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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沒還的后果是什么? 網貸沒還的后果是什么?一、網貸沒還的后果是什么?1、承擔高額逾期費用。對于逾期費用,不同網貸平臺的名稱不同,收費標準也不同。不管是叫逾期罰息、逾期管理還是其它五花八門的名字,收費標準都非常高。因此,有能力按時還款的,千萬不要逾期。2、承受平臺花式催收。催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剛逾期幾天,平臺客服輕聲細語、溫馨提醒,告訴您已經逾期,請按時還款;第二階段,逾期較長時間,平臺客服嚴肅警告,威脅再逾期不還將面臨嚴重后果;第三階段,逾期
·騎共享單車時剎車失靈撞傷人的責任劃分? 1、騎行人的責任:騎行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在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共享單車平臺追償。騎行人作為造成損害的直接作用人,應先確定騎行人有無存在過失、違章駕駛等,向受害人賠償損失,再向共享單車平臺追償。 2、共享單車平臺的責任:需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共享單車沒有盡到瑕疵保證義務。 共享單車平臺應該按照約定將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這就規定了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基本義務有兩項:交付租賃物;在租賃期間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保障基金如何使用? 和股票交易不同,期貨是一種衍生品,投資交易風險性大。現在從事期貨業務的公司也很多,其中大部分經營比較規范,但是當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有的小公司可能陷入困境。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我國制定了相關辦法,并推出了保障基金。那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保障基金如何使用?下文我們通過本文一起做個大致了解。一、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保障基金如何使用?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
·行政復議期限到期怎么辦? 行政復議期限到期怎么辦?一、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
·刑訴法回避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 我們平時在生活當中的某些特定場合之下都要自己懂得回避才能夠避免造成尷尬的氣氛,所以在刑事案件審判的過程當中,如果不回避的話是很有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回避制度當中有提到近親屬。下面,我們主要是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刑訴法回避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一、刑訴法回避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再婚可生育第二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 ·夫妻之間是監護人嗎,這種說法合理嗎? 夫妻之間是監護人嗎,這種說法合理嗎?夫妻之間不是監護人,這種說法不合理。如果配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為其監護人。如果離婚,當然不再是法定監護人。此時,由其他有權監護的人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存在沒有法定監護人。二、相關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
·特許經營合同簽訂流程中的注意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簽訂流程中的注意事項經濟越發達,各個企業、個人之間的聯系就越多,如債務關系、合同關系等。特許經營合同是屬于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合同關系,兩者存在一定的支付關系。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要注意什么,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細介紹特許經營合同簽訂流程中的注意事項。一、什么是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 在司法實踐中,就離婚的各項事宜不能協商達成一致,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為了緩解司法壓力,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目前已經有四部該司法解釋,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二是如何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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