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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損害賠償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對等賠償的原則。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全部、等價賠償。消費者遭受侵害有權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對此,有過錯的經營者應該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損失的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受到的財產、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得以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態。所以這種對等賠償僅僅只是有過錯的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是適用最廣泛的法律責任。2、懲罰性賠償的原則。即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雙倍賠償。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規定的帶有懲罰性質的賠償規定。由于存在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在主觀上有較大的過錯,也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其社會危害程度較之其他有過錯的經營行為會更大,故法律規定了更為嚴厲的賠償原則。3、承諾賠償的原則。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消費損害按照經營者先前的承諾予以賠償。經營者為推銷自己經營的商品和服務,所做出的承諾是影響消費者做出消費選擇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費者接受其承諾, ·消費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確定 消費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確定一、消費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確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按此規定,消費者的求償范圍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個方面,因此要賠償的范圍也包括消費者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消費者請求賠償的人身損害賠償還應當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二、消費損害賠償的原則1、對等賠償的原則。即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全部、等價賠償。消費者遭受侵害有權要求賠償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失、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對此,有過錯的經營者應該對消費者進行賠償。賠償損失的目的是為了使消費者受到的財產、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損失得以恢復到損害前的狀態。所以這種對等賠償僅僅只是有過錯的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最基本的法律責任,也是適用最廣泛的法律責任。2、懲罰性賠償的原則。即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欺詐,應對消費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費損害予以雙倍賠償。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被侵犯知情權賠償標準 消費者被侵犯知情權賠償標準一、消費者被侵犯知情權賠償標準1、兩倍賠償;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2、三倍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十倍賠償;十倍賠償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別規定,因為食品安全比一般消費品更為重要,因此食品安全法提高了懲罰性賠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消費者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有哪些?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有哪些?認定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首先要明確消費者依法知情的范圍、內容。即消費者依法應該知道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哪些真實情況。明確“知”的范圍,才能準確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大致分為三個方面的內容:(1)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要有商品的名稱、注冊商標、商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2)有關商品的技術指標等情況,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等。(3)有關銷售善,包括價格和售后服務等。總體來說,凡是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與正確的決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聯系的信息,消費者都應有了解。作為消費者,其實現知情權主要有本種方式,經營者違反了這三種方式,均構成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是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即消費 ·人員辭退怎么賠償損失? 人員辭退怎么賠償損失?一、人員辭退怎么賠償損失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哪些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 ·純經濟損失構成侵權嗎? 純經濟損失構成侵權嗎?一、純經濟損失構成侵權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純粹性的經濟損失如果是由于侵權造成的,是屬于侵權行為,如果不是侵權行為造成的,不承擔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二、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1)國家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 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4)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5)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底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6)建筑物或者 ·第一順序繼承人誰優先? 第一順序繼承人誰優先?一、第一順序繼承人誰優先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先后順序,一般情況下,同一個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二、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內容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 ·消費者協會是否有行政職能? 消費者協會是否有行政職能?一、消費者協會是否有行政職能消費者協會并不具有行政職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即主要實施者是各級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各行政部門在各自職權內進行監督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執法者為各行政機關。各級政府承擔領導、組織、協調的工作,具體的執法交由政府的各個行政機關,可以說在不同的位階和環節保護消費者權益。簡而言之,政府協調由誰(哪個行政機關)來保護消費者權益,怎樣保護,具體到行政機關通過監督、檢查、執法等來實施保護消費后權益。二、消費者受侵害的因素有哪些(一)力量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 ·消費者受侵害的因素? 消費者受侵害的因素有哪些一、消費者受侵害的因素有哪些(一)力量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二)知識欠缺;消費者只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范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著固有的差異,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復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三)人性弱點;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據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幸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四)缺乏組織;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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