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律師推薦
|
法律法律咨詢
|
熱心律師
|
| |
太原市律師黃頁: |
太原市律師咨詢 |
太原市法律常識 |
·如果雙方在離婚后 如果雙方在離婚后,其中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就有重婚的行為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在婚前發現時,兩年內可以起訴對方,而在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重婚行為,在離婚一年內,可以根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配問題不合理的地方重新進行分配。在離婚問題中,很多當事人因為不同原因而離婚,有些因為婚內出軌,有些則因為性格不合和平分手,而有些,則因為在婚姻中隱瞞之前的婚姻,而騙取另一當事人結婚,謀取他人財產導致犯罪的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某些網站經常出現一些騙婚的青年男女,在騙取一定錢財后,謊稱自身身體不適需要與對方離婚,而離婚后,對方才發現原來此人之前結過多次婚,并以此類行為騙取了不少財物。在當事人發現原伴侶存在隱瞞婚姻,涉及重婚行為時,需對原伴侶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保留相應證據,證據可包括民政局所查詢的相應材料,原伴侶與他人的錄音,原伴侶與他人親密的合影等,都可以證明重婚行為的證據。在收集證據后,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原伴侶與之前的伴侶未能夠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對當事 ·數份遺囑的效力怎么認定在現實生活中 數份遺囑的效力怎么認定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個遺囑人立有數份在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現象,這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抵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1、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2、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四)數份內容相互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 ·一般假離婚協議怎么寫? 一般假離婚協議怎么寫?男方:周××,身份證號女方:王××,身份證號甲乙雙方于2003年×月×日經北京市海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于2004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現雙方均感出現婚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婚姻關系已無維系的必要,自愿離婚。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雙方達成以下協議:一、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二、婚生女周小×由乙方撫養,撫養費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1.甲方應支付的撫養費為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幣3000元。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均認為小孩的實際需要為逐年增加,為此雙方同意每隔兩年撫養費增加10%,至18周歲止。2.撫養費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開始的前十五天內支付完畢。由甲方將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內。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甲乙雙方輪流撫養,本次署假由乙方撫養 ·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1、《民法典》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二、保管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1、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2、如約定仲 ·勞動合同書工資要定明在里面嗎? 勞動合同書工資要定明在里面嗎?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示勞動報酬,這是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也是避免勞動爭議發生的依據。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合同訂立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合法原則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 ·檢察機關批捕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一、檢察機關批捕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二、檢察機關批捕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并有助于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為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它在 ·遺囑和遺贈那個效力更高 遺囑和遺贈那個效力更高1、在法律效力上,遺囑與遺贈的效力是相同的,立遺囑人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囑繼承,要么在遺囑中確定遺贈。如果在遺囑中,既確定遺囑繼承,又確定遺贈,則立遺囑人會對自己的數項財產進行分配,作不同安排。當然,立遺囑人也可能對同一財產作安排,讓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共有。遺囑繼承和遺贈因為都反映遺囑人單方的意思,因此不存在誰優于誰的問題(如果沒有遺贈或遺囑無效的情形,有沒有辦法確定先后順序只能平均分割了)。2、如果受遺贈方有證據證明自己與被繼承人之間是遺贈撫養關系就有優先繼承的權利。3、遺贈繼承和遺囑繼承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被繼承人如果生前有債務的話,先從遺囑繼承的財產進行清償。二、公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哪個效力高1、就真實性的效力上來看,肯定是公證遺囑,是通過國家公權力認定的,毫無疑問是經過權威第三方認證的公證的遺囑的可信度要高。2、都是真實的前提下,內容相沖突,那么這涉及到一個法理的問題,肯定是先公證了遺囑,后又跟別人簽了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這種 ·如何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如何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如何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對外共同生活,而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穩定的共同生活。僅僅是偶爾出軌、婚外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重婚或同居,偶爾出軌意外生育子女一般也不構成重婚或同居。所以要證明重婚或同居行為,證據要形成證據鏈并要達到確實充分的地步。現實中,證明一方重婚、同居是比較困難的,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證據:1、如果一方另行辦理結婚登記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民政局的結婚登記資料;2、沒有結婚登記,舉辦過結婚儀式的,可以向村委會、居委會、左鄰右舍、同事朋友調查了解情況,并請他們出具證明;3、雙方對外以夫妻相稱的證據,如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4、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或 ·第二次起訴不想離婚怎么辦 第二次起訴不想離婚怎么辦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第一次未被判決離婚,第二次提起訴訟也不一定會被判決離婚,主要看證據是否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舊不判離,如果法院仍不判決離婚,你可以上訴或者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 ·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 刑事訴訟法鑒定人出庭是否是強制的鑒定人是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沒有強制出庭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鑒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