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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控期間用人單位可否以未正常經營為由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可以直接以疫情期間未正常經營為由不發或少發工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申請穩崗補貼等 ·檢察院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哪些? 檢察院調查證據的方法包括哪些?一、檢察院調查證據的方式有哪些?關于調查取證的方式,一般是非強制性的,只有當審判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時,才使用諸如偵查的強制性手段。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方式主要有:1、詢問。即檢察機關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詢問情況,制作筆錄。2、查詢。即檢察機關向有關單位查詢情況,由有關單位出示相關證據材料。3、鑒定、勘驗。即檢察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委托有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對應當勘驗現場或勘驗物證而法
·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難免會產生失誤,失誤一般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能力不夠造成的,但如果是為了獲取利益或達到某種目的故意而為之,則是瀆職罪,如果是負責仲裁的工作人員,在仲裁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就是枉法仲裁罪,那么,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呢?一、枉法仲裁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枉法仲裁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區分枉法仲裁行為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標準,對于“情節嚴重”的標準,目前 ·行政案件審理的一般規定是什么? 行政案件審理的一般規定是什么?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
·致人受傷交強險賠償標準是什么? 致人受傷交強險賠償標準是什么?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也會在各個方面保障著公民的權益,按照規定,所有在車輛都要在上路前購買交強險,那么在出現了交通事故后,交強險也會給對方進行賠付,一般情況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害,交強險會賠償2000元至50000元不等,具體金額要根據造成傷害的程度。一、交強險賠償限額1、有責任的限額:(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8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小額貸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小額貸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要看小額貸款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開支或者共同生活開支,就屬于共同債務。如果未經夫妻雙方同意而私自欠下的債務,且沒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是個人債務。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
·可以與法定繼承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可以與法定繼承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不可以是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可分為以下兩類:一類是公民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另一類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
·小孩撫養費應支付至那一年 小孩撫養費應支付至那一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二、 ·同一個案子移送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同一個案子移送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同一個案子移送管轄的程序是首先由最初受理的法院根據其判斷發現這個案件不是該法院該管理的,此時就需要依照他們已有的職權將這個案件選擇并移交給其他的法院,如果接收到這個案件的法院認為還不是該管轄的范疇就需要通報上級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
·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手續主要是什么 一、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手續主要是什么?公安機關提請批捕手續主要是提請批準逮捕書,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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