財產不 ·發生指定管轄的情形包括什么 發生指定管轄的情形包括什么(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于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二、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