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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故意傷害罪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刑事案件立案標準是故意傷害致他人輕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二、被人故意傷害后怎么要求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系是什么? 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系是什么?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的關系是不同的犯罪階段的犯罪形態不同,故意犯罪是一個過程,存在不同階段。犯罪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1、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沒有犯罪階段就不會有犯罪形態,沒有犯罪形態也不會有犯罪階段,犯罪階段制約和影響犯罪形態,犯罪形態也制約犯罪階段。在犯罪預備階段只能出現犯罪預備與中止形態,在犯罪實行階段,只能出現犯罪未遂、中止與既遂形態。2、犯罪形態與犯罪階段又相互區別前者是靜止的行為狀態,后者是動態的發展過程;前者沒有先后連續性,后者具有連續性;一個故意犯罪行為不可能出現幾種形態,但可能經過幾個階段。二、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怎樣的(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 ·工資3000十級傷殘能賠多少錢? 工資3000十級傷殘能賠多少錢?一、工資3000十級傷殘能賠多少錢?工資3000十級傷殘能賠兩萬元左右,十級工傷的,規定是當事人可以得到本人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二、申報工傷的程序是什么(一)工傷申報申請申請人按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相關的材料。(二)工傷申報受理1、保險科接到申請后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屬于本管 ·勞動合同幾年后為永久性的合同? 勞動合同幾年后為永久性的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du合同簽10年以上,到期后可以簽訂無故到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他簽訂無故到期勞動合同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 ·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一、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根本標志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具體犯罪行為中的某種犯罪行為。這種行為不是簡單的客觀行為,而是主客觀相統一的行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觀心理狀態支配下實施的刑法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犯罪行為的千差萬別,如何正確認定“著手”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一般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刑法分則有關條文規定的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1、被告行為必須實際接觸或接近犯罪對象。2、被告行為必須對犯罪的直接客體造成了直接威脅。3、實行的行為必須能夠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發生。4、實行的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進行的,并且能夠反映其犯罪意志。(二)犯罪沒有得逞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區別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標志。犯罪未得 ·犯罪故意的定義是怎樣的 犯罪故意的定義是怎樣的一、犯罪故意的定義是怎樣的?犯罪故意的定義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故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1、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并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并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2、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二、犯罪故意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 ·關于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于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關于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1、《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4、《建筑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 ·對罪犯的假釋由哪個部門決定 一、對罪犯的假釋由哪個部門決定?(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二、服刑人員假釋的條件有幾種?1、對象是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須不是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 ·國家賠償如何追責個人責任 國家賠償如何追責個人責任但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于執行職務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實施了特定行為如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裁判行為的,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同時,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者是追償制度,后者則是追責制度。二、國家賠償的特征國家賠償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存在過錯等原因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的責任,與其他形式的賠償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國家承擔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的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由國家承擔法律責任,最終支付賠償費用,由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具體賠償義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務人員并不直接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履行賠償義務。國家是抽象主體,不可能履行具體的賠償義務,一般由具體的國家機關承擔賠償義務,因此,形成了“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特殊形式。不過,不能由此把國家賠償等同于機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就會立案追訴了。2、單位領導人員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數額在5萬以上的,就會被立案追訴。二、合同詐騙罪的主要形式有哪些?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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