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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傷鑒定需要多長時間出結果 做工傷鑒定需要多長時間出結果在被認定為工傷且傷情穩定后,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即勞動能力鑒定受理后最長需九十日。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
·契約型私募基金監管機構是哪些? 契約型私募基金監管機構是哪些?我國契約型私募基金監管機構有哪幾個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部門有:發改委、證監會、商務部和銀監會。1、發改委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于2006年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范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暫行辦法》對創投企業的監管體現在發改委的備案上,通過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投企業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國家發改
·質押的股權可以轉讓么 質押的股權可以轉讓么一、關于質押的股權是否可以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質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的可以轉讓。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
·知識產權侵權如何取證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對于自身權利越來越關注,當發生侵權的時候,有主動采取法律訴訟的方式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但是知識產權的維護一直以來都是我國進行知識產權維護的重點和難點之一,其取證方面的難度也一直以來是廣大受到侵權者的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的關鍵性因素。那么對于我們擁有知識產權者而言,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利呢?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如何在知識產權侵權時候進行取證?對于這問題首先我們應當了解什么是專利侵權的證據。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發現,專利侵
·子女年滿18歲撫養費是否還需要支付?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生育有子女的,在夫妻離婚之后,應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的撫養權會歸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則按月支付子女的撫養權。許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子女年滿18歲撫養費是否還需要支付?我們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一、子女年滿18歲撫養費是否還需要支付?法律上規定一般18周歲以后就不再支付撫養費了。但如果具備以下三點情況可以要求父母繼續支付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房產交易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房產交易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有哪些?第一、懲罰性賠償適用情形之一:惡意違約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8條,惡意違約包括兩種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至商品房所有權移轉之前,出賣人對在建工程與建成后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權,其有權處分名下財產,將在建工程抵押于第三人獲取建設資金,或者將商品房再次出售于第三人。不同權利發生沖突時,法院需
·哪些屬于無效婚姻,處理無效婚姻的原則是什么 無效婚姻屬于婚姻關系中的一種形式,這與可撤銷婚姻是不同的。無效婚姻通常是自始、確定、當然無效。對當事人來講,如果婚姻無效的話勢必對自身利益造成影響。那么實踐中哪些屬于無效婚姻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一、哪些屬于無效婚姻?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 ·經濟賠償金和補償金的規定是什么? 經濟賠償金和補償金的規定是什么?一、經濟賠償金和補償金的規定是什么?經濟賠償金和補償金的規定是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
·催告函中斷訴訟時效嗎? 催告函中斷訴訟時效嗎?雖然律師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但還是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一般我國民事訴訟中規定3年的訴訟時效,在發催告函之后,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就可以中斷該時效,重新計算3年時間。因此,發催告函不是一點用處都沒有的,其實是主張權利的方式之一,因而可以中斷時效,從而延長訴訟時。但要注意地是,當事人在簽發律師函后,對方還是沒有及時履行義務的,就要注意進行訴訟,也就是注意訴訟時效規定,以避免耽誤時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買房前了解的事項有哪些 常言道:安居樂業,這也就是說,只有安居了才能樂業,所以買房就成了我們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事情。然而在購房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很多問題,因此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謹慎,要注意相關事項。那么,購房者在買房前了解的事項有哪些呢?以下是對此做的具體介紹。一、買房前了解的事項有哪些買房前應知道以下這些法律知識:(一)開發商收取選號費是否合法。開發商收取選號費的行為在我國沒有法律依據。如果選號費收取后,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無條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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