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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列表是什么?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列表是什么?一、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列表是什么?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列表,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無期徒刑還可能出來嗎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于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 ·同案已判我取保候審還有事嗎? 同案已判我取保候審還有事嗎?已判取保候審的情況下,還是有可以被判刑事責任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項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超過有期徒刑的刑罰就不會被判刑。在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判決之前,他們是否會坐牢將不得而知,取保候審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前,作出終止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故意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將犯罪嫌疑人保釋候審。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申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涉惡勢力團伙可以減刑期嗎 在監獄可以減兩次刑,如果能報到假釋,可以直接假釋1年多,雖然現在提倡假釋,但是涉黑涉惡不容易假釋,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在看守所羈押的一年一個月是可以折抵刑期的,至于到了監獄是否還能減刑一般都是還可以減刑的,不過是不是能輪得到的話要看剩余刑期的長度、犯人在監獄的表現等各種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撫養權變更,需要如何辦?準備什么材料 要準備雙方原先離婚的法律文書。二、要準備對方不具備撫養小孩的條件或能力。三、要證明你有撫養小孩更有利于小孩成長的條件或能力。四、一般不能再要求重新分配原離婚協議已分割的財產,除非對方在隱瞞財產導致沒有分配的情況,可在規定時間內要求重新分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 ·變更撫養權協議如何寫才有效 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就是說父母之間可以私下協商變更子女撫養權,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 ·一、濟南疫情期間減免房租政策是什么? 一、濟南疫情期間減免房租政策是什么?濟南疫情期間減免房租政策規定具體如下: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城鄉有序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第四條允許延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醫療衛生、工業以及倉儲用地,按合同約定應在疫情消除日(含)期間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可依受讓人申請,延期至疫情消除日(不含)后10個工作日內繳納;其他用地項目,按合同約定應在至疫情消除日(含)期間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可依受讓人申請,在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期限的基礎上延期1個月繳納,并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出讓金利息。第八條對租賃房屋屬于國有資產的中小企業,免收1—3個月的租金。鼓勵其他產權人為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租戶及個人減免或緩收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二、疫情期間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 ·付了首付的房子能退嗎 首付款是房屋購買時的第一筆預付款,一般情況下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首付款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后,不購買預訂房屋的,首付款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放棄撫養權可以要對方補償嗎 當時雙方協議中明確約定女方放棄撫養費,此時女方再主張撫養費可以被支持。原因在于,撫養費是男方支付孩子的費用,女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沒有權利代為放棄。當時雙方協議離婚時男方從房產、存款等各方面對女方進行了適當的照顧,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做出了放棄撫養費的意思表示,此時女方再重新主張撫養費有暗渡陳倉之嫌,有違契約精神,不應被支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 ·一般的法院判決書多久下來? 一般三個月。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限為3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限6個月,案件復雜可以延期6個月。法院一旦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后,就會排期開庭。經過訴訟方式最后離婚的婚姻案件糾紛,法院會根據雙方詳情作出最終是否離婚的判決并當庭或擇日發放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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