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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誤區 有了遺囑,并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實現。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并不知曉。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并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征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 ·哪些人需要遺囑信托? 需要遺囑信托的人群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1、欲立遺囑,但卻不知如何規劃的人; 2、對遺產管理及配置有專業需求的人; 3、欲避免家族爭產,妥善照顧遺族的人。 ·遺囑執行人如何產生?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并未規定其他的執行人產生方式,根據實踐中的操作來看,遺囑執行人可以按照如下兩種方式確定: 第一,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或者在遺囑中委托第三人代為指定,指定遺囑執行人的,可以與遺囑執行人簽署委托協議; 第二,遺囑人未指定執行人、指定不明確或者指定的執行人拒絕執行的,由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 ·錄音遺囑是否有效? 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一當事人由于所持錄音遺囑在形式上存在明顯瑕疵,因此被判失去訟爭財產繼承權。王先生年邁的姐姐、姐夫都是洛陽一個部屬研究院的高級知識分子,膝下無子,只有王先生一個至親。2002年11月,兩位老人立下遺囑,稱夫妻一人去世后另一人繼承全部遺產;兩人都去世后全部遺產由王先生繼承。王先生八十多歲的姐姐過世后,王先生風聞姐夫有把住房贈給老友李工的意思。王先生想詢問姐夫,又不好意思直接開口,左思右想后帶著兩個同事到醫院探視住院的姐夫,并對談話內容進行了錄音。錄音內容冗長,其中王先生的姐夫說過,王先生是唯一遺囑繼承人,其過世后王先生負責將住房低價賣給保姆。10月,王先生姐夫離開人世。王先生處理完后事,姐夫的好友李工卻拿來了一份姐夫于2012年4月親筆書寫的遺贈書,內容是王先生的姐姐 ·丈夫彌留之際妻子自擬代書遺囑被法院判決無效 陳某與萬某雙方在喪偶后重新組成了一個家庭,當時雙方均已到老年,膝下有兒有女。2011年4月底,陳某被診斷為肺癌,于2012年3月15日下午,萬某持一份自己草擬好的遺囑,其內容為:“陳某在與萬某結婚前所購的一套住宅樓由萬某繼承。”讓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重新抄寫了一份,然后和社區的兩名工作人員一起來到醫院,由社區工作人員將遺囑給陳某讀了一遍,并讓陳某在遺囑上簽名。陳某簽名后,萬某又握住陳某的手在遺囑上捺了手印。陳某從宣讀遺囑內容到社區工作人員離開,一直沒有開口說話。陳某后病逝。隨后,陳某的子女和萬某為繼承房子而鬧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所做的處分,只能由遺囑人獨立自主的做出,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輔助或代理。萬某提供的代書遺囑,從形式上不符合由遺囑人口述他人代為書寫制作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的代書全過程的法律規定。本案中見證人 ·未辦理收養登記仍有繼承權 案例:村民祁某同其丈夫施某15年未曾生育,兩人便在1996年收養了剛剛出生幾天的小施成為養子。當時,兩人并不了解國家關于收養的登記制度,故未辦理收養登記,只為孩子登記了戶口并辦理了獨生子女證。2007年,施某和祁某因感情不和而離婚,養子小施便隨養父生活。去年,祁某亡故,小施及養父因同祁某父母協商遺產繼承事宜不和而將祁某父母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小施作為祁某養子的法定繼承權。庭審中,作為被告的祁某父母認為,女兒和女婿先前并未為養子小施辦理領養手續,根據收養法相關規定,收養關系并不成立,小施不應當享有子女的法定繼承權,請求法院駁回訴請。審理:被繼承人祁某與施某雖在收養原告時未辦理收養登記,但雙方在收養時已具備了法定的收養條件,并且在公安部門辦理了戶口登記,之后,又補辦了獨生子女證,并以養父母養子的身份共同生活了10多年,故應認定雙方的收養關系已經事實上成立。祁某與丈夫的離婚訴訟中,對養子的撫養權問題也作出了處理,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予以司法確認。因此,養子小施與被繼承人祁某的收 ·再婚老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張大爺因未留有遺囑,故其婚前財產作為遺產范圍,應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王老太雖然與張大爺均為喪偶再婚,時間也較短,但其仍為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對張大爺的婚前財產擁有和子女平等的繼承權。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遺囑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爺雖然遺囑中處分了與張老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對于張老太享有的財產部分所立的遺囑雖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但并不影響其遺囑中其他內容的效力。也就是說,李大爺在本案中遺囑處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對個人婚前財產及個人婚后共同財產中其本人部分的處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遺產應由其兒子繼承。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礎薄弱,雙方缺乏相互信任,經常會把自己的銀行卡、工資卡、存折及其他憑證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將相應的遺產通過各種渠道取出,防止對方繼承。本案中,劉大爺和他女兒做出的這 ·未成年人可以立遺囑嗎?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由上可見,只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遺囑。因此,年滿16周歲、并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遺囑。其他的未成年人還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不可以立遺囑,即使立下遺囑,也是無效的。 ·遺產分割的方式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 ·遺產分割的幾個原則 一、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首先應按遺囑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的財產。雖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處分的遺產。 二、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 在分割遺產時,如死者遺有未出生的胎兒,應給胎兒保留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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