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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土地使用證是怎樣進行辦理的 建設土地使用證是怎樣進行辦理的建設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是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需提交材料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
·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社 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各個公司的創建下有所提高,但諸如此類的犯罪幾率也有在提升,所以法律制定相關的公司法約束相關公司法人的行為,所以公司法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
·一、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準、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
·所在用人單位扣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扣工資合法嗎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這一規定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用人單位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無過錯的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資的法定理由的,就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
·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一、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保險中的紅利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分紅保險中的紅利多是投資利益所得,個人購買分紅保險也是作為一種投資而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之一。婚姻存續期間,對于已交保費與所獲返利部分,那些紅利所得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指離婚以后有可能得到的保險分紅,那是一種潛在收益,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屬于受益方。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經濟補償金要給嗎?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經濟補償金要給嗎(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的續簽通知是法定義務。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
·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有哪些權限一、委托訴訟代理人有哪些權限授權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即訴訟代理人可以代為查閱卷宗材料,申請回避,進行陳述,到庭辯護,審查證據等。另一種情況是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由于這些行為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關,這時當事人就必須作出相應的特別授權。二、民事訴訟哪些人可以做委托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的或指定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有哪些?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的區別有哪些?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
·留置權對象是什么? 留置權對象是什么?一、留置權對象是什么?留置權是物權法中規定的一種權利,其對象是動產。二、留置權人的權利1、留置物占有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占有權的繼續。這兩種占有權先后相繼,其區別在于,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后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占有雖然持續不斷,但占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于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留置物的占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占有,直至留置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
·加工承攬合同有哪些? 加工承攬合同有哪些內容一、加工承攬合同有哪些內容加工承攬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定做項目。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應進行的工作,對定作物的規格、數量和價款作明確約定。是承攬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二、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規格。第三、數據的提供。定做物的技術數據及圖樣、樣品要求。第四、承攬方式。即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五、定作物的品質.定作物的品質及質量保證。第六、定作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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