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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可以拿回駕照嗎?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會第一時間到現場進行勘查,以確認雙6方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交警會將當事人的駕照暫時扣押。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可以拿回駕照嗎?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可以拿回駕照嗎?簡易事故的出了責任認定書,雙方簽字后就可以拿回駕駛證行駛證了。1、交警扣留肇事車輛,扣押行駛證、駕駛證是為了調查取證,待取證工作完成后,等交警出了責任認定書之后,屆時會通知肇事者提車。2、處理程序一般是交通部門調解兩次,調解不成就要訴訟,所以原始單據一定要保存好;事故不涉及人員,一般不會暫扣車輛;也不會扣駕駛本;事故處理完就發放;所以對駕車沒太大的影響;但是本人一定要調整好心態,方可上路。3、間隔一段時間后,就要詢問一下有關人員(一般是交通隊即可);交通事故定責后在一年之后就結案(如有異議的也過了訴訟的時效期)。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債權人搶走債務人財物怎么辦? 債權人搶走債務人財物怎么辦?一、法律對債權人搶奪債務人財物如何認定?我國《刑法》條文使用的是“占有”一詞,就表明在我國刑法上是區分占有與所有的。雖然“占有”在通常情況下也侵害權利人的所有權,但“所有”的涵義還是要大于“占有”,以“不法所有”作為“占有”的涵義,將限制我國刑法中相關犯罪的適用范圍。而“占有”與“獲利”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將“非法占有目的”理解為“意圖占有”,是恰當的。實際上,所謂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自己或第三者占有。這體現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字面本身的涵義,即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財物的目的。事實上,在債權人當場使用暴力奪走債務人錢財的場合,雖然債權人在客觀上針對債務人當場實施了暴力并奪走了債務人的財物,但債權人的主觀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債權,債權人的私力救濟行為雖不合法,但只要行為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就不構成犯罪,也不能以搶劫罪追究債權人的刑事責任。二、債權人討債方法有哪些?1、和 ·欠債人欠債不還恐嚇要債人怎么辦? 欠債人欠債不還恐嚇要債人怎么辦?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借款給一些沒有誠信的人,后續會產生一系列的麻煩。要債不僅費時費力,甚至還可能碰上被欠款人恐嚇的情況。那欠債人欠債不還恐嚇要債人怎么辦?我們將在下文中為您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被欠債人恐嚇怎么辦欠債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對方,如果欠債人威脅恐嚇要債人的可以報警處理。二、合理合法討債的幾種方式1、“函電”討債法(1)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于改善關系;作為應急手段,便于及時中斷時效;便于債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3)使用范圍: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系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并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2、“會議”討債法(1)優點:方便易行 ·代位權次債務人抗辯權能否主張? 代位權次債務人抗辯權能否主張?一、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主張抗辯權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既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那么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就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是不公平的。該條文中的“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實際上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次債務人還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且債務人沒有行使自己的抗辯權,次債務人仍有權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同樣是不公平的。二、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代位權僅限于以訴訟的方式行使;2、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明;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4、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而非債務人,其他必要費用如差旅費、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5、因仲裁條款的相對性,即使債務人 ·文字商標注冊流程怎么走? 文字商標注冊流程怎么走?1.文字商標是指用漢字及其拼音字母或其他文字、字母組合而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標志。文字商標是一種主要的商標形式,由于其便于呼叫,大多數企業都會道選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作為商標的文字不一定是具有含義的文字,但至少可以識讀。2.文字,包括漢字、漢語拼音字母、我國少數民族文字和外國文字。文字商標的文字書寫不拘一格,楷、行、草、隸、篆,橫書、直書、藝術體、印刷體、變異體均可使用。但必須突出文字商標易認、易記、易于呼叫的特點,力爭使消費者目及則意達。文字商標如同其它商標一樣,一經核準注冊,不得擅自變更書寫方式或增刪文字。為了保證商標的顯著性,不致與指定商品產生混淆,在文字的運用上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詞語。如:不能在牙膏商品上使用"牙膏"作為商標。由于文字商標具有表達意思明確、視覺效果良好、易認易記等優點,所以,商標的設計越來越趨向文字化。3.關于少數民族文字商標少數民族文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要注意其作為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嗎?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嗎?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嗎?代位權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行使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說,債務人對他的債務人(第三人)有債權而怠于行使時,債權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債權,追索得到的歸債權人所有。二、代位權的成立條件1、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 ·保險代位權為什么是債權讓與性質? 保險代位權為什么是債權讓與性質?一、保險代位權為什么是債權讓與性質1、什么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2、什么是保險代位權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于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后,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于被保險人, ·股權轉讓原值如何計算 股權轉讓原值如何計算股權轉讓原值如何計算1、個人股東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殺人如何認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殺人如何認定?隨著社會發展,網絡以及電視的普及,許多小朋友心理成熟的年齡越來越早,犯罪低齡化這一問題也出現在了大眾視野之中。那么,法律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怎么認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殺人如何認定呢?下面就由律師為您解答。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殺人行為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殺人,我們應該首先肯定的說這是犯罪。但是由于主體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 ·保險代位權的取得條件是怎樣的 保險代位權的取得條件是怎樣的一、什么是保險代位權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于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后,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于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二、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保險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符合的條件大致有三項:(1)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2)實質條件,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3)額度條件,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代位權行使的實質條件和額度條件容易理解,訴訟中引起爭議的往往是前提條件。在審判實踐中,保險代位權主要有保證保險代位權、貨運保險代位權、責任保險代位權。各險種保險代位權的取得和消滅存在不同之處,尤其對于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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